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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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法律常識,主講人:陳國偉 執業律師 曾任彰化法扶會執秘,一、時事法律 案例一,2007-11-06 桃園地院少年法庭近來受理多件學生張貼色情圖片被警察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審理的案件,其中多數是國中學生,也有部分高中生,偶見六年級小學生,甚至還有模範生也加入貼色情圖片行列,少年法庭審理時,這些學生都說只是好玩、好奇,很多同學都這麼做,沒有犯罪的意思,不過妨害風化罪是只要張貼就構成。 另外,少年法庭也發現部分學生把有版權的漫畫動畫貼上網,讓同學或同好觀賞,違反著作權法被送辦,其中還包括女生,這些學生都表示很多人喜歡,只是想把好的影片提供給同學和同好觀賞、分享和討論,沒想到會犯罪。 由於案例屢見不

2、鮮,少年法庭認為是學生不懂法律而誤蹈法網,有必要教導學生正確法律觀念,除了從輕發落、施以訓誡處分外,也將請教育局全面在校園宣導,不要讓學生誤觸法網留下紀錄。,解析,刑法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 28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指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 91 條、

3、93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負有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二,新竹縣某國小五年級女童在聯絡簿上透露被叔叔欺負,其導師警覺通報警方發現女童和姊姊都被母親同居人性侵。加害人阿成(化名

4、)昨被拘提到案,但因主張夜間不訊問,檢方今再調查,不排除向院方聲押阿成。 檢警調查發現,被害女童姊妹和母親及阿成平時同睡在一張床上,阿成從去年開始,趁女童母親不在,或夜間大家都熟睡後趁機用手指進入方式,分別性侵害女童和她小六的姊姊。 受害女童因不堪長期遭欺凌,因此透過聯絡簿向導師反映被叔叔欺負,其級任導師警覺有異,經過口頭訪談後才爆發全案。 檢方表示,案發後兩女童已緊急為新竹縣府社會處所安置;檢警則在昨天拘提阿成到案,女童母親也被傳訊。,解析,刑法第 221 條、 222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

5、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刑法第 224 條、 224-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通報義務)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

6、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案例三,2007-09-13 新竹市警方昨天偵破一起由四名中、小學生所組成的腳踏車幫強盜案件,四名少年於中午在香山區一處雜貨店,搶奪收銀機內新台幣兩千三百元後騎腳踏車逃逸。警方據報後在竹市某網咖內找到這四名學生,經盤查後四人均坦承犯行。全案依強盜罪嫌移送新竹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偵辦。 警方表示,四名學生以上、下學代步用的腳踏車作為犯案工具,四人都是網咖中認識的朋友,成員年紀雖小,但在犯罪前一日,即由張姓主嫌向另三名共犯提議於昨天相約翹課行搶。 警方指出,四名學生昨天挑中新竹市香山區一處偏僻地區獨居老人看守的某

7、雜貨店為下手目標,首先由主嫌觀察地形及店內人員狀況,並購買冰棒一支後,到案發地旁樹蔭處與另三名少年會商伺機行搶,約十一時三十分許聽到雜貨店被害人拉下鐵門準備午休時,一名少年立即衝向前強力將鐵門拉開,由主嫌衝進將被害人撂倒,再交由同伴壓制,主嫌於收銀機取走兩千三百元後,四人迅速騎乘三部腳踏車逃離現場。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分局長陳文宗表示,這個集團犯罪所得的價值雖不高,但所犯的罪刑卻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結夥強盜重罪。他呼籲家長、學校及社會對於自身子女,平時應加強建立法律常識,輔導多從事正當休閒活動,切勿讓孩子誤入歧途,自毀前程。,解析,刑法第 325 條、32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8、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328條、32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

9、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此外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負有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四,2006-07-30 刑事警察局日前查獲四名高中生涉嫌入侵國內十多所大學及高中學校網站竊取個人資料,事後還互相炫耀功力及散布各單位主機資料庫的取得方法供人使用。事實上,類似的網路犯罪並非單一個案,近年來隨著網路媒介的興起,各種不同類型的網路犯罪時有耳聞,尤其值得重視的是,犯罪者在觸法時竟然渾然不覺,如同這四名學生受偵訊時表現的偏差態度,凸顯出網路使用規範及相關的法律教育已到了必須強化的程度。 近年來,不時傳出與電腦網路犯罪相關新聞,如此次四名學生入侵其他網

10、站竊取資料的行為,前不久則有一名明星高中學生疑似為報復與其分手的女友,憤而將兩人性愛的照片散布在網路上。時間再往前推,則是一系列有關私自下載電腦軟體、影片歌曲及文字圖檔的新聞案件,這些案件發生時,當事人通常不以為意,主觀認定在虛擬世界的一切作為,不致構成實體的犯罪,如同被警方調查的高中生認為自己又沒幹嘛,直到受到法律起訴與制裁時,方才恍然大悟,這顯示現代年輕人對於電腦網路使用之法律知識是多麼貧乏。,解析,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增訂刑法電腦網路犯罪章,其中包括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

11、以下罰金(輸入他人帳號使用)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盜取虛擬寶物) 製作電腦病毒程式導致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網路駭客) 對於製作專供犯罪的電腦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危害公眾或他人者,最高可處五年徒刑 公務機關電腦系統若遭侵入,可能造成國家機密外洩、危及國家安全,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易言之,如九十二年間一名明星高中學生入侵總統府網站,以及這次四名高中生入侵學校網站事件,皆是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絕對不能輕忽。,另外,目前網路極為盛

12、行的部落格中分享歌曲或文章檔案的行為,以及以BT、Emule下載軟體工具,下載影音、圖片的行為,如果未經權利人同意,使用者即可能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的重製和公開傳輸規定。這些看似網路上通行的作法,實際上都已經觸法,但許多人並不自知,這也是網路使用規範亟待強化的原因。 電腦犯罪是一項橫跨法律與電腦科技領域的犯罪行為,其所涉極廣,且動輒是以刑罰論處。依據專家研究,有關犯罪行為至少區分為五大類,包括:電腦系統的無權進入、電腦資料的修改、複製與消去行為、財產性的電腦程序操縱犯罪、電腦資料的無權取得與電腦服務的竊用等等。以前述四名高中生入侵學校網站為例,即使單純的進入私人的電腦系統,輕者即構成隱私權的侵害,

13、重者則以危險犯看待;而行竊行為,則可能觸犯刑法上的竊盜罪、妨害公務罪、公共危險罪與電腦詐欺罪等等,罪責不可謂不重。而若網路色情的犯罪,亦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刑法第二三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文字、圖書罪等,可處二至三年以下徒刑。青年朋友若無知觸犯,大好前程可能因此斷送。 此外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負有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五,大雄和宜靜今年十三歲,兩人從小是鄰居,又是同班同學,十分要好。一天,宜靜補習完後,看見大雄在路上閒晃。 大雄,這麼晚怎麼還不回家? 爸媽還沒回家,我無法進門。 那你要不要先到我家看電視?剛好我爸媽去喝喜酒,家裡也沒有人在,我順便煮飯給你吃。 大雄和宜靜一邊

14、看電視,一邊談天,不料電視正好播出男歡女愛的煽情畫面,兩人一時意亂情迷,進而發生親密關係。,解析,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發生關係,縱然是兩情相悅,仍觸犯法律。但如果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發生關係者,則特別加重刑度。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後段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簡單來說,如果被告未滿十八歲

15、,除非被害人或家長追究,否則法律是不加以處罰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被告如果未滿十八歲,縱然被害人或家長要追究,法官也會減輕刑度,甚至免除刑罰。 此外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負有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問答一,胖虎被老師訓了一頓,在怨氣難消的情況下,約大雄一起到停車場,想要老師的轎車身劃幾道刮痕。 大雄該如何做? a. 光刮車身怎麼夠?還要用泥土塞住排氣管。 b.不動手破壞,只幫胖虎留意有沒有他人經過。 c.幫胖虎分析被老師罵的原因,幫他抒解心中的不快。,解析,刑法304條:損毀他人物品,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愚公重或他人者,處二年

16、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銀元折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把風行為仍屬共同正犯,仍依共同毀損罪處罰。 此外大雄與胖虎仍有民事賠償問題,其父母亦應負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父母要賠錢)。,問答二,大考小考不斷,胖虎日也讀、夜也讀,終於覺得體力透支。此時阿福拿一帖仙丹叫安非他命,聽說吸完之後又是一條活龍呢! 胖虎應該如何選擇? a.馬上接受他的好意 b.先試一次,看看效果再說 c.吸毒是違法的且會致命,所以要拒絕毒品。,解析,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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