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讲活动主持词+优化营商环条八项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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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讲活动主持词+优化营商环条八项例境 各位领导、同志们:会风会纪,体现营商环境,请大家把手机关掉或调到静音和振动状态,在大约1个半小时的会议期间,尽量减少走动,全心全意领会好条例精神。首先,由我按照市委关于宣讲的要求,把宣讲的目的意义等情况向大家做以汇报:这部条例是我省第一部系统性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法规,将于月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决策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省委关于重塑投资营商新环境部署的重要举措,它代表了全省人民的意志,反映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心声。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

2、建设监督局组织的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讲团,本次宣讲由市司法局处长带队,来为我们传经送宝,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处长一行!为组织好我区本次宣讲活动,按照区委书记指示,由区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区长亲自组织,全区各党政机关、检法两院、镇、园区、各街道相关人员共人参加了培训,主要目的就是动员全区广大机关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考察时关于改进干部作风、加强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全面学习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把握实质要义,为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制度的落实,打造全市公平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的

3、法治保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固有思维不易改变,既得利益难以放弃,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们要牢固树立主体意识,切实增强打攻坚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用条例规范行为,发扬钉钉子精神,以钢牙啃硬骨头的劲头,依法谋事、依法办事、依法成事。守法前提是知法,履法首先要学法。通过此次宣讲活动,就是要在不同层面、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条例宣传、贯彻、执行,让大家熟知条例内容,坚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增强重塑营商环境的信心,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思想共识和浓厚氛围。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习惯,带头打造法治化的社会环境。

4、下面,请宣讲团成员、大庆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同志为我们授课。大家掌声欢迎!*刚才,通过主任的精彩讲解,使我们大家非常荣幸地在条例施行之前就了解了的相关情况和基本内容,对于我们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本部条例精神至关重要、影响深远。按照部长和区长的意见,全区广大机关干部必须做到:一要坚持学深学透,准确把握精髓要义。本部条例是我省打破“投资不过山海关”魔咒的重要宝典之一,我们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的追求其思想上的深化。二要深入宣传宣讲,广泛凝聚智慧力量。全区广大机关干部既是环境的改造者,也是环境的宣讲员,在工作生活中要以身示范,

5、多些行动,少些拖延,多些笑脸,少些埋怨,真正达到思想上有触动、精神上有升华、工作上有提升,让组织放心,让群众舒心,让企业安心。三要确实付诸行动,共建“幸福”。一言一行,关乎百姓情思,我们给百姓什么样的服务,百姓就给我们什么样的态度。刚才,卢主任的精彩讲解已经为我们解决了“群众为什么不满意”、“怎么做才能让群众满意”等诸多问题,大家不但要当好执行者,更要当好领路人,把条例传达到每一位没到场的机关干部,团结全区力量,为实现区委提出的建设“幸福”目标而努力奋斗!最后,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对主任的精彩宣讲表示衷心的感谢!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第五章

6、 维护市场秩序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7、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

8、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

9、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第十三条

10、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

11、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八

12、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

13、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

14、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

15、、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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