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URDG758)) ((20102010 年修订本)年修订本) 目录 第 1 条 URDG 的适用范围 第 2 条 定义 第 3 条 解释 第 4 条 开立和生效 第 5 条 保函和反担保函的独立性 第 6 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 7 条 非单据条件 第 8 条 指示和保函的内容 第 9 条 未被执行的申请 第 10 条 保函或保函修改书的通知 第 11 条 修改 第 12 条 保函项下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第 13 条 保函金额的变动 第 14 条 交单 第 15 条 索赔要求 第 16 条 索赔通知 第 17 条 部分索赔和多次索赔;索赔的金额 第 18 条 索赔的相互独立性 第 19 条 审单 第 20 条 索赔的审核时间;付款 第 21 条 付款的货币 第 22 条 相符索赔文件副本的传递 第 23 条 展期或付款 第 24 条 不相符索赔,不符点的放弃及通知 第 25 条 减额与终止 第 26 条 不可抗力 第 27 条 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第 28 条 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第 29 条 关于使用其他方服务的免责 第 30 条 免责的限制 第 31 条 有关外国法律和惯例的补偿 第 32 条 费用的承担 第 33 条 保函转让与款项让渡 第 34 条 适用法律 第 35 条 司法管辖 附录 适用 URDG758 的见索即付保函格式* 可加入见索即付保函格式中的选择性条款 适用 URDG758 的见索即付反担保函格式 国际商会保函专项工作组工作章程 DOCDEX:解决 URDG 争议的专业服务 第第 1 1 条条 URDG 的适用范围 a.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本规 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
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对本规则的内容进 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b.如果应反担保人的请求,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适用 URDG,则反担保函也 应适用 URDG,除非该反担保函明确排除适用 URDG但是,见索即付保函并不仅 因反担保函适用 URDG 而适用 URDG c.如果应指示方的请求或经其同意,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根据 URDG 开立,则视为指示方已经接受了本规则明确规定的归属于指示方的权利和义务 d. 如果 2010 年 7 月 1 日或该日期之后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声明 其适用 URDG,但未声明是适用 1992 年本还是 2010 年修订本,亦未表明出版物 编号,则该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应适用 URDG2010 年修订本 第第 2 2 条条 定义 在本规则中: 通知方 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 申请人 指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申请人可 以是指示方,也可以不是指示方; 申请 指开立保函的请求; 经验证的 当适用于电子单据时, 指该单据的接收人能够验证发送人的表面 身份以及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且未被更改; 受益人 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 营业日 指为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的营业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费用 指适用本规则的保函项下应支付给任何一方的佣金、费用、成本或开 支; 相符索赔 指满足“相符交单”要求的索赔; 相符交单 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 指所提交单据及其内容首先与该保函条款 和条件相符,其次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相符,最后在保函 及本规则均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相符; 反担保函 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由反担保人提供给另一方,以便该另 一方开立保函或另一反担保函的任何签署的承诺, 反担保人承诺在其开立的反担 保函项下,根据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 反担保人 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 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 担保人为受益人,也包括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的情况; 索赔 指在保函项下受益人签署的要求付款的文件; 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函 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 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 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 单据 指经签署或未经签署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记录, 只要能够由接收 单据的一方以有形的方式复制。
在本规则中,单据包括索赔书和支持声明; 失效 指失效日或失效事件,或两者均被约定情况下的较早发生者; 失效日 指保函中指明的最迟交单日期; 失效事件 指保函条款中约定导致保函失效的事件, 无论是在该事件发生之 后立即失效,还是此后指明的一段时间内失效失效事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视 为发生: a.保函中指明的表明失效事件发生的单据向担保人提交之时; 或者 b.如果保函中没有指明该种单据,则当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可以确定失效 事件已经发生之时 保函 参见 见索即付保函: 担保人 指开立保函的一方,包括为自己开立保函的情况; 担保人自身记录 指在担保人处所开立账户的借记或贷记记录, 这些借记或 贷记记录能够让担保人识别其所对应均保函; 指示方 指反担保人之外的,发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指示并向担保人(或 者反担保函情况下向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指示方可以是申请人,也 可以不是申请人; 交单 指根据保函向担保人提交单据的行为或依此交付的单据 交单包括索 赔目的之外的交单,例如,为了保函效期或金额变动的交单; 交单人 指作为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进行交单的人,或在适用情况下,作为 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进行交单的人; 签署 当适用于单据、保函或反担保函时,指其正本经出具人签署或出具人 的代表人签署,既可以用电子签名(只要能被单据、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接收人验 证),也可以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其它机械验证的方式 签署; 支持声明 指第 15 条 a 款或第 15 条 b 款所引述的声明文件; 基础关系 指保函开立所基于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招标条件或其 他关系。
第第 3 3 条条 解释 就本规则而言, a.担保人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视为不同的实体 b.除非另有规定,保函包括反担保函以及保函和反担保函的任何修改书, 担保人包括反担保人,受益人包括因反担保函开立而受益的一方 c.关于提交一份或多份电子单据正本或副本的任何要求在提交一份电子单 据时即为满足 d.在表明任何期间的起始、结束或持续时, ⅰ.词语“从„„开始(from)”、“至(to)”、“直至(until,till)” 及“在„„之间(between)”,包括所提及的日期; ⅱ.词语“在„„之前(before)”以及“在„„之后(after)”,不包 括所提及的日期 e.词语“在„„之内( within)”用来描述某个具体日期或事件之后的一 段期间时,不包括该日期或该事件的日期,但包括该期间的最后一日 f. 如用“第一流的”、 “著名的”、 “合格的”、 “独立的”、 “正式的”、 “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用来描述单据的出具人时, 允许除受益人或申 请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 第第 4 4 条条 开立和生效 a.保函一旦脱离担保人的控制即为开立 b.保函一旦开立即不可撤销,即使保函中并未声明其不可撤销。
c.受益人有权自保函开立之日或保函约定的开立之后的其他日期或事件之 日起提交索赔 第第 5 5 条条 保函和反担保函的独立性 a.保函就其性质而言,独立于基础关系和申请,担保人完全不受这些关系 的影响或约束 保函中为了指明所对应的基础关系而予以引述,并不改变保函的 独立性担保人在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受任何关系项下产生的请求或抗辩的 影响,但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除外 b.反担保函就其性质而言,独立于其所相关的保函、基础关系、申请及其 他任何反担保函,反担保人完全不受这些关系的影响或约束反担保函中为了指 明所对应的基础关系而予以引述,并不改变反担保函的独立性反担保人在反担 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受任何关系项下产生的请求或抗辩的影响,但反担保人 与担保人或该反担保函向其开立的其他反担保人之间的关系除外 第第 6 6 条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担保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第 7 7 条条 非单据条件 除日期条件之外,保函中不应约定一项条件,却未规定表明满足该条件要求 的单据如果保函中未指明这样的单据,并且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或者保函中指 明的指数也无法确定该条件是否满足,则担保人将视该条件未予要求并不予置 理, 除非为了确定保函中指明提交的某个单据中可能出现的信息是否与保函中的 信息不存在矛盾。
第第 8 8 条条 指示和保函的内容 开立保函的指示以及保函本身都应该清晰、准确,避免加列过多细节建议 保函明确如下内容: a.申请人; b.受益人; c.担保人; d.指明基础关系的编号或其他信息; e.指明所开立的保函,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所开立的反担保函的编号或其 他信息; f.赔付金额或最高赔付金额以及币种; g.保函的失效; h.索赔条件; i.索赔书或其他单据是否应以纸质和/或电子形式进行提交; j.保函中规定的单据所使用的语言;以及 k.费用的承担方 第第 9 9 条条 未被执行的申请 担保人在收到开立保函的申请,而不准备或无法开立保函时,应毫不延迟地 通知向其发出指示的一方 第第 1010 条条 保函或保函修改书的通知 a.保函可由通知方通知给受益人无论是对保函直接进行通知,还是利用 其他人(第二通知方)的服务进行通知,通知方都向受益人(以及适用情况下的 第二通知方)表明,其确信保函的表面真实性,并且该通知准确反映了其所收到 的保函条款 b.当第二通知方对保函进行通知时,应向受益人表明,其确信所收到的通 知的表面真实性,并且该通知准确反映了其所收到的保函条款 c.通知方或第二通知方通知保函,不对受益人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或义务。
d.如果一方被请求对保函或保函修改书进行通知但其不准备或无法进行通 知时,则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向其发送保函、保函修改书或通知的一方 e.如果一方被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并同意予以通知,但无法确信该保函或 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则其应毫不延迟地就此通知向其发出该指示的一方如果通 知方或第二通知方仍然选择通知该保函, 则其应通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方其无法 确信该保函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 f.担保人利用通知方或第二通知方的服务对保函进行通知,以及通知方利 用第二通知方的服务对保函进行通知的,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经由同一人对该 保函的任何修改书进行通知 第第 1111 条条 修改 a.当收到保函修改的指示后,担保人不论因何原因,不准备或无法作出该 修改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向其发出指示的一方 b.保函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对受益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是,除非受益人 拒绝该修改,担保人自修改书出具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c.根据保函条款作出的修改外,在受益人表示接受该修改或者作出仅符合 修改后保函的交单之前,受益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拒绝保函修改 d.通知方应将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保函修改书的通知毫不延迟地通知给向其 发送修改书的一方。
e.对同一修改书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视为拒绝该修改的通 知 f.修改书中约定“除非在指定时间内拒绝否则该修改将生效”的条款应不 予置理 第第 1212 条条 保函项下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对受益人仅根据保函条款以及与保函条款相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 承担不超过保函金额的责任 第第 1313 条条 保函金额的变动 保函可以约定在特定日期或发生特定事件时, 保函金额根据保函有关条款减 少或增加只有在下列情况下该特定事件才视为已经发生: a.当保函中规定的表明该事件发生的单据向担保人提交之时,或者 b.如果保函中没有规定该单据,则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或保函中指明的指 数可以确定该事件发生之时 第第 1414 条条 交单 a.向担保人交单应; ⅰ.在保函开立地点或保函中指明的其他地点,并且 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