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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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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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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炼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制度- 执行类制度名称 海南炼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编号GJHNLH-B120201-43-033-2012-1制度文号制度版本 1 版主办部门 HSE 部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会签部门 机动部、工程部、供应部监督检查者 HSE 部 审核部门 综合管理部、技术与信息管理部解释权归属 HSE 部 签发日期废止说明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SHHI-30.HS.0029.2009 生效日期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避免事故发生制定依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中国石化安[2004]553 号《事故管理规定》 SHHI-30.HS.0041适用范围 海南炼化各承包商约束对象 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业务类别 大类/中类/小类涉及的相关制度所属层级 企业制度-执行类1 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业务管理原则按照“谁招聘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1.2 业务管控方式HSE 部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检查2 各级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2.1 HSE 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维护维修、包装码垛、港作运行、施工等作业过程中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配合机动部、工程部、运行部、销售部、供应部、综合管理部等业务归口部门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和 HSE 资质审核。

组织与公司有关的事故调查处理2.2 机动部、工程部、销售部、供应部、综合管理部等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对项目承包商进行管理,组织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核,建立公司认可的承包商名册,保存所有承包商的资料和文件;配合HSE 部或承包商进行事故调查处理2.3 运行部各单元会同相关部门对进入本区域内施工的承包商进行现场 HSE 教育和监督2.4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总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对所承包的施工项目、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安全工作全面负责3 管理内容与方法3.1 各部门按“谁招聘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3.2 公司与承包商按《合同法》签订合同时,必须包含安全条款,对入厂一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做出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3.3 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建立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 HSE)管理体系,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承包商 HSE 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3.3.1 承包商 HSE 承诺;3.3.2 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3.3.3 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3.3.4 承包商 HSE 培训计划;3.3.5 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 HSE 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3.3.6 规章制度和 HSE 管理体系文件;3.3.7 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3.3.8 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3.3.9 其他相应内容。

3.4 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要将施工、安装资质、特种设备安全合格证报机动部、工程部等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资格审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允许承包项目,也不允许进厂施工和承担其他业务3.5 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 HSE 部申请 HSE 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3.5.1 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 “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3.5.2 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5.3 HSE 管理体系文件;3.5.4 机动部、工程部等业务归口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3.6 HSE 部给承包商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 HSE 资格确认证书” (见附件 2) “工程项目承包商 HSE 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3.7 承包商必须办理进厂审批手续,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施工作业证到 HSE 部办理入厂证后,才能进入生产厂区。

3.8 承包商的安全教育分三级:一级、承包商、项目所辖区域,三级教育完毕签订《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书》 3.9 承包商一级安全教育,需向委托部门和 HSE 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注明进厂目的、人数、时间,批准后进行安全教育同时报告中要提供施工资格确认书、合同副本等相关安全资料,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3.10 一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3.10.1 总部及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3.10.2 石油化工生产基本概况、本企业生产特点;3.10.3 通用安全知识、职业卫生知识、机械、电气、消防和气防基本常识等;3.10.4 直接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3.10.5 道路交通特点及安全要求;3.10.6 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3.11 承包商 HSE 教育的主要内容:3.11.1 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特点;3.11.2 有关的 HSE 制度和要求;3.11.3 HSE 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3.12 项目所辖区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3.12.1 作业地点的特点、危险性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情况;3.12.2 事故预案和紧急疏散;3.12.3 HSE 监督人员和联系人;3.12.1 安全教育培训需集中组织,按实际教育人数收取相关费用,用于承包商安全教育的专项开支。

3.13  HSE 部与承包商签订安全承诺书,承包商必须郑重承诺在厂期间应该履行的安全职责3.14 为保证安全教育收到实效,对承包商实行风险管理,承包商需进行书面承诺和缴纳安全风险金3.15 风险金的管理3.15.1 长期在公司施工作业的承包商按上年度工程结算款的1%计缴,超过 10 万元时按 10 万元计缴3.15.2 单项工程承包单位按工程概算或合同价款的 1%计缴,超过 10 万元时按 10 万元计缴3.15.3 安全风险抵押金少于 10000 元的,按 10000 元缴纳3.15.4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由 HSE 部和机动部、工程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并留存复印件若逾期不交,加倍扣缴3.15.5 安全风险抵押金被收缴后,承包商需要补缴安全风险抵押金3.15.6 承包商无违章违纪现象,无人和事故发生,将如数退还风险金若有违章违纪现象或发生事故,视情节安排停工学习整顿,并予以处罚,扣除一定的风险金数额超出风险金总额的,超出部分从工程款中扣减,同时不得承担新的工程任务3.16 承包商处罚规定违章违纪现象或发生事故的处罚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3.17 各部门要加强承包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和危及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须强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3.18 承包商要加强自身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总部、公司相关规章制度3.19 施工作业基本条件:3.19.1 明确双方 HSE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3.19.2 确定双方现场 HSE 管理的联络人员3.19.3 机动部、工程部等业务归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向承包商明确 HSE 措施及要求3.19.4 需进行安全教育,承包商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 HSE 部备案3.19.5 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3.19.6 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3.20 对承包商的 HSE 管理要求3.20.1 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3.20.2 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3.20.3 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 HSE 条款,接受检查和监督3.20.4 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公司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3.21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有关 HSE 管理规定或危及公司安全生产,可勒令其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3.22 承包商必须遵守总部和公司如下规定:3.22.1 所有人员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3.22.2 遵守总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不违章施工作业3.22.3 遵守施工作业过程中动火、破土(路) 、进入受限空间、爆破、高空作业、临时用电、施工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标准等按规定办理有关作业许可证3.22.4 遵守公司厂区机动车辆和道路管理规定,禁止超速,注意限高标志,进入厂区必须带好防火帽,进入生产装置、罐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办理许可证,不随意占用消防道路3.22.5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接受检查3.22.6 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3.22.7 为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3.22.8 服从公司 HSE 部、机动部、工程部、销售部、供应部、综合管理部等业务归口部门和施工所在区域等有关人员的管理3.22.9 按规定办理施工作业过程中用水、用汽、用风手续3.22.10 施工作业过程中爱护花草树木,遇有影响施工作业的花草树木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砍乱伐,随意占压3.22.11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机具和施工材料的摆放,必须得到施工所在区域的同意,不堵塞巡检路线和通道,按 HSE 部的要求处理施工垃圾。

3.22.12 有权利和责任拒绝公司的违章指挥和对不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整改要求3.22.13 对违章行为执行合同中的相关条款3.23 对承包商在公司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处理规定3.23.1 承包商在公司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根据地方政府和中国石化总部有关规定,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同时,HSE 部向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承包商在公司施工作业一年之内或同一项目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要取消该承包商在公司的施工资格:3.23.1.1 公司级事故三次3.23.1.2 报总部一般事故二次3.23.1.3 报总部重大(含重大)及其以上事故一次3.23.2 承包商在公司作业过程中造成公司事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并按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24 公司发生事故,造成承包商损失的,由公司按责任承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25 HSE 部、机动部、工程部、销售部、供应部、综合管理部等业务归口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 HSE 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 HSE 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并跟踪检查。

对 HSE 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3.26 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 HSE 资格确认证书” 3.27 对 HSE 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 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HSE 部可以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 HSE 资格确认证书” 3.28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总部《事故管理规定》和本《规定》执行4 检查与考核4.1 监督监督与检查内容4.1.1 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都应建立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4.1.2 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要将施工、安装资质、特种设备安全合格证报机动部、工程管理部等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对资格审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允许承包项目,也不允许进厂施工和承担其他业务4.1.3 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 HSE 部申请 HSE 资质审查4.1.4 承包商必须办理进厂审批手续,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施工作业证到 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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