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介绍检察院民行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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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检察业务介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周清华,,起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抗诉(第14条185条),1991年,2012年,2017,全面修改 监督范围由裁判结果到全程 监督手段从隐含到明确 监督程序从缺失到初步建立 监督方式:从一元到多元(第14条 200条 208条 第209条 210条 235条),一、 民事检察职能范围,补丁式修改、再审事由诉权化改造:抗诉事由细 化及扩大(第179条),提起公益诉讼 (第55条第二款),民事检察职能发展轨迹,执行活动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司法公正,裁判结果监督是两审终审制度的补救程序,功能为有限纠正错误裁判,实现实体正义;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审判

2、过程的外部监督,重点是人(审判人员),功能在于实现程序正义;执行监督是为了确保执行公正。三 者监督的对象不同,相互并列、互不交叉;监督介入时机不尽同,前者是绝对的事后性,而后者则不尽然。但是,终极目标都是维护司法公正。,裁判结果监督,一、 民事检察职能范围,一、 民事检察职能范围,裁判结果监督 (民诉法第200、第208第1、2款、209条),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民诉法第208条第三款),民事执行活动监督 (民诉法第235条),公益诉讼(民诉法第55条),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二)工作格局,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执行监督,公益诉讼,(三)办理程序 根据监督规则及统一办案系统:

3、 1、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2、管辖: 同级管辖(但上级可以交下级院办理、联合调查、指定异地调查); 3、启动程序:检察长批准 (规则第70条;我省统一要求分管院领导审批立案) 4.调查违法事实; 5.提交集体讨论-领导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四)结案处理,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1.向同级法院发送检察建议书; 2.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同级监察委; 3.不构成违法的,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说明情况;自行发现的,终结调查; 4.其他处理(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的,移送公安机关); 5

4、.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6.发现人民法院存在同类违法情形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发工作建议)。,二、理解监督规则第九十九条的理解,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5、; 11.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12.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1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实践中强调以人为监督重点、以正在办理的案件的程序违法为主 1.审判人员其他违法行为故意拖延办案; 2.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最高法民诉司法解释第44 条做了扩充) ; 3. 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即民诉法第111条规定的伪造证据、隐藏转移财产等

6、妨碍民事诉讼的情形); 4.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或者明知或者没有 发现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属于一个律所,没有要求一方更换的; 5.审判人员没有尽到证据审查义务导致发生虚假诉讼,或者为当事人虚假诉讼出谋划策的; 6.审判人员没有尽到法定告知义务导致发生不良后果的(如离婚案件,一审法院宣判时未告知当事人 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7.两次发回同一法院重审,或者对于已经原审法院再审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裁定其再审; 8.一审法院未在法定期间将上诉状及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导致案件长期不能进入二审的; 9.诉讼外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中只有一方书面申请的; 10

7、. 同一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 或者多个案件存在同样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二、理解监督规则第九十九条的理解,执行裁定:决定、通知: 执行强制措施: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执行实施: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尚未构成执行犯罪的; 执行财产分配: 执行人员违法: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尚未构成执行犯罪的; (如挪用、私分、贪污执行款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在执行局内私设账目管理执行款的,等等,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2015年以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共查出虚假民事诉讼300余件,从中发现移送了一批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线

8、索。 2013年以来,通过开展审判、执行监督,发现移送了一批违法、违纪、职务犯罪线索。,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三、裁判结果监督,年度 办结 抗诉 再审建议 不支持 终结 2013 1689 265 275 537 333 2014 1487 179 231 589 182 2015 1419 143 170 649 200 2016 1030 106 73 596 60 2017 1460 106 95 868 126,需要跟进督的,依职权监督 检察机关发现审判人员舞弊违法,判决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9、(一)案件来源,当事人申请监督,2,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受理范围,(二)受理范围(民诉法第209条),受理范围解读,1.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申请抗诉的对象?生效判决而非该裁定; 2.向哪一级检察院申请抗诉?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3.向那个部门申请抗诉?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各级院都有受理接待大厅) 4.可以申请抗诉的裁定是指哪些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 5.可以申请抗诉的判决是否包含所有生效判决?否。不包括以下判决:民诉法第201条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

10、产程序中作出的判决、裁定,如判决公民失踪、判决宣告公民死亡、判决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判决。(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6.申请抗诉是否有时间要求?没有。2017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强调:当事人根据民诉法第209条第一款申请抗诉的,检察机关不得以超过申请监督时间而不予受理。 7.是否可以请律师代理申请抗诉?可以,既可以请原代理人,也可更换。 、,(二)受理范围,(一)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

11、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例如一审后没有正当理由没有上诉的;不服执行中的裁定和不属于再审范围的裁定,可以按审判程序或者执行违法申请监督),不受理的情形(监督规则规定),(三)申请抗诉需提供的材料,申请监督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书

12、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有新证据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说明新证据来源,附证据清单,一、二审判决书、驳回再审的裁定书等全部文书,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书(并按其他当事人人 数提交副本,写法同申诉书,不支持监督申请(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上级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民事抗诉书),终结审查(监督规则第75条)(终结审查决定书),移送违纪、违法或者犯罪线索(向同级法院发送 检察建议书、向同级监察委或者公安机关发 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函),1,2,3,4,5,提请抗诉或者直接向同级法院发再审建议(提请抗诉报告、再审检察建议书),(四)结案处理与文书种类,(五)管辖

13、与办案流程,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上一级院案管部门受理 录入案管系统 随机分案 民事检察部门审查,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决定提请上级抗诉 (或向同级法院发再审建议) 不支持监督申请 终结审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不支持监督申请 终止审查,法院受理 30日内裁定再审,本级再审 或者发原审法院再审,本院,上一级,3个月,3个月,制作抗诉书 或者不支持 监督申请 决定书,承办人通知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意见,审查及调查 形成审查终 结报告,检察官 联席会 议讨论,领导 审批,出席 法庭,个案办理主要环节,(五)管辖与办案流程,(六)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民诉法第200条

14、: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208条:检察机关发现有第200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

15、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六)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16、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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