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公司章程(2019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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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一一年七月) 0,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股东 . 7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九章 通知 3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6 第十二章 附则 37,1,”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3、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由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5002535715。,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 2010

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以 2010 年末总股本 11,440.00 万股为基数,以资 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送转增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22,880.00 万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Water Business Doctor Co., 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号。邮政编码:100016。,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88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2,88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

5、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2,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6、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为股东创造效益,为员工 创造事业平台,为社会创造价值;稳健务实,突破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 质量过硬,服务优质,技术先进,管理规范;顾客至上,合作共赢,追求卓越,持续成长。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环境保护工程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环境保护工程、生态治理工程;对外投资及资本 运营,投资管理及咨询;专业承包;进出口经营;销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五金交电、 化工产品、仪器仪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不禁止的经营项目。,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

7、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持股股数、持股比例如下:,序号 1. 2. 3. 4. 5. 6.,股东姓名 王飘扬 胡安君 王婷婷 王凯龙 刘建斌 范飞,持股数(万股) 2722.5 1188 792 79.2 165 99,持股比例(%) 41.25 18 1

8、2 1.2 2.5 1.5,3,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黄祁 石晶波 宫正 战广林 袁玉兰 王大鸣 冯国雁 王蕾 刘英 许欣 孟翠鸣 王长荣 张珊珊 徐春来 陆剑锋 罗华霖 仲夏 葛慧艳 王安朴 王冬梅 朱俊 王启瑞 魏淑芸 魏淑芳 王微波 张标 刘文义 合计,79.2 102.96 33 33 29.7 19.8 13.2 6.6 6.6 6.6 6.6 6.6 3.96

9、3.96 3.96 3.96 3.96 2.64 198 198 198 132 132 132 66 66 66 6,600,1.2 1.56 0.5 0.5 0.45 0.3 0.2 0.1 0.1 0.1 0.1 0.1 0.06 0.06 0.06 0.06 0.06 0.04 3 3 3 2 2 2 1 1 1 100,4,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各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09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出资,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缴纳。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88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

10、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

11、,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5,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项情形的,

12、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13、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14、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6,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

15、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 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

16、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7,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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