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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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民事主体,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民事权利能力,又简称为权利能力,即人格,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 (1)前者是后者取得的资格和前提条件;而后者是前者的结果。 (2)前者是自然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而权利并不包含义务。 (3)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始终具有权利能力;而权利只在一定时间段内存在。,(4)权利能力不可转让或抛弃;而除人身权之外的权利皆可转让或抛弃。 (5)前者的范围和内容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而具体的民事权利都是由个人决定的。 (6)前者作为一种主体

2、资格的要素,它不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而具体的权利特别是绝对权,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平等性与广泛性。 2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剥夺性。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始于出生。 1。出生的时间 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独立呼吸说”。,2。出生证明 案例王家有女儿王婧,王婧要过生日,王婧母亲记得3月25日生下王婧;医院的接生簿上记载的是5月26日;医院的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是5月27日;当地派出所的户口本上记载的是5月28日。请问王婧的法定出生时间为哪一日? 答案:5月28日 出生的证明方式依下列顺序:(1)户籍证明。(2)医院证明。(3)其他证明。,3。胎儿利益

3、的保护 (1)胎儿不是民事主体。 思考:如何理解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享有继承权,不是基于其享有权利能力,而是基于法律对胎儿的特殊保护。 案例李某、张某为夫妻,李某有父母甲、乙。李某死亡时,未留遗嘱,其妻张某正怀有胎儿,问李某的遗产如何分配?,答案:依继承法第28条及第10条,李某的遗产原则上应分为4份,即张某、甲、乙各一份,预留一份给胎儿。在胎儿出生时,应留份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 A胎儿为活体,应留份属于婴儿,由其母亲张某监护保管。 B胎儿为死体,原预留份失去意义,依法定

4、继承制度处理,即以李某为被继承人,以张某、甲、乙为继承人,再分配这一原预留份。 C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已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张某一人。,(四)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惟一原因。 1。自然死亡的认定标准及时间 (1)心博终止说。 2。自然死亡的证明 确定自然死亡时间,一般应以户籍登记簿记载的时间为准。 思考: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于死亡。,练习1,选择题自然人甲死亡后,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他享有:( ) A财产权

5、 B。隐私权 C。著作署名权 D。肖像权 答案:C,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思考:有无必要规定自然人的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主要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一般认为,我国原则上采取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无侵权责任能力的立场。,(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

6、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通第12条 )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通第13条),(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

7、未成年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特别关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民通意见第7条),三、监护,(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监护的分类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这种指定只能在近亲属中进行。组织指定是前置程序。,3约定监护。 4委托监护。 (三)监护的设立 1对未成年人的

8、监护 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均为监护人。,练习2,选择题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2002年试卷三第33题)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答案:AC,(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

9、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成年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A.上述监护人可以协议确定。 B。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

10、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民通意见第14条) (3)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

11、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上述顺序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2)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7条),(五)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监护人所承担是一种替代责任。 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

12、当赔偿损失。,练习3,选择题李某夫妻在车祸中去世,全部遗产20万元留给6岁的儿子李甲。李甲的祖父与外祖父母都要求担任李甲的监护人,争持不下。由于无人照顾李甲,某日李甲玩耍时失火烧毁他人房屋,造成损失30万元。对于此项损失:( ) A。应当由李甲的祖父和外祖母共同承担 B。应当先确定李甲的监护人,然后由该监护人承担 C。应当先从李甲所得遗产中支付 D。李甲成年后,可就其财产所受损失要求其祖父和外祖母赔偿 答案:ACD,(六)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1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1)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2)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

13、担民事责任。 2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死亡; (3)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 (4)监护人辞职;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五、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与意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固定住所。 1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民通意见第9条第1款) 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第2款) 4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

14、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练习4,例 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关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某区某街道某号。现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1997年律考卷二第9题)A杨村 B。李村 C。县城关医院 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 答案:A,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的法律制度。 2条件 (1)须自然人

15、下落不明满2年。如何起算? 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练习5,例王某2001年6月1日乘船轮渡时不幸逢翻船事故,与其他乘客一起自此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其妻欲申请法院宣告失踪,问最早应在哪一天: A2003年6月1日 B。2003年5月30日C2003年6月2日 D。2003年6月3日 答案:C,(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近亲属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通意见第24条)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3)须经法院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注意: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为半年。 3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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