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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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 称本协会中文全称为“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Henan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简写为“HNHRA”。第二条 性 质本协会是由省内从事人才交流业务、人才服务、中介服务、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宗 旨本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从事人才交流、人才服务、中介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加强行业内的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2、风尚;维护行业和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反映会员呼声,接受会员的诉求,发挥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开展人才服务与人才市场建设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推进人才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 管 理本协会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住 所本协会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经二路1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和省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建设方面的法规政策,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二、加强行业自

3、身建设,特别是标准化建设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人才服务业的良好秩序,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三、制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四、组织本行业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发布行业信息,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技术,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五、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与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协助政府部门对行业进行管理。推动各地、各部门、各类型人才服务机构间的横向联合、业务合作、经验交流。六、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

4、相关人才交流、人才服务信息,掌握行业动态,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人事人才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七、开展人才交流、人才培训、人才引进、人才信息咨询、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人才服务业务。八、积极发展会员,加强行业宣传,扩大协会影响,促进行业发展。九、反映会员呼声,接受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承办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第七条 业务实施协会主要业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协会中长期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 凡承认和遵守本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一、经省内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

5、门批准,持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各级、各类人才中介组织;二、经省内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各级人才交流协会或相关社团组织;三、与人才服务事业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由会长批准。第十条 凡承认和遵守本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须为合法公民),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一、各级人才交流协会的主要负责人;二、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三、对人才事业有突出贡献、有一定影响的领导、专家、学者和人才工作者;四、热心支持人才事业的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个人入会须由

6、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两名理事推荐,由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第十一条 被批准为本协会会员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相应的团体会员证书或个人会员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一、具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协会工作有参与、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三、当与人才业务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获得协会帮助的权利。四、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考察、学习活动。五、单位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可申请本协会的支持。六、获得协会的工作信息。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二、积极开展

7、人才服务相关业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各类人才服务。三、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四、按规定缴纳会费,有条件的应尽力向协会资助活动经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向协会推荐会员。第十四条 会 籍一、会员会籍按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程序获得,自会长批准之日起有效。二、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第四章 协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的最高权

8、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四)制定、修改或终止协会章程;(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六)审议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有关议案。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遇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采用通信方式进行。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

9、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一、理事会的产生办法:根据各方面会员的数量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分配理事侯选人名额,然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为理事。二、理事人选资格:(一)长期从事人才交流工作,有威信、有影响或学术上有突出成绩;(二)有精力、有能力行使理事职权。三、理事会的组成: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掌握在60人左右。四、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一)理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二)为保持理事会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协会活力,每届更新的理事,原则上不可少于三分之一。五、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

10、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二)制定、审查协会的工作计划;(三)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四)领导协会机构开展工作;(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决定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协会形象者,作出处理决定;(八)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选举常务理事会;(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1、。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与理事会相同。三、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四、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五、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第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

12、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二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参加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二、组织执行

13、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人代表。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一定精干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

14、在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协会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15、,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第三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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