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ppt-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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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 例 评 析,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王 正 飞 本资料为浙江省卫生监督全省师资培训材料,北京福寿螺事件,北京市卫生局通报的数据显示,自6月24日至9月24日,北京市共接到临床诊断报告广州管圆线虫病160例,最后确认病例131例。 北京市卫生局对患者进行了就餐史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患者发病前都曾在蜀国演义酒楼就餐,食用了凉拌螺肉。因加工不当,未彻底加热,没有杀灭螺肉中存在的广州管圆线虫,致使食用者患病。同时,蜀国演义酒楼出售的福寿螺的螺肉中被检出广州管圆线虫期幼虫。,广州管圆线虫病,“广州管圆线虫病”是食源性寄生虫病,该寄生虫的中间宿主之一就是福寿螺。如果养殖环境不好,周围有老鼠,这个螺就会感

2、染这个病。因为广州管圆线虫主要从小长到达,再生成卵,再变成幼虫,要形成这样一个循环完全在老鼠身上。 食源性寄生虫病的一种,又名嗜酸粒细胞增多性脑膜炎,是寄生在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所致,症状包括头痛、呕吐、 、头晕、发热、面部神经瘫痪、嗜睡、脖子硬,严重者可致痴呆,甚至死亡。,福寿螺形态,外壳较薄,圆形;淡绿橄榄色至黄褐色,光滑。壳顶尖,具56个增长迅速的螺层。螺旋部短圆锥形,体螺层占壳高的56,壳径7以上,最大壳径可达15。是广州管圆线虫的中间宿主之一。 有研究证明每只福寿螺内含广州管圆线幼虫多达条至条。,病人症状,病人症状:比较明显的是头疼,或者浑身游离酸痛,然后还有发热、恶心、呕吐,实验室检查

3、就是脑脊液压力升高、微细胞分类会增加。有可能得脑膜炎。,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卫生部门接到社会的投诉:怀疑凉拌福寿螺发病了。当天就到现场初步了解情况,首先对凉拌福寿螺采取措施禁止它销售,然后调查病人,发现病人持续增加,初步调查和饭店的饭有关系,连夜采取了一些措施,其中有卫生监督方面的措施,首先向社会公布了发病的情况,提醒消费者不要生吃和半生吃这样的凉水河里的螺,要求餐饮企业停止制售福寿螺,同时进行全市重点检查,川菜、粤菜、湘菜对可能制作福寿螺的餐馆进行检查。两天检查了两千多家 。,事件性质认定,北京市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此次事件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郭副所长对媒体表示,“福寿螺事件”是北京年来首例食源性疾病事件。北京大学孙教授说,他同意“食源性疾病事件”这一定性,可以说是一起公共卫生事件,但从法律层面来说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畴。,责任主体认定,北京市卫生局确认造成北京市首发群体广州管圆线虫病事件的责任单位为:北京黄寺蜀国演义餐饮有限公司所属的蜀国演义餐厅黄寺店和劲松店,以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行政处罚情况,北京市卫生局依据相关法规,根据调查“福寿螺事件”致病人数、病人情况严重程度及酒楼的配合态度以及蜀国演义对患者的治疗已经采取的措施,综合考虑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万

5、元的行政处罚。,法学专家谈事件处理,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有人吃了福寿螺得病了,有关部门不采取措施,不公布事件真相,不对涉及福寿螺销售饮食的行为进行监控,那才是监管不力。” 法学专家认为,北京市有关部门处理此次“福寿螺事件”是比较得当的,医疗机构及时上报病情,卫生部门及时查处肇事餐馆,福寿螺销售渠道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控制。目前,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已经对蜀国演义酒楼立案调查,并表示将根据感染人数的总数确定处罚力度。月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办针对北京市出现的群发性广州管圆线虫病发布了全市暂停购进、销售福寿螺的市场控制指令。,“福寿螺事件”受害者民事索赔?,山西财经大学景副教授说:关

6、键证据是就餐发票, 没有就餐发票,吃福寿螺的患者怎么证明得病是与蜀国演义酒楼有关?当然可以根据自己就餐时间,要求酒楼提供当时的视频图像或者电子点菜单等证据加以反证。如果酒楼拒绝提供,应该把举证责任倒置,让酒楼证明索赔者没有在酒楼就餐。但即使有就餐发票、点菜单,如果是多人聚餐如何证明就餐时吃了福寿螺?另外 去医院做各项检查但没有染病,费用如何索赔?已就诊的患者,可以凭医院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来证明自己的病症与蜀国演义酒楼有关;而没有患病也没有发票的消费者的损失,只能靠消费者和酒楼的诚信来解决。,酒楼是否涉嫌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副教授分析说,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

7、,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生产、销售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友谊医院是从月日开始就收治到该酒楼吃过“凉拌螺肉”的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如果蜀国演义酒楼从月日后知道凉拌螺肉致病,但到月日才停售凉拌螺肉。主观恶性就更严重。” “但是难以掌握的是,制作福寿螺是否有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如果没有的话,认定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有一定难度。”,卫生部紧急制订广州管圆线虫临床确诊标准,参与卫生

8、部制订广州管圆线虫病临床诊断标准专家会议的病原生物学专家詹希美教授透露:对广州管圆线虫病的确诊包含三个要素即有生吃螺肉的流行病史;有头痛、发烧、恶心呕吐、脖子发硬等临床症状;以及血液、脑脊液中有嗜酸粒细胞增高等临床症状。符合这三个条件,基本上就可以临床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福寿螺患者将状告卫生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6月24日,北京友谊医院热带病研究所确诊第一例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而7月初,北京友谊医院将病例向北京市疾控中心作了汇报。 7月中旬,北京友谊医院热带病研究所就已经在蜀国演义酒楼采样的福寿螺中检出广州管圆线虫。随后,将检验结果逐级上报到了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而与此相对的是,卫生部

9、门向社会通报的时间表是: 8月11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接到西城区卫生监督所报告,有3名患者因食用蜀国演义酒楼凉拌螺肉而住院,并开始介入调查。 8月15日晚,北京市卫生局接到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病例报告,随后向市政府通报。 8月17日,北京市卫生局向媒体和社会通报了广州管圆线虫病的情况。 “从时间表能看出来,信息传递有问题。”该患者表示,“相关部门第一时间通告的话,情况不是今天这样。”,卫生部通报表扬查处福寿螺案件,8月11日,北京市卫生局在接到3名消费者关于在蜀国演义黄寺店食用凉拌福寿螺肉不久即患病的投诉后,立即派员赴该店进行调查、核实。随着发病人数逐渐增多,根据相关核查情况,北京市卫生局于8月1

10、5日及17日分别对蜀国演义黄寺店和劲松店予以立案,成立了专案组,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陆续发病的138名病人、涉案的蜀国演义餐厅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同时指导和协助医院对病人进行积极的救治。通过专案组夜以继日地连续奋战,8天内查明了事件的原因和餐厅的进货渠道,并采取了相应的行政控制措施。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北京市卫生局于8月1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防止人感染广州管圆线虫病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餐饮单位立即停止出售生吃、半生吃淡水螺类食品,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北京市内的川、湘、鄂、粤等重点餐饮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在检查同时向餐饮单位发放有关宣传材料。这起由食用福寿螺引发

11、的食源性疾病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卫生工作涉及从农田到餐桌,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带来一些食品安全上的问题。目前种植、养殖环节,这是由农业部门来监管的,在生产加工环节是质监部门来监管的,在流通领域是由工商部门来监管的,卫生部门现在的重点是放在了餐饮业消费环节,所以只有政府各个部门都共同协调,在各个环节都把好食品安全的关口,消费者才能放心食用。,某公司急性浓硝酸职业中毒案,2003年7月16日,市卫生监督机构接市疾控中心电话报告:某公司发生三名工人急性浓硝酸中毒,病人正在市中心医院抢救。接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赴医院和事发现场进行情况核实,调查人员初步判定: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和未

12、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引起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结论,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不锈钢酸洗车间进行加酸作业时,由于加酸工人未按照规定配比水和浓硝酸的比例,导致加酸过程中短时间内产生大量酸雾;该公司未为接触酸雾的劳动者配备个人使用的防酸口罩,作业现场也未发现应急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加酸工艺全部为敞开式作业,通风状况不良。事故联合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因违规操作、车间管理不力和防护措施不当引起的浓硝酸中毒责任事故。,行政处罚,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用人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手工加酸作业,2、罚款十万元。,法律适用讨论,法

13、律、法规、规章的同时或单一适用问题 本案的调查结论是:这是一起因违规操作、车间管理不力和防护措施不当引起的浓硝酸中毒责任事故。这样是否可以对适用法律条款作如下调整。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其中第(八)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中医药非法行医案,某市卫生监督机构查明某公民从2001年10月17日始,未经批准擅自在某地开办医疗机构,用中草药行医。卫生监督机构经合议认定其非医师行医的

14、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程序后作出予以取缔,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认定,1、违法事实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这是在检查过程中加以认定的,其表面现象是用中草药行医这一事实,而事实可能是无法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经过合议后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整为非医师行医。这与前面的认定事实有本质的区别。前面是一个责任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行医资格的问题;而后面是一个实际上的行医者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问题,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也就是说:是性质不同的两个违法事实。,法律适用问题,1、中医药条例第

15、八条规定: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2、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法律实际适用问题,违法条款是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可能是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行业活动”;就是说,这是认定非医师行医的依据。 依据条款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16、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批复 (卫政法发2004178号),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从这里可以看出经办人员的办案思路是依照这个批复的精神展开的,所以合议后认为是非医师行医。但问题是一个主体上不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其人员当然是未经注册的或者说是不可能给予注册的。那么就本案而言,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发生偏差呢?是不是应当回归到“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这一违法事实上来。,法律条款的适用,违法条款是否应适用中医药条例第八条。 处罚条款是否可适用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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