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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年利润的结转 小企业应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核算小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应当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本年利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小企业可以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
2、,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2年度终了,应当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
3、12号)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涉税提示】 会计亏损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会计亏损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且计算结果为负数;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调整后确定。【例1】甲公司213年111月累计实现的利润总额为900 000元, 12月损益类科目结转前的余额如表4-9所示。 期末结转损益时,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将损益类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550 000
4、 其他业务收入 120 000 投资收益 10 000 营业外收入 100 000 贷:本年利润 780 000 借:本年利润 68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00 000 其他业务成本 80 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60 000 销售费用 90 000 管理费用 80 000 财务费用 5 000 营业外支出 65 000 甲公司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900 000+(780 000-680 000)=1 000 000 (元) 假设该公司全年的所得税费用为256 250元。 (2)期末结转所得税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256 250 贷:所得税费用 256 250 经过上述结转后,可计算该公司全年实现的净利润为:1 000 000-256 250= 743 750(元) 【例2】年终,甲公司结转全年实现的净利润743 750元。 借:本年利润 743 7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43 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