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案例课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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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 法律责任与预防对策 赵春华,教学要求: 学校安全工作对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维护学校、教师的自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一方面使广大教师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法定职责,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尤其是杜绝重大特大伤害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当学校伤害事故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客观公正、及时妥善处理事故,界定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依法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参考资料: 1、中小学校在校伤害预防与处理:理论、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谢卫国 魏松青 主编 广东人民出

2、版社 2、新焦点: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 劳凯声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教育部政策法规建设司 中国青年出版社 4、教师法治教育读本 教育科学出版社 5、教育法制基础 教育部人事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6、未成年学生以外伤害谈 阎玉珍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7、中小学生伤亡事故案例 吴志宏 杨安定 上海教育出版社 8、校园事故案例点评 吴金宣 浙江人民出版社 9、非常时刻青少年的自我保护 马伊里 上海人民出版社 10、青少年自我保护手册 房余龙 苏州大学出版社 11、法制在学校:依法治校案例评说 陈本亮 福建教育出版社,“安全第一”,1996年开始,国

3、务院七部委共同决定,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李岚清强调: “中小学生能否得到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时刻把学校安全工作放在心上,不能有丝毫的官僚主义,要以对国家、民族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对青少年儿童的保护,把中小学师生的安全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估计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不能指望搞几次大的教育活动就能解决问题,要常备不懈,持之以恒。” -1997年3月30日中国教育报,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西方

4、发达国家儿童死亡排序中,意外死亡就一直居于首位。世界卫生组织1985年发布报告,就指出世界范围内约50的儿童死亡是由意外伤害所致,死亡人数超过肺炎、癌症、先天畸形和心脏病致死数的总和。国家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的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也进入了校园安全事故的多发期。有资料显示,我国中小学生每年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万人以上。国家儿童少年“安康计划”公布的数字显示,2000年各省上报的事故中,各类中毒事故占总件数的24%,溺水事故占16.3%,各类交通事故占11.39%,校外人员侵害学生案占6.4%。,典型事故: 2000年4月13日,河南省新野县某乡一名13岁的初中生樊建功,上晚自习时被歹徒骗出校门活

5、活勒死,并把汽油泼在尸体上放火焚尸。 2000年11月13日晚,山东省平邑县武台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因楼梯间电灯不亮,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 2000年11月13日,山东省平邑县武台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因楼梯电灯不亮,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 2001年3月6日,正值全国人大、政协期间,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小学发生一起校园爆炸案,一栋教学楼被拦腰炸断,42人遇难,其中37人是刚刚领到新学期课本的三四年级学生。,一、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含义与界定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

6、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遭受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以及死亡事故。不包括中小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伤害。,2003年月日下午,兰州市三十五中学初二()班的学生雯雯在学校打排球时,被班主任煽了三个耳光,经光线拍片检查,雯雯的颌骨竟然被老师打折 。,图片说明: 兰州三十五中老师用煽耳光回答学生 2003年月日下午,兰州市三十五中学初二()班的学生雯雯穿着在学校打排球时穿过的运动衣去上体育课,但是班主任老师于红却让她换上学校发的运动衣,雯雯感到莫名其妙,其他学生都可以穿别的运动衣,为什么就她不能穿呢?

7、于是她便问了于红老师一句为什么?不料,班主任于红不由分说,一个耳光就打在了她的脸上,并说:“我告诉你这是为什么”,雯雯不满地看了老师一眼,可没想到这更加激怒了老师。于红直接将她从队列里拉出来又在她脸上煽了三个耳光。随后,感到委屈的雯雯便回到了教室。 下午放学时,于红老师来到教室让雯雯收拾自己的书包,并让她给家长打电话。迫于无奈地雯雯只好给妈妈打了电话。时分,雯雯的妈妈赶到学校听了老师的讲述。她告诉记者,因为当时只听老师说把孩子打了,她以为情况并不严重,也就没有责怪老师就回家了。等到晚上点多钟,雯雯没有回家,她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她便给于红打了电话后,自己就出门找孩子,一直到晚上时,才把雯雯从

8、黄河边找到。雯雯的妈妈还说,当时她见孩子情绪非常低落,幸亏没出事,万一有个三长两短,他们一家人可怎么办?她还气愤地说,老师教育孩子是应该的,但也要讲求个方式。 月日上午,在家长的强烈要求下,学校终于派人领着雯雯来到兰医二院看病。令雯雯的父母吃惊地是,经光线拍片检查,雯雯的颌骨竟然被老师打折。记者在医院采访时看到,雯雯的右脸部仍然红肿,她的病历上也明显地写着是颌骨骨折。根据医生的嘱咐,雯雯只得住院治疗。 下午时许,兰州市三十五中学彭校长在记者采访时说,于红老师打学生的事,她是在早上才知道的,学校就此事立即召开了行政会议,已经停止了于红老师的工作,让她等候处理。彭校长还说,发生这样的事,她也没有料

9、到,经学校调查,自始至终学生都没有错,责任全部在老师,因为雯雯穿的运动衣符合学校的要求,但不管怎么样先把孩子的病看好,至于于红老师,学校会报请主管部门批示做出处罚的。,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1、中小学生在校伤害是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与学校的管理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2、 2、 如果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管理行为违法或违反通常的合理的行为标准,造成学生伤害,并且学校主观上存在过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中,界定学校管理的范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从空间上看,凡学校地域内均属学校管理范围,包括校内的全部范围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其中校门前的可控范围

10、是指学校门卫、保安和值班教师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校门外及其附近的学生活动的管理范围。此外学生校外活动如果是在学校安排的老师带领下,或虽无老师在场,但学生参加学校安排或组织的活动,仍属学校管理范围。,2、从时间上看,凡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期间都属学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从早晨校门开放时起至下午放学学生全部离校时止,包括自习课、课间休息时间、中午时间等,如果是住校生,则包括全部在校期间。虽然尚未到开放时间或已过放学离校的最后时间,如果学生在校园内活动,学校仍有责任管理该学生。 3、从职责上看,学校管理范围包括学校及其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和学校公权力介入的行为。,一、 二、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发生的

11、原因 确保在校学生平平安安不发生任何伤害事故,是一件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注重事故原因的分析研究,防止事故的发生甚至把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下列方面: 1、是学校管理措施不力。 2、是学校对在校学生的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教育不够。 3、是教师队伍中部分教师素质差,使学生成了牺牲品。 4、是内部矛盾纠纷处理不当,往往引发恶性暴力案件。 5、是学校经费紧张,校舍差 。,三、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危害 1、使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 2、给学生家长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痛苦。 3、使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受到影响。,4、 社会影响很大 在2000年“”期间,江西发生

12、的爆炸案震惊全国,正如教育部在通报中指出:其“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四、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 归责原则是归责的根本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换言之,归责原则是解决最终的责任依据和根本,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要正确理解归责原则,必须首先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委托监护关系说。该说认为,监护人将学生送入学校学习,即应视为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行使,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之间成立事实上

13、的委托合同关系,学校是受委托监护人。依照该说,监护责任是可以通过约定或推定转移的。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2)教育管理关系说。该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

14、以下三个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和认定责任的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普通运用的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客观上造成了损害,那么与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是属于民事责任的例外,只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指双主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时,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损失的原则。,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过错相应的责任; 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无责任,但应依据公平原则承担适当的道义责任; 第三方责任事故,应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归责原则

15、 前述造成不同类型事故的几种情形同时出现,由各种因素综合造成的混合型学生伤害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类型,其中有过错的各方当事人分别根据过错的轻重和性质承担相应的责任; 完全由于学校过错造成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因几方过错共同造成的,根据各方过错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按主次承当责任,其中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受伤害学生或其他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

16、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确立过错责任,可以产生以下的影响: 1、 1、可以确定学校的行为标准。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尽到对他人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结果。将学校的责任限定在过错即学校未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可以督促学校自觉履行对学生的法定义务,有效地增强学校的法律意识。 2、可以起到预防伤害发生的作用。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意味着法律要求行为人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应该像一个谨慎的、勤勉的、细心的人那样,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损害,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 1 3、可以合理地协调利益冲突。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合理地协调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利益纠纷和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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