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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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 企业 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 ,企业 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收入构成及适用税率 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按 11%税率征收: 1.根据建造合同所确认的工程价款收入; 2.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索

2、赔、奖励等形式的其他收入; 建筑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按 17%税率征收: 1.工程余料处置收入; 2.废旧物资转让; 3.机器设备对外租赁; 销售额 建筑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 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适用一般计 税方法的以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作为 销售额。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应 纳税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应 纳税额 =含税销售额 /( 1+征收率) *征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

3、的是税率还是征收率和取得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3.开工日期为 2016年 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建筑业进项税额的主要来源 1.购进的材料支出;如钢材、水泥、砂石等主要材料和后期的管线等辅助材料。 2.机械使用支出;如施

4、工机械的租赁费和安装费等。 3.其他直接费用;如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技术设计费等。 4.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费用; 5.前期的各 类 开办费等; 6.人工支出费用;如支付给分包企业的人工费。 7.营改增后符合抵扣条件的不动产进项等。 8.其他抵扣项目。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凭证种类 1.从 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 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 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4.从

5、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

6、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7、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不得抵扣的进项分摊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纳税地点和征收方式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纳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11

9、*11%-进项税额 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 ) (1+11%) 2% 纳税 地点和征收方式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 ) (1+3%) 3% 纳税地点和征收方式 3.小规模 纳税人 ( 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 ) 跨县 ( 市 ) 提供建筑服务 ,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

10、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 ) (1+3%) 3% 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 ) (1+3%) 3%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简易征收的办理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的须在 2016年 5月 1日后,首次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和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分别办理简易征收备案。 办理备案所需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证书; 2.与 发包方签订的建

11、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3.企业公章。 分包款的扣除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年 4月 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 2016年 6月 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年 5月 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项目所在地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

12、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预缴税款的抵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外出经营 ( 1)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服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 2)跨县 (市、

13、区 )经营的建筑项目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管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到其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 3)在建的铁路、公路、电网、电缆、水库、管道、内河航道、港口码头、电站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跨市州的建设(施工)标段,跨市州的由建设(施工)标段所经过的市州分别负责征收管理。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由市州局指定一个县(市、区)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核算中的注意事项 对 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

14、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发票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 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便于日后备查核算。 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销售额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 可以全额 开具 税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 发票注意事项 3.试点 纳税人从地税局领取的未用完的发票,营改增后可继续使用至 6月 30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 8月 31日。 若在此期间,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且能满足其用票需求的,停用地税发票。 发票注意事项 4.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

15、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发票注意事项 5. 专用 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发票注意事项 6. 纳税人 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 , 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 应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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