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84857917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学第九部分债权(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法学第九部分 债权一、 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应当明确债权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债券和请求权有一定的区别B 债权的请求权消灭,债权仍然可能存在C 债券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D 债券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答案:D。二、 债权应当明确债权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性,这是大家分析债权关系的钥匙。例:甲于1997年6月5日向乙借款一万元,于同年7月5日向丙借款一万元,现甲只有一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A 该一万元应偿还乙,因为

2、先借先还B 该一万元应偿还丙,因为后借先还C 该一万元应平均偿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D 该一万元应如何分配,需由乙丙抓阄决定掌握债权具有平等性,答案:C。三、 债的标的债的标的或债的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区分债的标的和债的标的物,债的标的就是给付行为而不包括物。给付行为的具体形态有交付财产、支付货款、提供劳务。(北京安通学校提供)例:债的标的是( )A 特定行为B 特定行为、物C 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D 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答案:A。四、 债的分类我国在法律上将债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特

3、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这是根据物的种类划分的,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区分的意义在于:如果特定物灭失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是种类物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个。如果债的履行是两个以上,那么就是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中规定的“三包”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规定和约定的,原则上由债务人享有。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具有人身性质的劳务之债是不食用强制履行的。例:甲与农机公司签订一份购买一台编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

4、合同。甲与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讲,该债属于( )A 法定之债B 单一之债C 简单之债D 选择之债这是约定之债(合同之债),单一之债、简单之债。答案BC。五、 债的履行主体应将债的履行主体和债务人区分开来,在一般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就是债务人,但是在特别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例:甲余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A 甲追究违约责任B 乙追究违约责任C 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D 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考察债权具有相对性。答案

5、:B。六、 债的履行地点债的履行地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个地点也可以约定多个地点。履行地点在法律上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如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交易习惯,如通过水路运输的,买方所在地的码头;通过火车运输的,买方所在地的火车站;通过航空运输的,买方所在地的机场。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不能确定履行地点的,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体现现在民法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精神)。例: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

6、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法( )A 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B 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C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D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张某是卖方住在甲市,王某是买方住在乙市。接受货币的,卖方所在地是履行地即甲市。“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债务人所在地,交付货物的义务人是张某,因此,无论是交付货币还是货物都应在甲市。答案:C。七、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归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权

7、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当事人未约定选择权的行使期限的,选择权人可以随时行使。例:关于选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当事人约定B 法律有规定的,应依照法律规定C 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权人行使D 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务人行使答案:ABD。八、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成为

8、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诉讼不牵涉债务人,债务人就不进入诉讼)。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不允许债权人抛弃、免除、让与其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也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还可以行使自己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例: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现乙对丙的债权已到期,且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甲欲行使对丙的代位权,则:(1)甲应以谁为被告( )A 乙B 丙C 乙或丙D 乙和丙答案:B。(2)甲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 甲对乙的债权已经到期B 乙对丙的债权已经到期C 乙对丙的债权为非专

9、属乙本身的权利D 乙处于破产状态答案:ABC。九、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条件: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该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上述行为只有在损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予以撤销。例: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可以继承一笔遗产,但是乙放弃继承。甲不能撤销乙放弃继承的行为。因为放弃继承财产,并没有使乙的原有财产减少。同时身份行为和与身份行为有关的行为也不能撤销。例: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卖掉自家的牛为自己妹妹作为嫁妆,此时甲不能撤销乙的赠与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与身份相联系。在有多个债权

10、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上述行为只有在损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予以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债权到期为要件,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但在有偿转让或取得财产的情况下或为自己的债务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和受益人存在恶意为要件。如果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以债务人和受益人存在恶意为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方式进行,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收益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就失去法律约束力,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受益人或第三人有向债务人返还权利的义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

11、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例:债务人甲为逃避对债权人乙的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与丙,导致甲的债权不能实现。对此,甲欲提起撤销权诉讼。(1)在该诉讼中,债权人乙应以谁为被告( )A 甲B 丙C 甲和丙D 甲或丙在撤消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为被告。答案:A。(2)乙行使撤消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 甲主观上存在恶意B 丙主观上存在恶意C 甲的行为有害债权的实现D 乙对甲的债权已到期答案:ABC。十、担保合同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

12、款可以作保证人。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的,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不是以公司形式表现的企业,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根据国有企业规范意见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北京安通学校提供)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义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

13、外担保合同项目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例:下列担保合同中,无效的有( )A 某学校以校长的专用车为该校从银行的贷款设定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B 某公司董事长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最大的股东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最后有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C 甲企业以一张银行汇票(经出票人注明禁止转让)为其对乙企业的债务设定质押而订立的担保合同。D 张某以其个人信用为王谋和李某的债务承担保证人而签订的担保合同。A有效,因为校长的专用车不属于教育设施。B无效,违反公司法的规定。C有效,虽然“出票人注明禁止

14、转让”这只是对出票人本人发生追溯权的问题。D有效。答案:B。十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依照担保法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十三、保证合同当事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一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自然人可以成为保证人,但是要年满18周岁,限制名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即使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也不能成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可以成为保证人,但公司的董事、经理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以公司名义进行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如经股东会同意的,保证合同有效。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如出版社、图书发行公司电影制片厂。国家机关原则上不能作为保证人,但是利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而经国务院批准除外。其他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