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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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中国文化产业法律法规,文化产业法规体系,(一)文化(产业)法规体系的结构 政策法规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文化法为主要内容,横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二)文化(产业)法规体系的立法程序 我国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法律议案的提出 审议 表决 公布法律 (三)文化(产业)法规体系的立法原则 (四)文化(产业)法规体系的立法意义,主要内容,第四章 出版类法律法规 第五章 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 第六章 广播影视类法律法规 第七章 文化娱乐与休闲服务类法律法规 第八章 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 第九章 美术品市场管理及拍卖类法

2、律法规 第十章 广告类法律法规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保护类法律法规 第十二章 文物保护类法律法规,第四章 出版类法律法规,第一节 图书和电子出版物 现行政策法规,第一节 图书和电子出版物 现行政策法规,一、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关键字词 图书 出版 规定 文件类别 行政规章 发布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 2008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 2008年5月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国家地区 中国大陆,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大肠菌群及检验,大肠菌群并非细菌学分类命名,而是卫生细菌领域

3、的用语,它不代表某一个或某一属细菌,而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这些细菌在生化及血清学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其定义为:需氧及兼性厌氧、在37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胞杆菌。一般认为该菌群细菌可包括大肠埃希氏菌、柠檬酸杆菌、产气克雷白氏菌和阴沟肠杆菌等。 大肠菌群分布较广,在温血动物粪便和自然界广泛存在。调查研究表明,大肠菌群细菌多存在于温血动物粪便、人类经常活动的场所以及有粪便污染的地方,人、畜粪便对外界环境的污染是大肠菌群在自然界存在的主要原因。粪便中多以典型大肠杆菌为主,而外界环境中则以大肠菌群其他型别较多。,大肠菌群检验方法,由于大肠菌群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

4、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即:需氧及兼性厌氧、在37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胞杆菌。因此大肠菌群的检测一般都是按照它的定义进行。 目前国内采用的进出口食品大肠菌群检测方法主要有国家标准和原国家商检局制订的行业标准。两个标准方法在检测程序上略有不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第三条

5、 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第八条 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

6、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第九条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 (

7、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五)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

8、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办理如下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一式五份,图书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新闻出版总署对图书出版单

9、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通过中国标准书号中心分配其出版者号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图书出版许可证; (五)图书出版单位持图书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须将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图书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图书出版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图书出版许可证,并

10、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图书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图书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

11、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二十三条 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二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 第二十六条 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

12、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3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书。,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

13、核验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第四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图书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查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经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图书出版单位自查报告、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等年度核验材料30日内予以审核查验、

14、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三)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材料和审核意见6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 (四)图书出版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文件、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

15、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核减中国标准书号数量; (六)责令停止印制、发行图书; (七)责令收回图书; (八)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图书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图书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第五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

16、 (二)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 (三)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 (四)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 (五)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本规定施行起,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出版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一节 图书和电子出版物 现行政策法规,一、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关键字词电子出版物 出版 规定 文件类别行政规章 发布机关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2008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5日 效力状态有效 国家地区中国大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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