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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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个人出资兴办律师事务所有如雨后春笋,多数为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已成为社会高收入群体。那么,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收入构成有哪些?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 号,以下简称“149 号文”)的规定

2、,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出资律师取得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具体征管中,应依据合伙师事务所账册是否健全、能否真实反映经营所得,来确定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一、账册健全、能真实反映经营所得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分配的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的确定在计算合伙律师事

3、务所年度经营所得时,其税前扣除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199743 号,以下简称“43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税200091 号,以下简称“91 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以下简称“65 号文”)中关于计算合伙企业年度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但以下几项规定需予以特别关注:1、出资律师每月领取的“工资”和办案提成(包括发票报销和现金提成)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计算每位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2000 元/月(2008 年 2 月底前为 160

4、0 元/月)的费用。对办案提成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应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办案收入的具体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与雇员律师同样拿办案提成。按照 149 号文的规定(我省在转发 149 号文时,规定统一按照 30%的比例扣除办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其提成收入的 30%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包括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支出),即应将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的 70%作为应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律师事务所先将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支出(不能同时再用办案支出发票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计算个人所得

5、税时,应再将办案提成收入的 70%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另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不按办案收入拿办案提成。在这种情况下,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及聘请人员等必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按照上述 43 号文、91 号文和 65 号文规定的标准在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2、雇员律师(非出资律师)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提成、其他行政人员取得的合理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税前扣除。3、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准予据实扣除。实际使用额超过这一标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4、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6、收入 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5、出资律师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以出资律师个人名义购买的交通工具不能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计提折旧、税前列支,等等。计算公式是: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注:已减除出资律师 2000 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上述“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是指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例 1

7、.李子明、陈兆豪和张重华三人以 4:4:2 的出资比例合伙开办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另聘请两名专职律师甲和乙,一名会计和一名勤杂人员。2008年,该事务所共取得业务收入 200 万元,其中出资律师李子明、陈兆豪、张重华分别取得业务收入 20 万元、30 万元和 40 万元,专职律师甲和乙分别取得业务收入 50 万元和 60 万元。该事务所规定,律师个人承揽的案件按办案收入的 50%提成,住宿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由律师个人负担。出资律师每月固定领取工资 1500 元,专职律师每月工资 3000 元,会计每月工资 2500 元,勤杂人员每月工资 800 元。假设当年该事务所各项业务

8、费用 30.5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的办案提成以及各类人员工资),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 35 万元(其他计提的费用暂不计算)。计算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首先,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 2008 年度的经营所得。这需要明确允许税前扣除的经营支出项目和金额。主要有:(1)办案提成支出。三位出资律师 45 万元(20 万元50%+30 万元50%+40 万元50%),专职律师甲 25 万元(50 万元 50%),专职律师乙 30万元(60 万元50%),合计 100 万元。出资律师的办案提成支出税前扣除方法:先按办案提成全额税前列支,再将办案提成收入的 70%加到该事务所的经营所得中,

9、实际上就是允许税前扣除出资律师办案提成的 30%(出资律师办案提成 30%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后,不得再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办案费用);专职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办案提成总额为 100 万元,再将 31.5 万元(出资律师办案提成 45 万元的 70%)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2)工资支出。出资律师:150031254000(元);专职律师:300021272000(元);会计:25001230000(元 );勤杂人员:800129600(元)。这些工资支出中,三位出资律师工资 54000 元不允许在税前列支;专职律师工资 72000 元、会计工

10、资 30000 元和勤杂人员工资 9600元符合正常的市场工资水平,根据 65 号文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故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72000+30000+9600111600(元)。(3)当年各项业务费用 30.5 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和各类人员工资)。(4)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 35 万元。综上,该合伙律师事务所 2008 年经营所得业务收入-办案提成-业务费用-公共费用+出资律师提成收入200-100-11.16-30.5-35+31.554.84(万元)其次,是将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分配给各位出资律师,并分别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

11、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假设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则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经营所得:李子明:54.8440%21.936(万元);陈兆豪:54.8440%21.936(万元);张重华:54.8420%10.968(万元)。三位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分别为:李子明:应纳税所得额21.936-0.162-0.21019.616(万元)应纳税额19.61635%-0.6756.1906(万元)陈兆豪与李子明相同。张重华:应纳税所得额10.968-0.162-0.2108.648(万元)应纳税额8.64835%-0.6

12、752.3518(万元)三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19066.19062.351814.733(万元)例 2.甲、乙、丙、丁四位执业律师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均为 25。另聘请一位雇员律师,一位办公室行政人员,会计、出纳由出资律师兼任。该事务所规定,雇员律师可按办案收入提成 60%,办案费用自理;出资律师一律不拿办案提成。2008 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 100 万元,会计报表总支出 70 万元。其中包含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工资奖励19 万元,雇员律师年度固定工资奖励 2.4 万元、提成工资 15 万元,出资律师用发票报销的办案费用 12 万元,行政人员工

13、资福利 3 万元,教育经费支出 0.8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 1 万元。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我们分析一下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报表总支出的 70 万元中,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1)工资。四位出资律师领取的 19 万元工资奖励不能在税前扣除;行政人员领取的 3 万元工资、福利符合正常市场工资水平,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可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为 20.4 万元(2.4万元15 万元3 万元)。(2)办案费用。因四位出资律师不拿办案提成,所以,只要符合规定,用发票报销的 12 万元办案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3)教育经费。实际发

14、生的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 2.5%内准予税前扣除,即 20.42.5%0.51(万元)。所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的0.8 万元教育经费中,有 0.29 万元(0.8 万元-0.51 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4)业务招待费。65 号文规定,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5。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 1 万元的 60%是 0.6 万元,超过了营业收入的5(100 万元5=0.5 万元)。所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中有 0.5万元(1 万元-0.5 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综上,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为:19+

15、0.29+0.519.79(万元)。则 2008 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100-70+19.7949.79(万元)。甲、乙、丙、丁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经营所得 12.4475 万元(49.7925%)。甲应纳税所得额12.4475-0.162-0.21010.1275(万元)甲应纳税额10.127535%-0.6752.869625(万元)乙、丙、丁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与甲同。四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869625411.4785(万元)二、账册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经营所得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出资律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及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

16、据以征收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额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出资律师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 号)的规定,“ 应税所得率”由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 25%。使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后,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扣除。例 3.仍采用例 1,假设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为 25%,则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为 20025%50(万元)。则李子明、陈兆豪和张重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为:李子明:应纳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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