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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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目录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1(一) 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1(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1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3(一)控制股份比例 .3(二)对公司决策的影响 .5三、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 .6(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 .6(二)共同控制权 .8(三)无实际控制人 .9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0(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10(二)国企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2(三)外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3五、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4(一)保持稳定 .14(二)不影响拟 IPO 公司的独立性 .16(三)

2、规范运行 .17(四)IPO 后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8六、因实际控制人原因被否的投资案例 .19(一)总体分析 .19(二)案例分析 .201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3、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 不是公司的股东” 的1 如下文所述,在证监会放宽对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的限制后,对于自然人投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很多案例中是重合的。例如,福瑞股份、东方财富等均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列为同一自然人。2限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

4、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投资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一人的案例 1。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 2。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

5、为指引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 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可见,深交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较上交所相对宽松。1 例如,证监会在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中,将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包世界界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8.1(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6.2。3二、实际控制人的认

6、定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证监会认为,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因此,判断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考量因素是:(一)控制股份比例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份的方式不外乎两种:一是直接持股,二是通过多级子公司或协议控制等方式间接持股。直接持股较为简单,此处主要讨论间接持股比例的认定。在通过多级子公司间接持股的情况下,计算实际控制人间接持股比例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方法是从各级股东的股权结构向上追溯,如果该股东存在控股股东,则该股东持有的拟 IPO

7、公司股权将全部计入该控股股东的控制范围。在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或授权委托协议控制的情况下,将一致行动人、授权人所持股权计入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范围。这一方法体现了“赢者通吃” ,即控股股东能将控股子公司所持的全部拟 IPO 公司股份划入实际控制范围。举例如下 1:1 福瑞股份招股说明书。类似的案例还有爱尔眼科,请见爱尔眼科招股说明书;珈伟光伏,见珈伟光伏招4案例 福瑞股份。在福瑞股份IPO前,王冠一直接持有 该公司13.44%的股份,并通过福创投资(王冠一持有 57.45%的股权)间接控制本公司8.55%的股份,王冠一直接和间接合 计控制本公司21.99%的股份。李北红、霍 跃庭、杨晋斌共持有公司总

8、股本的13.96% 。王冠一与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三人确认王冠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同意将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委托王冠一行使或者与王冠一保持一致。因此,王冠一能够控制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95% ,因此第一大股东中国高新投资集团(持股25.27%)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第二种方式是乘法规则,即以控股股东所持控股子公司股权比例 控股子公司所持 拟IPO公司股 权比例。举例如下 1:股说明书;誉衡药业,见誉衡药业招股说明书;中钢天源,将中钢天源 2010 年年报。1 江苏通润招股说明书。类似的案例还有华峰氨纶,请见华峰氨纶招股说明书;合兴包装,请见合兴包装招股说明书;江苏宏宝,

9、请见江苏宏宝招股说明书。5案例 江苏通润。江苏通润的控股股东千斤顶厂是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股 权比例高度分散。顾雄斌持有千斤顶厂12.93% 的股份,是千斤顶厂的第一大股东,同时担任千斤顶厂董事长。千斤顶厂直接持有江苏通润56%的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 间接持有25%的股权,因此,千斤顶 厂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江苏通润81% 的股权。在招股说明书中,江苏 通润以千斤顶厂持有江苏通润81% 的股权顾雄斌持有千斤顶厂12.93% 的股权,得出顾雄斌直接间接持有江 苏通润10.47%的股份。(二)对公司决策的影响除控制股份外,如果某人能够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施加影响或者对董事、高管的提名和任免发挥作用,也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如果某人能对实际控制人的决策行为发挥影响,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1。反之,如果对公司决策没有控制,即使是控股股东,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1 见下文美亚柏科案例。6案例 *ST 钛白。中核华原钛白股份公司是经债转股成立的股份公司,信达和东方成为公司第一及第二大股东,但这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并不干预股份公司的独立经营 1。另外,公司 11 名董事中,信达公司只提名其中 3 名,没有构成对董事会的控制。因此,虽然持股58.83%的信达公司被列为控股股东,但持有中核 钛白 10.51%股份的中核四零四总公司被认定为主发起人 2。中核钛白 IPO 前股权结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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