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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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0: 质量控制准则第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 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 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号会计师事务所 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 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 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 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 求。 第三条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 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 例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规定了财务

2、报表审计的质量 控制程序。 第四条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目 标而制定的政策, 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建立的必 要程序。 第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 其他鉴证和相 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每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 1 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诸多因素,如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属于 网络的一部分等。 第六条 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所实现的目 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 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 旨在帮助 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 以及确定

3、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 作。 第二章 定 义 第八条 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签署报告的日期。 第九条 业务工作底稿,是指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获取的 结果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十条 项目合伙人, 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 行, 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或其他注册会 计师。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 副主任会计师或同等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 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得出 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

4、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 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 2 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具 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第十三条 项目组,是指执行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会 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程序的相关人员, 但 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 第十四条 检查, 是指为了提供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遵守会 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证据而实施的程序。 第十五条 上市实体,是指其股

5、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 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 或是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第十六条 监控, 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持续进行考 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 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网络事务所, 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 体。 第十八条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 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一)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三)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五)使用同一品牌; (

6、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第十九条 合伙人, 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 3 师事务所的个人。 第二十条 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 第二十一条 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 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合理保证,是指一种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水平。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是指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 核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通常指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 第二十四条 员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 务所的内部专家。 第二十五

7、条 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 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外 的具有担任项目合伙人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个人, 如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的合伙人, 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组织中 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 以合理保证: (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4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第一节 运用和遵守相关要求运用和遵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负责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 的人员应当了解本准则的全部内容以及应用指南,

8、以理解本准则的目 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准则的所有要求, 除非在 某些情况下, 本准则的某项要求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 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不相关。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的要求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实现本准 则的目标。正确运用这些要求被预期可以为实现目标提供充分的依 据,但由于实际情况变化很大,且无法预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 是否存在特殊事项或情况,要求其建立除本准则要求外的政策和程 序,以实现本准则的目标。 第二节第二节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

9、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5 (五)业务执行; (六)监控。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 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节第三节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 培育以质量为 导向的内部文化。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 使受会计师事 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负责质量控制制度运作的人员具有足

10、够、 适当的 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四节第四节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 以合理保证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 以合理保证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 网络事务所的人员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 的人员,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 (一) 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 6 传达独立性要求; (二)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并采取适当的 行动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或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

11、至可接受的水 平;或如果认为适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 (一) 项目合伙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 息(包括服务范围) ,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 立性的总体影响; (二)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的情形,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三)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以便: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容易确定是否满足独立性要 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保持和更新与独立性相关的记录; (三

12、)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针对识别出的、超出可接受水平的对独 立性的不利影响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 以合理保证能 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能够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 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识别出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 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 需要 7 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 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三)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内部的其他相关 人员以及受独立性

13、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 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而采取的行动, 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 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所有人员, 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 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 (一)建立标准,以确定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 某项鉴证业务时,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 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 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间届满后轮换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 控制

14、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第五节第五节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 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 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 间和资源; 8 (二)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三)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 要求: (一)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者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和考 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根据具体

15、情况获取必 要信息。 (二)在接受新客户或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如果识别出潜在的 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确定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 (三)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 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记录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 第四十二条 如果在接受业务后获知某项信息, 而该信息若在接 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保持具体业务和客户关系的政策和程序。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和

16、客户关系的可能性。 第六节第六节 人力资源人力资源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 合理保证拥有 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并承诺遵守道德原则的人员,以使: (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 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 告。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 合伙人,并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下列要求: (一) 将项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 键成员; (二)项目合伙人具有履行职责所要求的适当的胜任能力、必要 素质和权限; (三)清楚界定项目合伙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合伙人。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 委派具有必要 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以便: (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 告。 第七节第七节 业务执行业务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 以合理保证按 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 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 目合伙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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