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寿险业反洗钱工作履职效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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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提升寿险业反洗钱工作履职效能的思考【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寿险业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探讨进一步提升反洗钱工作履职效能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 寿险业 反洗险 履职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以来,寿险业在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从保险产品的资金流动特点看,洗钱者往往选择一次性投入、具有价值储存功能、资金量大且易于一次性收回现金价值的寿险产品作为洗钱工具。如何尽快提高寿险业反洗钱工作效能,已经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本文以反洗钱工作者的角度,从制度层面、执行层面剖析难点问题及其成因,就进一步提升履职效能提出建议。一、

2、寿险业反洗钱工作难点分析1、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是寿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基础,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 )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难点。(1)客户身份识别金额标准偏低,工作重点不突出,工作效率低下。 身份识别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保险机构以订立保险合同形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办理退保赔偿或给付业 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均规定了一定金额起点标准。其中保险费计算方法,要求按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即: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费,又包括客户应缴纳但实际尚未缴纳的保费。给付类业务无论客户是自然人或是法人、以现金或是转账方式支

3、付保险金 1 万以上的,均要客户开展身份识别工作。过低的识别标准占用了反洗钱资源,反洗钱工作效率低下。相比之下,银行业为自然人办理人民币业务 5 万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只需核对客户身份证件。设立客户身份识别标准本意在于区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对象,标准偏低有悖于反洗钱立法精神。(2)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亟待进一步明确规范。 身份识别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主要框架内容。从实践来看,寿险业的划分标准制度主要由各总公司自行制订并组织实施,造成同行业之间风险因素构成存在明显差异、相同客户在不同公司评估结果不同等问题。从寿险业实务来看,对高保额客户的评估,主要关注投保目的、财务状况、健康状况等风险因素,

4、若客户身体健康、财务状况良好,就可以投保与收入相匹配的保险。目前我国还没有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工商个体等群体的个人财产难以估量,对资金来源合法性判断缺少可操作性,超出寿险公司的职权。2、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但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实 施并没有对洗钱犯罪产生预期的显著抑制效果。2008 年度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报告 6891.50 万份,其中向侦察机关移送和报案仅 752 起,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可疑交易报告的判断标准较为抽象。以保险机构为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了保

5、险行业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十七类交易,其侧重引导寿险机构加强主观识别,实行客观标准加主观判定的判断标准。其第一款、第九款、第十二款、第十四款、第十六款都将“不能合理解释原因或没有合理的原因”作为可疑交易报送的构成要件,也容易导致漏报的风险。第二款、第十七款为完全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条款,缺少可以量化的标准,则容易造成符合上述完全客观标准的交易全部上报导致产生大量垃圾数据。第四款、第八款、第十款等报送标准,对大额发票认定数额标准等未作明确释义,造成识别标准认定上的不统一,引发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争议。(2)可疑交易报告分析手段落后,质量亟待提高。目前,寿险业的可疑交易报告系统主要按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6、办法规定设定对洗钱活动发生时可能出现的一些异常特征进行预警,按此方式抽取“异常交易”数据量极大。近二年来,监管部门大力推行异常交易人工排查制度。若以 2008 年度数据为例,全国金融机构 需对 6891.50 万份异常交易逐一按照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开展人工排查,任务十分繁重。寿险业未实现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联网,信息获取、排查手段落后。同时,寿险公司在承保、理赔等相关环节,工作人员已按实务要求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由于制度要求不同,这些背景资料需再次体现在异常交易排查登记表上作为履职尽责的记录,造成重复劳动、无效劳动的问题。二、关于提升反洗钱工作履职效能建议1、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

7、度一是分行业制定标准。由于银、证、保等金融业务各具行业特色,建议分行业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从制度层面推动工作方式和手段的创新与提升。遵循国际反洗钱“风险为本的方法”原则,提高寿险业客户身份识别标准,有效引导保险行业根据风险大小进行资源配置。二是注重可操作性。加强与保监会的合作,注重吸收保险机构的意见,充分利用保险机构自律机制,制定符合保险实务特点的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的统一标准和操作规范。三是提高识别手段。积极推动实现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联网,核对开户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以及身份证件等资料,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四是加强培训宣传。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帮助寿险业反洗钱从业人

8、员掌握反洗钱业务知识及政策法规,提高工作技能。 2、修订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办法实施以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巨大,情报价值递减(见图1) 。从制度执行情况看,现行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作为引导型性质设置的客观标准,已不适应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完全有必要对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办法中可疑交易报告条款予以修订,逐步改变目前主要依据客观标准报告可疑交易的状况,推进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进而以主观标准为主的报告制度,切实地做到减负提效。一是简化报告标准。现阶段,通过简化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切实减少人工排查工作量,引导机构关注重点、大额交易。二是量化客观标准

9、。对客观标准条款,加入量化的标准,使具可操作性。三是主观判断不可或缺。在已有的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基础上,鼓励报告机构对可疑交易进行主观判断,逐步把可疑交易的识别、判断和处理的主动权交给金融机构,并配套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对已实行的客观标准仍需强调主观判定,否则,可疑交易报告将丧失其情报价值,无法及时发现和挖掘真正的可疑交易和洗钱线索。以温州出国不归官员杨湘洪为例,早在其出境前一个月,央行就已监控到至少 2000 万元以上的出境可疑资金,由境内汇到杨湘洪在法国的女儿名下,但是杨湘洪依然从容踏上“不归”之旅。 3、依托信息系统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动态评估将客户风险评估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对接,从而使风

10、险评估成为业务流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是科学设置权重。建立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操作流程,根据关键要素(客户行业、投保地域、业务类型、国籍、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等)设置评估权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二是实时综合评估。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系统必须针对每一业务因素和环节开展实时评估。关注的业务因素包括可疑交易特征、重点关注客户名单(如恐怖分子、组织、外国政要等) ;关注的业务环节包括投保、变动等。对单一客户,对其所有保单进行平均评估,综合得出该客户的洗钱风险值。根据客户信息变动,如新增保单或发生撤单退保等,重新评估该客户风险值并调整风险等级。三是关注重点。从客户尽职调查入手,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重点关注,通过

11、定期开展事后审核,开展持续监测。对于评估存在洗钱可能的客户,通过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或其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依托信息系统实现客户风险等级动态评估,使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与客户身份信息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成为寿险业反洗钱工作流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防范洗钱风险起到风险导向作用。【参考文献】1 童文俊: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分析j.中国保险, 2009(1).2 魏祖元:反洗钱监管实践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湖南证券、保险业机构现场检查实证分析j.武汉金融,2009(5).3 高增安: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效吗j.证券市场导报,2007(4).4 汤俊:基于风险判别原则的企业级反洗钱信息系统设计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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