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0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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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装饰工程总说明一、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 DBD29-201-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规定要求,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2004 年)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的新建与扩建工程。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

2、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1.本基价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

3、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 59.20 元;二类工每工日 47.20 元;三类工每工日 37.70元。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5.人工费中包含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费、其他材料费等。凡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消耗量;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零星材

4、料,归入零星材料费内;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和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纳入其他材料费中。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 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 0.875%,施工单位留 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 1.68%,施工单位留 0.42%。3.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甲方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应退的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材料消耗量按实际消耗量确定。4.本基价均已综合了搭拆 3.6m 以内简易脚手架用工及脚手架摊销材料,3.6m 以

5、外需搭设的装饰装修脚手架按第七章“脚手架措施费”相应子目执行。5.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及相关费用。6.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7.材料消耗量中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8.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 2008 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价格中包括了由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9.材料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且列于无括号的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的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九、本基价中机械费的说明和规定:1.机械台班消耗量

6、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确定的。22.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编制,人工、燃料的价格是按照 2008 年度市场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十、本基价除注明者以外,均以建筑物檐高 20m 以内考虑,当建筑物檐高超过 20m,因降效所增加的人工、机械和有关费用按第九章超高工程附加费执行。十一、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基价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回建设单位。十二、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而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十三、材料消耗量带有号,则号前为消耗量,号后为单价

7、。数字后带“()”者,“()”内为规格型号。十四、本基价中材料和机械的规格凡未注明计量单位者均为毫米。天 津 市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办 法1 总 则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1.0.3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08 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

8、价”)、2008 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指引”)。1.0.4 各专业预算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1.0.5 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以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1.0.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9、;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1.0.7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工程量清单编制 2.1 一般规定2.1.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2.1.2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竣工结算等的依据之一。2.1.3 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

10、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2.1.4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办法;2 各专业计价指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7 其他相关资料。2.1.5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规定,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全部明细项目和工程量。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均应包括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的施工工序、施工步骤、操作方法、设计要

11、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过程。2.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2.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2.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自 001 起顺序编制。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有重码。2.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2.2.6 分部分项

12、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2.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1 以“立方米” 、 “平方米” 、 “米” 、 “千克”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2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3 以“个” 、 “组” 、 “套” 、 “块” 、 “樘” 、 “项” 、 “宗”等为单位应取整数。2.2.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若采用

13、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图集、图号等。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需用文字描述。2.2.9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自 801 至 999 之间选用。补充项目应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2.3 措施项目清单2.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下表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计价指引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14、。表 2.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 项目名称1 安全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3 封闭作业照明费4 二次搬运5 冬季施工降效6 雨季施工费7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8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9 脚手架10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11 施工排水、降水12 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2.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 ,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2.4 其他项目清单 2.4.1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

15、料暂估价表。2.4.2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42.4.3 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2.4.4 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2.4.5 材料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2.5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 2.5.1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附录 A 的统一格式编制。2.5.2 总说明应包括的内容:1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2 工程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地理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现状等);3 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4 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

16、等的特殊要求;5 安全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的要求;6 总承包人需要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要求和内容以及应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专业工程合同价款总计;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5.3 封面、总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按工程项目填写。2.5.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材料暂估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3 工程量清单计价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3.1.2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3.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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