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法部门五长联席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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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政法部门五长联席会议纪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文件渝检(2000)7号第一届 “五长 ” 联席会议纪要2000年5月15日16日,重庆直辖市成立以来首次公、检、法、司、安“五长”联席会议在永川市渝西检察官培训中心召开。这次会议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孝廉主持。市高级人民法院李元鹤、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光华、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马小川“五家”有关处(室)、队、庭及市检察院各分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市政法委副书记陈永翔出席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对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按

2、照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本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精神,经过广泛深入的研究、协商,就以下问题取得了一致共识。1、 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2、关于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及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数额标准(1)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货币总面值在2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张以上不满3000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总棉值在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

3、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2)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以假币总面值1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假币总面值1万元或者币量10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假币总面值5万元或者币量5000张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以假币换取货币的,以假币总面值1万元或币量10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假币总面值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币量5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一般可视为“情节较轻”。 (3)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以总面值2000元或币量200张 “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总面值10000元或币量1000张。“

4、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总面值10万元或币量1万张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4)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变造的总面值500元或币量50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变造的总面值3000元或币量3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3、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以5万元、20万元作为个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分别以20万元、80万元作为单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4、关于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以1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多次抢劫的,累计计算。5、关于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以500元、5000元、3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6、关于侵

5、占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以1万元、1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的起点。7、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以2千元、3万元、20万元作为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8、关于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分别以2万元、3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的起点;进行非法活动的,分别以1万元、15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9、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以1.5千元、1.5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杀人、放火、爆炸等暴力手段相威胁进行敲诈勒梭的,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处罚。10、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分别以2千元、2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

6、额巨大” 的起点。11、如何理解“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问题所谓“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一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管制物品的行为,携带此类物品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精神强制,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携带此类凶器即使未显露出来,也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二是携带上述管制物品以外的其他可以作为凶器的物品(如非管制刀具、铁管、木棒、砖头等)进行抢夺的行为,如果是为了抢夺而携带上述凶器,或者借助凶器使被抢劫者受到精神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12、关于为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的行为如何认定问题行为人应吸毒人员的要求为其购买毒品用以吸食,且未从中

7、加价倒卖的,行为人不以贩毒共犯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13、关于严格执行行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收集证据的问题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够细致,对程序法重视不够,如在尸体检验鉴定中不做实体解剖或不提取检材做效果分析,导致死因不确切。有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有的在搜查是没有见证人,有的没有现场勘察情况的记载等,造成有的案件难以处理。为严格执法,因此特别强调,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执行。14、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问题“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必备要件,有关部门往往只对药品的真假作出鉴定,

8、而对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未作结论,致使次类案件办理难度较大,适用法律困难。会议确定由市公安局商请市医药管理局指定鉴定机构,并联合发文执行。15、关于对贩卖淫秽物品罪中贩卖行为的认定的问题贩卖淫秽物品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全面收集证据,凡是能够找到购买者的,应尽力寻找购买者取证。经努力无法找到购买者的,只要在经营销售场所或其他地方查获较大数量的淫秽物品,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罪论处。16、关于赃物估价问题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法【1994】9号)和1997年4月22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9、执行。17、关于对毒品是否作定量分析的问题虽然刑法不要求对毒品进行定量分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150克以上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怀疑其有大量掺假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对毒品作定量分析。18、关于自诉案件的问题对符合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和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自诉至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将不立案决定书交有关当事人,以便法院决定是否受理。19、会议强调,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应按延期审理程序处理,检察院不得撤回起诉。在法院审理、复核过程中,被告人有检举、立功或供述有其他共同作案人的,应由检察

10、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及时查证,原则上在1个月内将查证结果回复法院。20、关于庭审过程冗长的问题庭审中不必要的发问,重复举证,重复发言是一些案件庭审过程冗长的主要原因。为转变观念,适应新的庭审方式,解决庭审冗长的问题,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没有异议的指控事实可不发问;公诉人、辩护人、对已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重复举证;对已辩明的观点,不重复发言;审判人员应注意掌握庭审节奏,对举示的证据应适时认证。21、关于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办案超期羁押期限属违法办案。各办案单位要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严格执行换押制度;看守所对即将到期的案件提前5天书面通知办案单位,

11、办案单位应及时办结;检察机关提出纠正和通报的超期羁押案件,办案单位领导应督促纠正;对因办案人员的责任造成超期羁押的,对责任人应作出相应的处理。各诉讼环节的羁押时限的起算:刑事拘留、逮捕以实际执行的日期开始起算;办案单位之间互相移送的案件,以收到机关的收案日期开始计算;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必须按法律规定提前报审批机关批准,超过办案期限才来办理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起算时间以到期的次日开始计算;按法律规定应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案件,从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延长办案时限和重新计算办案时限的通知书应及时送达关押的看守所,到期前无法送达的,应电话或电传通知,事后尽快送达,未送达的应算超期;请示案件的请示

12、时间计入原办案单位的办案时限以内。22、关于交付执行的问题为使罪犯能及时交付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在3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7日)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依法交付执行。公安机关在交付执行时,监狱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予收监的,应当出具不予收监的文书,写明不予收监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将罪犯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和不予收监的文书,提请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由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交付执行的罪犯的疾病治疗费问题,由公安、司法两家共同协商,向市政府提出解决的方案。23

13、、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的问题为了规范我市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的问题,判处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及时向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对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规定期限,到期要进行复查,执行机关应定期考察,条件消失的应及时报请决定机关作出收监决定。执行机关认为应该收监执行的罪犯,为调查取证,可依据原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书,经主管机关领导批准,先行在本地看守所羁押,查清情况后提请原裁定或决定的机关作出收监执行的裁定或决定收监;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执行机关应作出扣除刑期和考验期的决定,并通知原审人民法院或监管机关。24、关于提讯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问题继续执

14、行重庆市“五家”关于在看守所提讯、会见在押人员的暂行规定,对规定中不完善的地方,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修改。各办案单位要坚决禁止办案人员一人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办案人员一人提讯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查、审理时不予认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按照1998年1月19日“两高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办案单位应予支持,在侦查阶段,律师需要会见时,只需要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办案部门

15、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凭“三证”(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专用证明)即可会见;律师会见不受时间、次数的限制(特殊原因除外)。25、关于刑期折抵问题近年来,在押罪犯因公安派出所留置审查等时间未折抵刑期的申诉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研第16号批复的精神,不论是以监视居住留置审查,还是以隔离审查行政看管等名义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管起来,如果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看管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只要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看管的时间即可予以折抵刑期。办案机关移送案卷时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刑拘逮捕以外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时间有专门的说明材料,以便法

16、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被告人刑期的折抵。26、关于减刑、假释裁定的问题全市监狱在罪犯中全面推行“以分记奖、以奖记功、以功减刑”的考核办法。监狱拟报、法院审理罪犯的减刑可适当减少减刑幅度,扩大减刑面(原则上控制在25左右),并适当增加对未成年犯罪减刑的比例。凡被市监狱管理局列为重要罪犯管理的犯人,减刑时除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以外,监狱应报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呈报法院。监狱机关呈报减刑、假释罪犯名单时,应在研究审查前7至10天通报检察机关驻狱检察院(室)。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日以内”,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原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27、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管辖问题对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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