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社保和商保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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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本文就此对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和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异同展开分析。关键词: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异同社会保险做为世界各国最基本的公民人身保险所大面积推广是有一定道理的。实际上在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全民社保已成为一个大的趋势、而国外的商业保险方面也比中国做得要成熟的多。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比较分析来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社会保险:国家为了保障年老、疾病、生育、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采用立法或行政规定的形式给予物质帮助的各种项目和制度。 商业保险:投保人同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经营企业订

2、立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对因保险事故发生对投保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赔偿金的保险制度。 1.性质、作用不同社会保险:强制性、互济性、福法律教#育网利性;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的权利商业保险:自愿性、赔偿性、营利性;投保企业和个人在遭受损失时按照合同得到赔偿。 2.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公法范畴商业保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关系私法范畴3.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社会保险: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行政强制实施 商业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自愿缴纳4.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社会保险:根据交纳年限、工资水平,按

3、规定给付 商业保险:根据合同约定实行等价交换原则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管理保险基金,提供管理服法律教#育网务商业保险:保险公司自主经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监督管理6.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法律教#育网;保障其丧失劳动能力或法律教育网失业时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商业保险:自然人;减轻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7.二者经营主体和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政府职能部门;基金发生法律教育网困难时,予以财政补贴商业保险:金融部门自行经营;自负盈亏8.目标取向不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它首先以社会价值为目标,其目标是维护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平,体

4、现的是国家的社会政策而非经济政策。其实施范围由法律严格界定,其实施手段具有强制性,它以国家财政作为经济后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或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事业机构来统一实施,从而具有非赢利的性质。而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商业保险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的一项险种。这一经营活动是在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签定契约的情况下来实现的,参加保险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意愿,商业性人身保险作为一项金融业务,具有以赢利为目的的并趋于利润最大化的性质。9.保险费负担不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社会保险保险费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施,通过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个人负担多少,不是根据将来给付的需要,而是决定于经

5、济上的承受能力。而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全要有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原则,保险费率的高低,由危险决定,危险大的保险费率就高。10.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财务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但不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11.二者补偿水平及保障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水平,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原有生活水平以及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还要随着物价水平的上升而进行调整,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提高,以此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商业保险的给付一

6、般是一次性的,并且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它因素。社会保险的补偿是通过现金补偿和服务两个方式来实现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则主要体现货币的支付关系,缺少服务的内容。12.可承保风险的范围不同商业保险对于一些社会性风险,诸如通货膨胀、战争、大的地震、由于宏观决策失误而引起的经济衰退以及工人大量失业等等,都是无能为力的,因为这些风险发生的概率不稳定。相比之下,政府作为政权主体,拥有任何商业性机构都不具备的至高无上的权利。换言之,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具有潜在的优势:一是政府有权征税以实现对社会性风险的保险。二是政府能使几代人共担风险。三是政府可以对社会保障支出进行指数化调

7、整。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社会保险还没有普及到全社会的劳动者。那些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公民,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以在更大程度上分散风险损失。对于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积极开展商业性质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满足其多层次的需要。13.兴办单位不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设立专门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根据国家统一立法规定统一项目、费率和给付标准及办法等。而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则是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国家对它征税,只有对它所在经营的社会保险部分不征税,商业保险公司是金融性企业。综上所述,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虽然存在着不同,但二者不是对立

8、的不可相容的, 而是可以实现共同发展的。两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只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劳动者如有资金实力,完全可以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在遭受风险时候同时从社会保障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两者在发展中可以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完善。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还很不成熟,社会保障机制还很不健全,要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根本上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活安全。它们在经营形式、经营机制上存在众多不同,但并非相互矛盾,也不是互相替代的,而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我们应当从全局出发,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应相互配合,合理分工,共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支柱。参考文献:1 张士昌.略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J.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2 夏舟.新型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J.经济研究,2007,33 邓俊豪、彭礼定.向专业化迈进:人寿保险业在中国的下一步J.财经,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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