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word论文】我国法院与媒体冲突关系研究【司法制度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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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法院与媒体冲突关系研究中文摘要媒体与司法的矛盾冲突问题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恒久性问题,在我国,它只是新近才在尖锐的程度上浮现于社会实践。对于一个法治社会而言,法院与新闻媒体在规则的范围内构成一种紧张关系是十分正常的。尽管两者的终极关怀近乎于一致,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归复与实现,但仍由于两者职业目标的差异和实现目标不同的驱动力,造成两者之间天生就存在着表面的不可调和性,正如马德里原则1所承认的,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和尊重个人权利(特别是少数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是很难实现的。在法治社会中,这种不可调和性应当是健康的。但在我国,由于现实的种种原因,法院与新闻媒体的

2、关系则比较特殊,原来我们高度强调二者的一致性,而现在双方则常形成恶性的冲突矛盾,呈现出不健康的发展苗头。因此,很有必要正确认识我国法院与媒体的冲突关系。关键词:媒体 司法 冲突 关系西方学者认为法院的基本价值是公平审判,媒体的基本价值是新闻自由,法院与媒体的冲突实质是民主法治社会中公平审判与新闻自由的两种基本价值的冲突。在西欧,法院与媒体冲突关系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法官被特别保护、新闻自由优先、利益平衡。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传媒与互联网的发展,新闻自由过度滥用所导致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出来。法院的公平审判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这促使西方的法官们不得不想办法来规范和引导新闻报道。但这样一

3、来,媒体仍然会受到司法机关的约束和限制, 同时媒体对法院、法官、判决的关注和批评却并没有减少,在新一轮法院与媒体的冲突与博弈中,如何平衡二者利益正成为西方学者的研究方向。如英国法官戴尔道森爵士的文章法官与媒体 、迈克尔 K.阿都的新书法官经受得起批评吗? 、克里斯杰的论文刑事司法和言论自由的限度等等。在国内,法院与媒体的冲突问题只是在上世纪末期才在尖锐的程度上浮现于社会实践。经过孙志刚案这一系列的法制新闻报道事件,法院和法官在思考怎样应对媒体,媒体也在探索如何正确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更客观更理性进行法制新闻报道。阅读徐迅的热点 2003: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 ,陆沪生的闻南方某省对案件报道下

4、禁令 ,贺卫方的传媒与司法三题 ,张西明的我国新闻侵权诉讼及相关研究现状综述等文献。我们发现这些国内知名学者都从某一方面对媒体与法院冲突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已开始努力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法院与媒体冲突关系的正确道路。本文认为媒体与司法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却是可调和的,所以要正确认识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关系,力争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前 言在民主国度里,媒体是传达民意、宣传民主的喉舌,自由地报道公众感兴2趣的问题包括司法问题,乃是其权利所在;在法治的社会中,法院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强力机关,断纷止争、惩恶杨善则是其职责所在。美国著名法学家卡特曾经说过:“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

5、中,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皆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 。2这两种基本价值都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就像是一币之两面、一车之二轮,在相互的博弈发展中共同推动社会的前行。但媒体与法院又都有其相对独立、而非从属或重合的价值和社会职能,两者是伙伴也是对手。在现实中,媒体与法院为实现各自价值常常会发生冲突。一方面,新闻媒体以空前的热情对法院司法活动予以关注和报道,试图充分体现大众媒体和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进而体现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努力促进司法改革和社会公正;另一方面,大量的新闻报道、时而偏颇的公众舆论,又对法院的工作造成了一定压力,法官们的抱怨已日益明显,指责媒体干扰司法活动

6、的声音不时出现。因此,如何认识媒体与法院的矛盾冲突关系,如何构建协调二者冲突的法律框架或制度框架,已成为法学界和新闻界亟待探讨的问题。一、法院与媒体冲突关系概述法院与媒体冲突关系问题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恒久性问题,在我国它只是新近才在尖锐的程度上浮现于社会实践。为此,我们有必要先行对法院与媒体冲突关系的基础性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形成一个客观、科学的认识。(一)法院与媒体冲突关系的概念“冲突”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为:“争执、争斗” 。3德国心理学家勒温则将“冲突”认为是几种动机同时存在并相互斗争的心理状态,由此他将冲突分为三种类型: 1 、向往向往型,即两样事情都想做,或两样东西都想要;2 、回避回

7、避型,即两样事情都不想做,但必须做一样; 3 、向往回避型,即对同一目标既想争取,又想回避。对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而言,它迫切需要公正审判和言论自由两种价值,并且都力争实现。因此,法院与媒体的冲突属于向往向往型。那么怎么来界定法院与媒体的冲突呢?首先,要分析二者冲突的实质。我们知道,获得公正审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法院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公正审判;而媒体则是保证公民知情权,实现言论自由的根本手段,对公民而言,如果没有媒体,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就是空谈。因此,法院与媒体产生冲突的实质就是民主法治社会中公平审判与新闻自由的两种基本价值的冲突,或者说是两种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矛盾对抗。其

8、次,我们来看双方冲突的状态?在社会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借助保证公民获得公正审判之名积极维护自己的独立审判原则,努力垄断对法律和案件的发言权;而媒体则借帮助公民实现言论自由为名积极寻找自己的利益与发展空间,希望通过报道发挥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实现舆论监督。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从而导致法院与媒体的矛盾表面化,发生激烈冲突。因此,我们认为法院与媒体的冲突关系就是由于二者所代表的社会价值的差异性而导致的使二者矛盾对抗表面化,发生争执、争斗的一种状态。法治社会追求公平审判与言论自由两种社会价值,必须依赖于法院与媒体,因此法院与媒体发生冲突就是必然的。但是,在一个成熟3的民主法治

9、社会中,经过长期的磨合调整,会逐渐形成一种法院与媒体都能接受的冲突界限,使两者之间的冲突被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实现矛盾冲突最小化,从而使公民的两种权利得到最大化。(二)我国法院与媒体冲突关系的特点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权利、利益面临再次分配,各种社会矛盾冲突跌宕。法院与媒体的冲突关系体现出必然性的同时,也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1、冲突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调整在立法上,我国除宪法第四十一条对舆论监督有原则性的规定外,既没有专门的部门法(如新闻法 ) ,也没有其它相关的具体法规来调整新闻法律关系。在政策上,我们党虽然一直将“新闻媒体”视为喉舌,十分重视其在维护政权稳定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制定了

10、许多有关法制新闻报道的文件,如 1985 年 3 月 27 日,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当前报刊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6 年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总署下达的关于新闻法制的意见等。但这些相关的政策规定却非常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在制度上,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新闻工作制度,如关于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等,但由于其主观性太强,太注重保护法院的权益,而没有切实考虑到媒体的实际情况和其需求,致使其权威性受到了严重挑战,因而其在实践中贯彻的效果也不甚理想。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调整,给法院的司法活动和媒体的新

11、闻报道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法院应对媒体无章可循,底气不足,冷热不均;另一方面,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则似个无头苍蝇,不知道何处是界限,何处是“雷区”,新闻监督随着政治气氛的变化而变化,难以全面有效地发挥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一切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没对媒体活动进行法律上的定位。因此,在各方面时机成熟的时候,就应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媒体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使之真正成为合格的权利主体而不是一种变相的权力主体。同时,也给媒体的新闻报道和监督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从而构架起处理媒体与法院冲突关系的合理法律框架,形成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关系协调机制。2、冲突的私利性表现突出法院与媒体的冲突本质是基于“公益”目的

12、的两种基本权利的冲突,但在我国,法院与媒体的冲突往往又带有浓烈的“私利”色彩。(1)基于地方和政府部门私利。我国的新闻媒体相对其他国家的媒体来说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新闻媒体绝大部分都隶属于某一部门或某一地方党政机关,媒体的政治色彩、地方色彩、部门色彩较浓。当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作为这些部门或地方代言人的媒体出于维护本部门或本地当事人的利益目的,有时便会利用控制或能影响的媒体制造有利于本部门、本地方利益的舆论,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直接或间接干预司法活动。例如:某省一国有大公4司诉他省另一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其起诉的依据事实是否存在、主张是否合法、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等都未经过法定的

13、程序判定,而当地的一些新闻单位却不做基本调查核实,仅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就发表严重损害被告形象的文章,指责被告侵权,似乎原告胜诉是既成事实。4这种行为不仅妨碍了司法公正,还严重破坏了宪法确定的司法独立原则。(2)基于法院私利。我们知道各级人民法院要接受相应各级党委的领导,法院的人、财、物和荣誉的取得都要依靠党委政府。另外,法院领导的升迁更要看在党委政府眼中是否有“政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政绩,法院对有悖新闻规律的“好事”往往花钱大肆宣传,费力不讨好,而对大众感兴趣的案件信息等却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讳莫如深。(3)基于个人私利。就法官而言,若法官收受了当事人贿赂或其它利益,在

14、案件审理的前后,为维护其自身名誉和财物的私利,他们都会有意识封锁信息,限制媒体报道,因为如果媒体报道的越多,法官收受贿赂的行迹就越容易败露,其身败名裂的风险也就越大。就记者而言,虽然绝大部分记者都能够恪守“铁肩担道义”的古训,但也的确有少数素质低下的新闻从业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盗舆论监督之名,行干预司法之实,降低人格成为了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例如羊城晚报就曾专门就有偿新闻的问题进行过专题讨论,可见新闻界不正之风的存在也的确非空穴来风。5由于法院与媒体冲突基于私利较多,导致了法院与媒体的相互不信任,往往使双方相互怀疑行为动机的正当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冲突。3、冲突的影响大由于法制和新闻在

15、人们心目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加上现阶段公众对司法过高的期望和媒体日益发达的传播,法院与媒体一旦发生冲突就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具有两面性。(1)正面效应。在我国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法院与媒体的冲突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火花,为成就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就是说,法院与媒体的冲突不管是否在特定时段、特定情况下妨碍害了某个案件公正审判,损害了某个法院、某个法官、某个报社、某个记者的正当利益,但却在客观上促进了司法的公正和媒体的理性,起到了“以小搏大”的效果。例如在孙志刚案件中,媒体突破司法机关的阻挠,全面客观、深入细致地披露了案件细节,促使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

16、除;而在刘涌案中,在舆论一片近似疯狂的喊杀中,我们一方面看到了媒体的浮躁和媒体审判对公平审判的危害以及对法官的压力,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了法院和法官们在应对媒体方面的逐渐成熟,同时也促使了媒体就如何正确行使新闻自由权利进行反思。(2)负面效应。法院与媒体一旦发生冲突,其产生的最大负面效应就是损害司法权威。一方面,若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封锁案件消息,在媒体看来,这就侵犯了他们新闻自由的权利,在普通民众看来,就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因为,在5媒体和公众的心目中,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应当被纳入他们的视野内。法院一旦无理拒绝采访,就会被大众舆论推断为法院是有问题的,因而大大损害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若媒体无理闯入了报道禁区,错误地披露法院信息(即使这个信息是客观真实的,如合议过程) ,怀着对司法的过高期望来过度批评法院和法官,贬损司法权威,就会使人们在法治和人治此消彼长的关系上产生误解,从而在公众中形成法院不如电视台管用,找法官不如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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