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防范简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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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要内容,一、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之区别 二、医疗纠纷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 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 四、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基本原则 五、判定医疗损害后果的基本原则(略) 六、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略) 七、医疗纠纷诉讼防范,2,一、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之区别,鉴定的主体不同(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的依据不同(条例/法律或法规) 认定医疗过失的标准不同(条例/法律义务) 认定因果关系的原则不同(医学、法律) 评定损害后果的方法不同(死亡、残疾、功能障碍/机会丧失) 鉴定结论适用范围不同(行政调解/司法审判) 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不同(非形式证据/形式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

2、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三、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4,最高人民法院副

3、院长李国光表示,一、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以及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这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于是否承担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要慎重对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

4、过法庭质证。 三、要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赔偿数额过高,加重医疗单位负担。,5,二、医疗纠纷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二、医疗纠纷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

5、担民事责任。,7,二、医疗纠纷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8,二、医疗纠纷民事诉

6、讼适用的法律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9,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失行为(侵权事实) ; 病人有无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损害后果) ; 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病人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 (主观过错)?,10,四、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基本原则,医疗过失的基本概念 “注意义务”的基本概念 普通医师的“注意义务” 专科医师的“注意义务” 医疗

7、机构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11,四、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基本原则 医疗过失的基本概念,所谓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杨立新主编:医疗损害赔偿 过失是违反客观注意义务的行为;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判断医疗过失存否的标准是医师的注意义务。 龚赛红著: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12,四、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基本原则 “注意义务”的基本概念,一般注意义务,也称善意注意义务或保护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患者的人

8、格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的追求上的精益求精。 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医务人员对于患者具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并且对于患者所发生的疾病以及疾病、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防止的义务,也即高度危险注意的义务。 过失推定规则,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针对一些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法定注意义务的要求,相当多的行业内部也有自己的行为规则的要求,由此产生了过失推定规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定注意义务以及行业内部行为规则的要求,就被认为是具有过失的,此时违法就被推定为过失。,13,四、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基

9、本原则 普通医师的“注意义务”,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的条件下从业的知名医师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 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知名专业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 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的智慧和最佳判断; 未能尽到上述任何一种义务就是过失,14,四、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基本原则 专科医师的“注意义务”,在内科学、外科学或其他康复医学等特殊领域的专业医师须具有从事于相同领域和相同或相似地区在相同的条件下的知名专家通常具有的知识和技术,并使用这些专家通常所使用的注意和技术。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就是过失。,15,四、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基本原则

10、 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雇用有能力的和合格的医务人员 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提供合适的设备和仪器 建立必要的安全和保障系统,16,四、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基本原则 “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 诊断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手术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注射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抽血输血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放射线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麻醉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调剂投药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护理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龚赛红著: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17,五、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具体标准,是否违反“告知义务” 是否获得“知情同意” 是否违反结果“预见义务” 是否违反结果“回避义务” 是否违反

11、“转医义务”,18,案例未尽“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法院认为,医院忽视了注意义务,孕妇患有DMD家族史,医院也知道陈某怀孕五个月,产前诊断的准确率不高,但医院却对整个化验过程无任何记载,故难以排除化验本身存在问题。其次,医院方未尽到应尽的风险告知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决由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19,案例未尽“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法庭认为:对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药物,医院应尽谨慎注意的义务;医院没有证据证明患儿的耳聋是先天性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向患儿父母就自配庆大药剂的特性和服药注意事项作了必要说明,庆大糖浆的标签上也没有明确的警示说明,且药瓶标示

12、的药量超过病历所载药量。对患儿超剂量服用庆大霉素,医院存在过错。 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儿9.52万元。,20,案例 未尽“告知义务”,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医院无法提供为病人切除双侧卵巢合理性和合法手续的相关证据,医院在未征得病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病人的器官予以摘除,显属不妥,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陪偿各种费用6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在未征得病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病人的双侧卵巢摘除,且对病人及其家属隐瞒了该事实情况,致使病人未得到相应的治疗,现“更年期综合症”、骨质疏松等症状严重,原审据此认定医院对病人现身体状况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

13、无不当。 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各种费用25万元。,21,案例未获病人“知情同意”,法院认为:在二种分娩方式都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如果产妇一方坚持要求采用某一种生产方式,医方在说明二种分娩方式各自的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一般也应以产妇方坚持的分娩方式为宜,何况在本案中,产妇方坚持的分娩方式对新生儿的损伤相对较小。原告母亲系双胎臀位(足先露),客观导致分娩中难度加大,是对胎儿有不利影响的客观因素;同时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原告脑瘫之先天性因素也不能完全排除。以上两个因素,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所应负的民事责任。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 201903元中的70%,计143432元,22,案例医疗机构未能提供合格设备,法

14、院在审理中查明其主要原因是医院的保暖箱未能起到保温效果。一审判决医院赔偿383万元,因双方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判令医院赔偿两患儿后续治疗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290余万元,这一医疗赔偿数额,在全国尚属最高。,23,案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输血法,法院认为,该医院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无采血许可证的情况下采集血液,又将未经检验的血液输给李某,致使其染上丙型肝炎,且缺乏为病人输血前后的原始资料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应当对此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25万

15、余元。,24,六、判断医疗损害后果的基本原则,死亡 残疾或功能障碍 丧失救治机会 丧失康复机会 其他后果,25,案例丧失救治机会,法院认为,保健院未尽注意义务,致使患者丧失救治机会,而目前尚不能作出即使留院救治,死亡仍必然不可避免的结论,故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自身内在原因,以及造成女婴不能存活原因的不确定性和损害的多因一果性,故医院仅应承担有限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保健院赔偿夫妻二人精神抚慰金2 万元,并赔偿了鉴定费、复印费等损失3000余元。,26,案例丧失救治机会,4家医院因要病人交押金等客观原因,不执行医疗部门的首诊负责制,致使

16、伤者失去救治机会。虽然4家医院与伤者死亡并无直接关系,但应承担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4家医院共同赔付20820元给死者父母。事后,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当事医院和医护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27,七、因果关系判定的基本原则,事实因果关系 法律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检验方法 “如果不” 检验(but for) 实质因素检验 盖然性学说 因果关系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28,案例因果关系的认定(实质性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在排除了其他传播途径后,罗某感染艾滋病途径可以认定为血液传播,因县血站已被依法撤销,判决其上级单位县卫生局赔偿罗某113754元。罗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调解后县卫生局同意补偿38万元。,29,案例因果关系认定(实质性因素),(前述药物致耳聋案) 法院认为:医院没有证据证明患儿的耳聋是先天性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向患儿父母就自配庆大药剂的特性和服药注意事项作了必要说明,庆大糖浆的标签上也没有明确的警示说明,且药瓶标示的药量超过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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