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路法律案例介绍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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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校園網路法律案例介紹,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周 天 所長 電話:07-6011000分機3701 郵件:.tw,2,內容大綱,壹、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簡介 貳、校園網路法律案例分析 參、檢討與建議,3,壹、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簡介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類型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著作權人 vs. 利用人 著作權面對網路發展之因應,4,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類型,促進文化發展 著作權法-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創作 鼓勵技術創新 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 植物種苗法-植物新品種 積體電路佈局保護法-積體電路佈局 保障正當競爭秩序 商標法-商標、標章 營業秘密法-機密性、經濟價值、保密

2、措施 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行為,5,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著作人-自然人、法人、本國人、外國人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著 作-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 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 著作 著作物-書籍、歌譜本、錄音帶、CD、錄影帶、DVD,6,著作權人 vs. 利用人,著作權人,著作人格權 (專屬著作人/不得讓與/不得繼承)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作權 著作財產權 (可讓與/可授權/有存續期間) 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編輯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輸入權,利

3、用人,不得主張合理使用,得主張合理使用 (符合特定條件/不需著作權人同意) 授課重製、教學引用、試題重製、教科書重製改作編輯、教育目的公開播送等,(調和社會利益),7,著作權面對網路發展之因應,網路科技之特性 複製容易、傳輸快速 對著作權人的保護 網路上的1.重製權 2.公開傳輸權 對利用人的保護 網路上的合理使用,8,貳、校園網路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 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 案例(3)共享軟體的合法使用 案例(4)開放原始碼的電腦程式著作 案例(5)網頁鏈結的法律問題,9,貳、校園網路法律案例分析(續) 案例(6)公開傳輸他人著作 案例(7)著作權權利管理電子

4、資訊 案例(8)防盜拷措施的法律保護 案例(9)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 案例(10)學校教師的著作權問題,10,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案例事實: A學生架設非營利的樂透網個人網站,收集歷年來各期各種樂透彩券的中獎號碼、各獎金額、有無人中獎、有多少人中獎以及頭獎賣出縣市等資料,並將上述資料分門別類,按各種彩券類別及開獎時間製作成電子資料庫,供彩迷們上網檢索查詢,並做開獎預測。 B百貨公司為鼓勵消費者預測下一期大樂透的中獎號碼,以便參加其週年慶好禮相送抽獎活動,而在該公司網站上剽竊重製A學生所辛苦建立的電子資料庫,A學生感到十分氣憤。,11,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續),法律分

5、析: 電子資料庫:針對特定主題,以電子方式將大量的相關資料,依據一定之資料結構,有系統地收集、整理、儲存在電腦中,俾供使用者在線上或離線檢索、瀏覽或下載其所需的資料。 常見的電子資料庫,大多只是一些事實紀錄的資料,例如機場所有航空公司每週航班的起降時間資料,台北市數位學習業者的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及網址,職棒各球隊的比賽紀錄或球員的歷年打擊成績等相關資料。 投入大量的勞力、資金與時間,所完成的電子資料庫,對於使用者而言,提供了資料查詢的極大便利,也為業者帶來商機。 但著作必須是人類之智慧或技藝所創造完成的作品,其必須含有創作性,光是勞力、資金或時間的堆砌,而無任何人類智慧或技藝的創意,不是

6、著作權法上所謂的著作。,12,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續),專家建議: 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電子資料庫內容資料的選擇或編排,必須跳脫過去一般俗成的收集或編排方式,而發揮別出心裁或與眾不同的創意,方得主張其電子資料庫是人類智慧或技藝所創造完成的一項創作,屬於編輯著作,若未經授權或同意,非法重製電子資料庫,便侵害其著作權。 反之,電子資料庫便不是一種著作,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 。 建議電子資料庫的創作人,應在製作過程中,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盡量加入創作人的創意表現,以表現該電子資料庫獨特的創作性,以便合於著作

7、權法上的編輯著作。,13,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案例事實: A學生使用網路瀏覽器離線瀏覽的功能,可以讓電腦在未與網路連線的狀況下,瀏覽以前曾經造訪過的網站,這個功能可以無需擔心網路斷線、上網人數過多速度變慢或該網站有時因故無法進入的問題,不但可以節省電腦連線所生的費用,且比線上瀏覽更加方便。 A學生擔心上述離線瀏覽網頁的方式,是否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14,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續),法律分析: 1. 線上瀏覽在瀏覽網頁時,會將儲存在網站上的網頁資料,先行複製在其RAM中,再透過CPU將網頁資料處理成文字或影音。這種將網頁資料複製於RAM上的動作,屬於電腦本身無可避免的運

8、算過程。 2. 離線瀏覽,是指電腦使用者將網頁資料,複製於其電腦的硬碟記憶體上,以便將來在電腦未連線的狀態下,仍可以隨時開啟其電腦硬碟,讀取已複製其中的網頁資料檔案。 3.離線瀏覽實際上已經將他人之網頁資料,永久性的重製於其電腦硬碟中,線上瀏覽則是一種暫時性的重製,在電腦電源關閉後,所複製的網頁資料便消失無蹤。 4.線上瀏覽或離線瀏覽,均屬於著作權法重製行為。但為了免除網路使用者與網路相關產業的疑慮,著作權法規定如係選用線上瀏覽,因屬於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並未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15,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續),專家建議: 離線瀏覽,因不屬於暫時性重製,故是否侵害

9、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端視上述離線瀏覽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 2.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只要是使用自己的電腦設備,而且重製的質量與比例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對該網站網頁上相關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不會造成不利的影響,應該可以主張上述的離線瀏覽行為,屬於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16,案例(3)共享軟體的合法使用,案例事實: A學生對於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的意義,並不十分瞭解,只知道在每次下載的時候,電腦畫面上都會出現如下的著作權聲明:本電腦程式為共享軟體,只限個人免費使用,但有下列的使用限制:不得轉售或意圖配合其他商業軟體銷售而散佈

10、。不保證本軟體一定可以使用,如因使用本軟體造成任何資料的喪失、金錢的損失或其他直接或間接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A學生沒有時間與耐心,詳細閱讀這些使用說明,他心想反正是共享軟體,那就表示該電腦軟體是沒有著作權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費自由下載,盡情使用。於是,他將許多好用的各式共享軟體,全部燒在一張光碟裡,放在某網站的拍賣網頁上來販賣,沒有想到竟然遭到警方的查緝。,17,案例(3)共享軟體的合法使用(續),法律分析: 1. 公共財軟體(public domain software), 係指已經超出五十年的保護期間,或著作財產權人拋棄著作權的情形,實務上應屬少見。 2. 共享軟體(sharewar

11、e)或免費軟體(freeware)都是著作權法上受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並不因為其名為共享或免費,或在網路上允許任何人自由下載,便表示該電腦程式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3.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的創作人,其所享有的著作權,與一般商業軟體的創作人,所享有的著作權並無差異,因此,網路上的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大多附有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聲明或使用說明等授權利用條款,例如授權利用的時間限制、範圍、可否做為營利目的的利用等。,18,案例(3)共享軟體的合法使用(續),專家建議: 1.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

12、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2.每個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其所設定的授權利用條款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除了常見的授權利用期間與要求上網註冊外,尚包括只允許個人或單機使用,不得做為營利目的的利用等。如果違反上述條款內容的規定,例如擅自重製、散布或為營利目的而加以利用,仍屬侵害著作權。 3.大眾對於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的意義,存在普遍的錯誤認知,宣導正確使用的觀念,實為當務之急。在利用之前,利用人務必要詳盡閱讀該軟體的使用說明或著作權聲明,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的範圍內加以利用,如此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19,案例(4)開放原始碼的電腦程式著作,案例事實: A學生在名為自由軟體

13、家族的網站上,尋獲非常適用的自由軟體,並根據該網站網頁上的通用公共授權(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GPL)條款,註冊並下載在該網站上已經公開原始碼的電腦軟體,並針對自己的特殊需求,加以修改成符合所需的電腦軟體。 但是,A學生未遵守上述GPL條款的規定,將其所修正後的電腦程式原始碼加以上網公開,並依據GPL條款授權公眾使用。A學生最近接獲自由軟體家族網站的電子郵件,通知其已違反上述GPL條款的規定,侵害該自由軟體的著作權,要求A學生立即停止使用,另應負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20,案例(4)開放原始碼的電腦程式著作(續),法律分析: 1.自由軟體運動,提供軟體利用人在商業軟

14、體外的另一種選擇。該社群成員所開發完成的電腦程式,只要遵守最初電腦程式著作權人所選擇的授權利用條款,任何後續的利用人,均得以營利或非營利的目的加以利用,最初電腦程式著作權人,不會對於後續利用人主張權利或收取權利金。 2.上述授權利用條款,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或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容許電腦程式著作權人自由訂立,目前網路上已有許多授權利用條款,可供電腦程式著作權人自由選擇,做為電腦程式著作權人與後續利用人,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契約規範,其中以通用公共授權(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GPL條款,最為常見。,21,案例(4)開放原始碼的電腦程式著作(續)

15、,專家建議: 1.商業軟體的授權契約條款,在對價上,利用人要付出權利金,以便取得利用該軟體的授權;自由軟體的GPL條款,在對價上,利用人是以維持其電腦程式的自由性與開放性為對價,以取得該軟體的使用、修改與散布的授權。 2.利用人在同意接受GPL條款的拘束,便成立了授權契約的法律關係,自由軟體之著作權人與利用人,便分別成為該授權契約的當事人,因而彼此互負履行契約之義務。 3. 因此,當利用人並未遵循GPL條款中的特定義務時,例如:將其所修正後的電腦程式原始碼加以上網公開,並依據GPL條款授權公眾使用,就會構成違約的法律責任,並且構成侵害著作權。,22,案例(5)網頁鏈結的法律問題,案例事實: 為

16、了豐富個人網站的內容,A學生未經同意,便以超文字鏈結的方式,將我國職棒各球隊網站的URL,編製成網站鏈結表(Link List),讓瀏覽者於鍵擊每個職棒球隊網站的URL時,即可前往被鏈結的網站首頁。 此外,A學生並將其網站首頁,以視框分隔成不同的區間,以視框鏈結的方式,將華聲有線電視體育台的網站首頁,呈現在自己網站首頁的其中一個視框中。 而在另一個視框中,則以深層鏈結的方式,使瀏覽者得以跳過自強日報所設網站的首頁,而直接進入上述網站內部的體育版新聞網頁,提供網友快速掌握職棒專家球評網頁內容。 上述的網頁鏈結方式,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23,案例(5)網頁鏈結的法律問題(續),法律分析: 1.單純列出他人網站名稱或URL、或一段文字,並加底線的超文字鏈結,屬於網頁鏈結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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