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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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肇家浜路 807 号 2101 室,200032 Fax:021-34771039 Add: 21A, No. 807 Zhaojiabang Rd. Shanghai, P.R.China Tel: 021-34771030 34771031 关于关于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2012018 8 年年度第度第一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期超短期融资券的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2018)沪宇法字第 03 号 致: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惠承信任,受盐城东方投

2、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 担任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发行 “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 称“本次超短融”或“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 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经由上海市司法局批准成立, 有资格就题述事宜出具中 国法律意见。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所进行了必要 的法律尽职调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则指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3、“ 公司法 ” ) ; 2、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 办法 ” ) ; 3、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以下简称 “ 超短融规程 ” ) ; 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 “ 注册发行规则 ” ) ; 5、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 发行注 册工作规程 ” ) ; 6、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 “ 中 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肇家浜路 807 号 2101

4、室,200032 Fax:021-34771039 Add: 21A, No. 807 Zhaojiabang Rd. Shanghai, P.R.China Tel: 021-34771030 34771031 介服务规则 ” ) ; 7、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规则 ” ) ; 8、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 “ 募集说明书指引 ” ) 。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公司法 、 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 )

5、 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 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与有关管理人 员进行沟通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是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 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将作为发行人本次超短融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 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报送, 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

6、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重要影响而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口头陈 述发表相应的法律意见。 5、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文件及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上的签署、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 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的授权。 6、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相关会计、 审计报告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由于本所并不具备对此类文件的内容 进行核查和评价的

7、法定资格,因此对上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及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和保 证。 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肇家浜路 807 号 2101 室,200032 Fax:021-34771039 Add: 21A, No. 807 Zhaojiabang Rd. Shanghai, P.R.China Tel: 021-34771030 3477103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如

8、下法律意见: 一、一、 关于本次超短融资券关于本次超短融资券发行发行的的主体主体资格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的最新工商登记简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7520470982 名称: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盐城开发区松江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国 注册资本:人民币 85 亿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产业投资;基础设 施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土地开发、整理;会议及展览 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许可经营范围:无 经营期限:自 2003 年 8 月 5 日至 2023

9、 年 8 月 4 日 根据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的记载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 行人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 (二)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的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盐城市东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于2003 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肇家浜路 807 号 2101 室,200032 Fax:021-34771039 Add: 21A, No. 807 Zhaojiabang Rd. Shanghai, P.R.China Tel:

10、021-34771030 34771031 年8月经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名为江苏 省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盐开管【2003】111号文全额出资成立,设 立登记时注册资本1.50亿元。 2006 年 11 月 22 日和 12 月 20 日,公司股东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分别以货币形式向公司增资 1.50 亿元和 2.00 亿元。 该次出资已经盐城中博 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盐中博华验2006546 号验资报告 和盐中博华验2006602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 1 月 5 日、1 月 8 日、1 月 9 日,公司股东江苏

11、省盐城经济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分别以货币形式向公司增资 1.50 亿元、2.00 亿元和 1.50 亿元。该次 出资已经盐城中博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 月 5 日、1 月 8 日 和 1 月 9 日分别出具的盐中博华验2007016 号验资报告 、盐中博华验 2007020 号验资报告和盐中博华验2007022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 3 月 14 日,公司股东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土地使用 权形式向公司增资 1.00 亿元。该次出资已经江苏正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7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苏正验200705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8 年

12、9 月 26 日,公司股东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土地使用 权形式向公司增资 9.00 亿元。该次出资已经江苏正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8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苏正验200809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 年 4 月 27 日,公司股东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以货币 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形式向公司增资 2.00 亿元和 16.00 亿元。该次出资已经苏州 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4月27日出具的苏永会验字2009118号 验 资报告验证。 2010 年 9 月 4 日,公司股东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以货币 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形式向公司增资 3.0

13、0 亿元和 9.00 亿元。 该次出资已经盐城山 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0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盐山川验字201028 号验资 报告验证。 2011 年 1 月 25 日,公司股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以货币资 金和土地使用权形式向公司增资 5.50 亿元和 4.50 亿元。 该次出资已经盐城山川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盐山川验字20113 号验资报 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肇家浜路 807 号 2101 室,200032 Fax:021-34771039

14、 Add: 21A, No. 807 Zhaojiabang Rd. Shanghai, P.R.China Tel: 021-34771030 34771031 告验证。 2011 年 3 月 11 日,公司股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资金形 式向公司增资 6.00 亿元。该次出资已经盐城山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 年 3 月 11 日出具的盐山川验字201110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股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以货币 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出资形式向公司增资 2.00 亿元、13.00 亿元和 4.00 亿元。该次出资已经盐城

15、中博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 年 12 月 29 日 出具的盐中博华验2011263 号验资报告验证。 (四)是否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经过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五)发行人的依法存续情况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现依法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具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特别会员的资格;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亦未发现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

16、因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清算、解体、破产或其他需要终止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和超短融规程的规定,具备发行本次超短期融资 券的主体资格。 二、二、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一)内部决议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息,发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董 事会决议, 同意公司在2016年度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待偿余额 不超过27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由南京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北京银行作为 联席主承销商。 并于获得注册后在注册额度有效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机 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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