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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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多数人诉讼,理解要点,第一节 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原告为两人以上积极的共同诉讼 被告为两人以上消极的共同诉讼 都为两人以上混合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性质上属于诉的主体合并,既可能在起诉时发生,也可能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当事人的追加而发生。 根据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的关系,共同诉讼可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二、普通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含义 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

2、性质是相同的,即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可分之诉,构成要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同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二)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一般诉讼行为的独立性 特殊情形的适用独立 裁判结果的独立性,(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主张共通原则 证据共通原则 共同诉讼人之一所作抗辩足以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则对其他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应加以斟酌,案例,清风广场是一综合性商业大厦,开业之前,其一层经营

3、部即分别与20户个体工商户签订了柜台租赁协议。开业后,甲乙丙丁四户认为广场一层经营部为其安置的柜台不符合租赁协议的约定,为此发生争议。甲乙丙丁分别以清风广场为被告起诉,法院依法受理。,问: 若法院认为可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处理,能否直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进行审理? 若共同诉讼中,原告甲基于与广场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撤诉,该行为对其他原告是否有效? 若共同诉讼中,丙遭车祸死亡,诉讼应当如何进行?,分析,不能直接合并审理,应取得当事人同意。 撤诉行为仅对甲有效。 丙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原告丙与被告之间的诉讼,但并不能因此而中止其他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三、必要共同诉讼

4、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各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中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和承担共同的义务,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人行为一致性,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特定身份形成的共有关系 数人共同实施了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或数人分别实施了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无法确定哪个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具体损失,而将数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存在内部合同关系形成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注意:司法解释关于必要共同诉讼情形

5、的特别规定 No.54、58、59、60、63、65、66、67、70、71、72,(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和 独立性 牵连性:共同诉讼人中1人的行为只有有利于全体时才发生效力。 独立性,(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民诉法第132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司法解释第73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司法解释第74条 人民法院

6、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由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正确? 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ABC,担保法解释第125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

7、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1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司法解释第66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齐老汉去世后,五个儿子因遗产继承纠纷诉至法

8、院。齐五告齐大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法院受理后,通知其余三子应诉,其中齐二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齐三根本不表态;齐四愿意参加诉讼。本案应列谁为原告? 齐五 齐五、齐四 齐五、齐四、齐三 齐五、齐四、齐三、齐二 C,司法解释第70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甲、乙、丙3人某日群殴路人丁,造成丁花费医药费6000元。于是丁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药费6000元。 法院是否应该追加丙为共同被告? 如果丁在诉讼中放弃对丙的诉讼请求,

9、只要求甲、乙对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3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

10、责任人承担责任。 (对外关系、中间责任) 第14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对内关系、最终责任),(五)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 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当事人主体均为一方或双方是2人以上,全体共同诉讼人须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合并解决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甲、乙共同共有一房屋,该房屋左边为丙的房屋,右边为丁的房屋。因翻修房屋,丙和丁拆墙时,砖瓦都砸到甲和乙共有的房屋,造成损坏。甲、乙向丙和丁提起侵权之诉。是否构成共同诉讼?构成何种共同诉讼?,关于必要共

11、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AB,洛伊斯诉埃弗莱斯铁矿公司案,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一、群体诉讼制度,美:class action,日本、台湾:选定代表人诉讼,德:团体诉讼,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二、代表人诉讼的要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下限10人,无上限),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

12、同一种类,(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相同,代表人合格,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三、诉讼代表人 (一)含义和性质 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表人具双重身份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二)诉讼代表人的条件和人数 是本案当事人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具备与进行该诉讼相适应的能力 能善意地履行代表人职责,不得损害被代表人利益 司法解释第78条 代表人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由

13、于诉讼代表人是由当事人推选的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所以诉讼代表人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种。( ) 代表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三)人数确定和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即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由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产生代表人,其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实施诉讼行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即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不确定,但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由法院登记权利的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出代表代为参加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不确定,诉讼标的,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只能

14、是同一种类,适用程序,一般公开审理、作出裁判,须经过公告、登记等特殊程序,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预决效力,(四)代表人诉讼的程序 1.受理 2.公告 3.权利人登记 4.代表人的产生,(五) 裁判效力 法院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但具有预决的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裁判。,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区别,诉讼主体,2人以上10人以下,亲自参加,10人以上,代表人作为形式主体,诉讼行为,普通不生效/必要全体承认生效,除例外规定,原则上有效,裁判效力,全体有效,被代表的及未登记但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有效,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

15、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须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 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答案:B,第三节 诉讼第三人,民诉法第56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

16、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56条第三款(第三人撤销之诉)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一、第三人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对该诉讼的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特点,实体上,程序上,提出独立诉讼请求,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开始后,法院作出裁判前参加诉讼,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有独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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