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改革中的国有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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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改革中的国有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姓名:张文欢学号:200918091116班级:09级经济系指导老师:段学慧 摘要: 中国的国有企业虽然在体制改革的浪潮中取得了一系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实现了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从“脱困”到发展成为国民经济和重要产业的支柱,大大改善并提升了国有企业的经济绩效,强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确立和完善。但是,国企改革中伴随着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国有企业有能力并应当积极承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改善和提升国企社会绩效的同时,亦能推动国有企业更为成熟地发展。关键词: 国有经济;国企改革;社会责任;社会绩效;公平正义一、 国有企业改革所取得的

2、经济绩效在30年的改革开放与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于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有力巩固着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大大地提升了我国国民经济的综合实力和经济发展的活力。正是通过我们国有企业渐进式的改革,实现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增长。从宏观层面而言,国有企业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地改革,在大大减少了国有企业数量的同时,实现了国有资本的愈发集中,资本总量的不断扩大,国有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以及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在财政税收上具有突出贡献力。2007年我国国有及控股企业共有20 680家,相比于1998年的64 737家

3、减少了681%,而工业增加值、资产总计、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利润总额分别同比增长了2608%、1112%、2653%以及19557% 可见,国有企业通过行之有效的股份制改革,特别是通过控股参股的方式,一方面实现了产业调整与结构优化,其自身经济实力也不断壮大,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控制力不断提升,从而使国有企业真正能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从微观层面而言,经过30年来的不断探索,在体制改革与体制创新的过程中,我国国有企业已经从社会组织向经济组织的社会定位转变,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从经济活动中带有强烈行政主义色彩的经济管理者,逐步成为了市场竞争活动中平等、积

4、极的参与者。通过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建构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企业管理制度,充分协调了国有产权的存在与公司绩效的提升的矛盾,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逐渐提升。国有企业改革的所取得的显著成就表明,我国国有经济实力和国有企业整体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和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民经济的有力支柱。改革后的“新国企”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微观主体,实现了国有企业微观效率的总体改进,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与竞争力。不断进行深化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的国有企业必将是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的贡献力量,是引导非国有经济稳步发展、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保证。二、国有企业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不可否认

5、的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取得的一系列巨大成就的背后同样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从经济绩效层面而言,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仍须巩固加强;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须不断完善;国有经济总体实力依旧薄弱,竞争力较差,面对新时期国际竞争的加剧和国际经济危机的周期性影响,特别是在国际经济环境风云变幻的后金融危机时代,对外依存度较高的国有经济及国有企业将会面临更大风险;而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营也仍须不断优化,企业内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也须逐步增强。长期以来,我们的国有企业在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过多地关注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把国有

6、企业改革所产生的社会绩效却摆在了次要位置,这也直接造成了上世纪末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浪潮的低谷。显然,作为全球最大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这一巨大经济实体中进行的国企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经济社会活动。伴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国企改革自身必然会出现一系列问题,譬如:失业激增、员工福利待遇较差、环境污染加剧、社会安全状况恶化等等。这些社会绩效层面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一样会从侧面严重影响国企改革所取得的经济绩效并最终成为改革的瓶颈,甚至是灾难性的社会政治现象。因此,国有企业在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应当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经济绩效得到快速提高的同时努力提升国有企业的社会绩效。三、改革中的国有企业所

7、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近些年来这一思想广为流行。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全球协议”,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该协议号召企业应该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其内容是:(1)企业应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2)绝不参与任何漠视和的行为。(3)企业应支持结社自由,承认劳资双方就工资等问题谈判的权力。(4)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5)有效禁止童工。(6)杜绝任何在用工和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7)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8)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

8、(9)鼓励无害环境科技的发展与推广。(二)承担社会责任国有企业责无旁贷的要求有一部分人认为,在当代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无疑会给正在进行体制改革的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带来沉重的包袱,会造成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进程的缓慢和低效率。而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实力雄厚的,直接由国家或国资委管辖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即我们通常所谓的“央企”。实则不然,作为改革中并长期处于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中的我国国有企业,在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同样应当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既是国有企业比其他性质的企业使用更多的社会资源的客观事实要求,也是国有企业特殊本质的要求。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法人实体,在

9、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追求更多的生产者剩余的福利之余,更不应该忘记回报社会。在如今一些民营企业盈利之余大搞慈善感恩回馈社会活动的同时,很多国有企业在改制后,借着从广大竞争性领域退出,在产权尚未划分明晰之际把社会责任抛之脑后,在改制“解困”后却置社会利益于不顾,的确有过河拆桥之嫌。国有企业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支柱,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企业、全民的企业应当彰显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应当切实关注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关注和保障利益之时应当发挥国有企业的政策指向、社会舆论引导作用,为民谋利,而不是在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上把“央企”与普通国企进行标准划分,甚至与民争利。改革中的国有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不仅

10、仅是单纯意义上为企业增添了累赘和包袱,反而,社会责任的积极承担,有利于国有企业自身改革进程的不断完善与社会绩效的持续提高,进而实现企业与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双赢局面。四、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要求针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社会负外部性效应,为了改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绩效,笔者认为,改革中的国有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效控制失业与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完善商品提供与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提高国有企业内部成员的道德水平与法律素养。(一)有效控制失业与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失业激增是伴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典型的社会现象。“下岗风暴”和随之而来的社

11、会治安动荡是上世纪90年代末国有企业改革浪潮的低潮期的重要原因。而造成“下岗风暴”的原因之一是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所产生外部负效应的结果。伴随着大量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和政策性破产,以及由于国有企业市场化导向的改革发展目标,对国内一大批没有生存能力和劳动力资源过剩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调整,致使大量国企员工一夜之间失去了曾经引以为傲的“金饭碗”。不可否认的是,国有企业改革浪潮的风起云涌和推进步伐的过于迅猛,并没有过多得考虑改革另一方面带来的高昂的社会成本,以至于国企员工大规模失业的阵痛至今仍未被当今社会完全消化。另一方面,大量失业也和国有企业采取“减员增效”政策有关。改革伊始的国有企业体

12、制的僵化以及自身常年积累的沉重的企业债务和亏损,使其在面对新兴中小民营企业的强有力的竞争冲击和银行贷款的硬化约束的双重压力下,无法较为妥当地处理和安置改革进程中带来的大量员工失业。而限于国家当时的经济实力和其他社会因素,对国企改革伴随而来的大规模失业亦没有很好的对策,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员工福利待遇的落实也不尽完善。当时国家和企业自身面对失业问题采取的“休克疗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不得不说是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的惨痛教训。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在微观层面上并没有系统全面地解决好国企内部收入分配的巨大差异。作为国企改革中心环节的股份制改革并没有与国企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的调整以及员工福利待遇的激励约束机

13、制的建立相接轨,从而导致员工在岗时期收入分配差距的显著和员工退休后位。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以来的案例充分表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从某些层面上“穷了寺庙富了方丈”,使得原本为人民服务的领导者蜕化成为不正当依靠股权食利的新权贵。巨大的收入差距和天壤之别的福利待遇使得“人民的企业”内部已然开始出现阶层的分化。企业内部的利益集团更是借着国企改革的制度空隙为自己牟取私利,长此以往,我们的国企改革将会成为这些特权阶层聚拢官僚资本的温床。遗憾的是,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并没有对上述失业激增和员工福利待遇的提高采取行使有效的措施,而是过多得诉诸我们相对疲软的社会保障体系。国有企业自身不愿承担或逃避其应当承担的社会

14、责任,而将其转嫁于社会自身消化。其结果是问题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而新一轮的问题又层出不穷,最终在拖累了社会保障体系予以完善的同时也阻碍了国有企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据此,国有企业一方面应当妥善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对解决国企员工失业与安置的专项补贴,开展对濒临下岗职工的其他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工作,使之具备下岗再就业的能力。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在安置下岗和失业劳动力的同时,应当在各级政府相关政策引导下,与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大量中小民营企业做好失业劳动力分流工作,使得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能够有效吸收一部分剩余劳动力,而国家应当在财政税收和各项补贴中对这些企业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这就使得企业安

15、置失业劳动力的社会责任在国企和其他性质的企业间得到了妥善协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同时,针对员工福利待遇的提高,亦可本着“退休不退股”的原则予以落实。具体做法是,对国企离退休或裁员员工予以企业股份补偿取代以往的买断工龄。并适当引入激励约束机制,针对原企业员工下岗后的社区服务活动,特别是有益于宣传企业文化和影响的积极表现,予以适当企业股份的额外奖励,既能使员工下岗后关注原企业的发展,也能充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水平,实现了国企改革的社会绩效。(二)完善商品提供与服务质量作为控制国家经济关键领域和掌握国计民生重要命脉的国有经济及国有企业,特别是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的“央企”,它们提供的商品和

16、服务越来越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大量自然垄断行业,也包括一些行政垄断行业在内,在追求自身生产者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并没有切实有效地发挥国有企业服务于人民的特性,并没有过多地顾及广大消费者福利的有效满足。近年来,电力、煤气、自来水、电信、铁路等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与服务并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电力行业的限量供电、自来水行业三番四次抬高水价、电信服务业价格的居高不下、铁路运营与管理秩序的混乱等等,这些现象已然不仅仅是国企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也是关系社会民生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对这些自然垄断行业尝试着各种政府规制,成效并不显著,这里面存在的问题也十分复杂。譬如,由于严重的信息偏在,使得被规制企业对政府隐瞒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政府讨价还价,蒙骗过关;再如,由于政府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差距,特别是个别政府官员对个人利益的追逐,使政府政策容易受到相关利益集团寻租游说活动的影响。另外,规制成本的高昂和政府机构的低效率也会影响规制目标的实现。可见,由于“政府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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