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车船税》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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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房产税和车船税,第一节 房产税,1950年开征城市房产税; 1951年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73年并入工商税; 1984年重新设置房产税,暂缓开征; 1986年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当年10月1日开征; 2009年1月1日,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统一征收房产税。 2008年度,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完成680.40亿元。,概述 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房产价格或房租收入向产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征税范围窄:不含农村;不含个人非经营性房产 财产税和财产收益税特征,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具体包括: 产权国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单位

2、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征税范围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房产建筑物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 糖蜜池、 室外游泳池 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与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口径相同。,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

3、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

4、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

5、%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 扣除比例) 1.2% 租金收入 12% 226页例题11-1,税收优惠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

6、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不含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非公务、业务用房。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不含附设营业单位的房产,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房产和出租房产。,(二)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的优惠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

7、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6页,例题112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四)个人所有的房产,营业、居住兼用者(即连家铺),可按营业居住面积比例确定征税或免税。划分不开的全部征税。 (五)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六)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8、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北京市:本市房产税全年总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购置存量房,自办

9、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第二节 车船税,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对拥有者课征的税。 1951年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98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2007年1月1日起两税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 2007年度车船税收入68亿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

10、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征税范围 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车辆 包括载客汽车(含电车)、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参照执行。 船舶 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运输车 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税率和税额

11、计算 定额税率:年税额标准 计税单位: 车辆 载客汽车、摩托车按辆计税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计税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船舶 按净吨位计税;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按税额的50%计算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例题113,230页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

12、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税收优惠 条例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拖拉机;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

13、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未办理登记的,以发票所载开具时间当月 无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购置当年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 纳税期限: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一次缴纳全年税款。,(一)车船税纳税人为单位的,其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15日,纳税人向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单位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二)个人车船的申报纳税期限与地点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自然人。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可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也可于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 个人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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