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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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第一部分 办事流程图1一、有限合伙企业创办总体流程图(不含专业性前置审批)1二、工商局注册程序3三、北京市工商局具体办理程序(引入网上预审核、电话预约方式)4第二部分 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4一、法律依据4二、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4三、登记管辖5四、合伙企业名称6五、审核时限7第一部分 办事流程图一、 有限合伙企业创办总体流程图(不含专业性前置审批)办理机关: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提交材料: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文件1,内含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机关:工商局注册登记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提交材料: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文件2);2、全体合

2、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3、指定(委托)书(文件3);4、合伙协议(文件4);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文件5,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6、合伙执行人代表委派书(文件6,仅在合伙人为单位的情况下适用);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投资人名录);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文件7);9、负责人承诺书(文件8);10、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

3、批准文件;11、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机关:公安局刻制印章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提交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安局审批后,由公安局指定刻章单位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统计登记(如需)办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办理机关:统计局办理时限:即时提交材料:营业执照、公章提交材料: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税务登记地税登记国税登记办理机关:当地地税局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机关:当地国税局办理时限:即时提交材料: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合伙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公章、负责人

4、名章提交材料: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合伙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公章、负责人名章开立银行账户主管税务所(税务登记完毕7日内)、工商所报到二、工商局注册程序审查申请地点: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形式:1、直接到登记场所申请;2、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第2种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1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提交材料: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3、指定(委托)书;4、合伙协议(文件4);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5、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6、合伙执行人代表委派书(合伙人为单位);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投资人名录;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9、负责人承诺书;10、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1、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受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给受理通知书;3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登记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3、除当场登记的外,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登记驳回通知书。发照1、申请人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缴纳登记费、工本费。2、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三、北京市工商局具体办理程序(引入网上预审核、电话预约方式)材料审核通过并受理7日后7日2个工作日通过预审 生成申请表、合伙协议等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生成申请书、领取通知网上名称预核准名称核准通过,经办人领取预先核准通知书网上登记、预审申请材料打印申请材料,经办人电话预约登记现场受理申请材料发放营业执照第二部分 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二、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1)合伙人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

8、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作为合伙人的情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成为合伙人。被锁入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担任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2)合伙人资格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9、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合伙人为工会的,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0、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三、登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1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对上述授权性特殊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为,“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做出规定”。因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范围。以北京市为例,将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下放到区县工商局,具体如下:1、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

12、合伙企业;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合伙企业;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专业分局辖区指机场分局、重要商品分局、机动车分局内设立的合伙企业。2、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四、合伙企业名称1、 一般性规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以北京市为例,有限合伙一般注册为“北京中心”(有限合伙),资产管理类的注册为“北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特殊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13、证件:(1)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投资人)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许可)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2)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3)使用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

14、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4)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与外国(地区)投资人相同字号(英文字母)的应当提交该外国(地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5)申请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6)分支机构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其所从属企业的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印章。(7)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申请书“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3、 禁止性规定(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

15、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4、名称登记管辖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不含行政区划的。5、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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