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破产 讨论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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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2009 年 2 月 3 日 苏高法审委2009 2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 次会议对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充分认识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意义企业破产案件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其投资者、企业职工等多方当事人利益,参与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是经济和社会矛盾的突出体现和集中载体。当前,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出现了涉及金融债权数额和企业职工人数大幅度增加、民营企业破产

2、的比例明显增多等新情况,企业破产案件与经济发展、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联程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民生、均衡保护各方债权人利益、实现公平清偿、彻底了结大量债权债务关系、拯救出现经营困难但有再生希望的企业、恢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重新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途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依法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依法妥善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作为当前人民法院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二、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把握的原则(一)依法维护市

3、场主体退出秩序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清算债务人财产、实现债权公平清偿是破产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也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一是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申请。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引导、规范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的职能作用,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二是要防止少数企业进行破产欺诈,借破产逃废债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破产前债务人资产处置行为的合法性,制止少数债务人采取向关联企业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有效资产、提前清偿、单独清偿、以企业主要资产设定担保等手段恶意处置资产、将经营损失转嫁给债权人等违法行为。三是要严格执行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对破产案

4、件审理过程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二)优先推动企业重整与和解原则。拯救出现经营困难但有再生希望的企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是破产法的重要立法目的。努力推动企业重整与和解成功,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震荡,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重要目标,更是当前我省促进增长、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推动重整与和解程序的重要意义,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重整与和解申请,对相关当事人分别提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申请的,优先推进重整程序。在重整与和解程序进行中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动员各方力量,耐心做好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工作,指导债务人和管理人提出切实可行的重整方

5、案,督促管理人严格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通过重整程序,帮助那些资金周转遇到哲时困难但管理规范、有经营前景的企业渡过暂时性难关,恢复活力;通过和解程序,促进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谅解,和缓解决各方矛盾;通过重整与和解程序,实现保护债权、保证就业、保全产能、保持增长、促进利害关系各方共生共赢的社会整体利益。(三)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原则。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在案件审理中,对于债权人就建筑工程款依法行使优先权的,要予以保护,维护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要依照破产法规定,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在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

6、人欠缴的法定职工债权,对裁员幅度过大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不予批准。(四)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原则。债权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和主要利害关系人,债权人的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是破产程序的运作基础。充分尊重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不仅是对法律规定的有效落实,更是化解债权人对立情绪、促进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作的有效途径。要督促管理人向债权人充分公开信息,引导债权人对管理人正确行使监督权。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重整计划草案与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方案的通过,都要严格依照破产法规定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时,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整体利益,应

7、当在必要情况下依法对债权人意思自治进行司法于预,特别是在企业重整案件中,要以保障充分就业、保全企业产能等社会公共利益为重要目标,综合平衡各种类型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主体利益,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公平、合法、合理、可执行的重整方案进行强制批准。(五)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原则。破产财产是债权人实现利益的基本保障,是影响债权清偿率的决定性因素。破产清偿率的高低,是债权人和企业职工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降低破产成本,提高清偿率,能有效缓解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不满情绪,强化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信心,减少破产进程中的阻力。一是要督促管理人及时接管企业,清理财产,追索应收款,追回未到位

8、投资,追究关联企业、企业高管人员等对企业破产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正确行使撤销权,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变现破产财产。二是督促管理人正确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以及继续营业的方式。三是要降低破产程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严格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依法确定管理人的合理报酬,管理费用和报酬应当交债权人会议审查;破产审理方案各个环节应当紧密衔接,不得久拖不决;要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功能,提高债权人决策效率;正确处理好破产程序和相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灵活运用破产法

9、规定的临时表决权、多次分配等制度,迅速推进破产程序。(六)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原则。企业破产,事关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社会稳定,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相联。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涉及大量社会管理问题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人民法院必须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依法履行司法职责,发挥好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对于企业职工众多、职工债权压力较大的破产企业,要强化共同维护稳定意识,及时向党委汇报和与政府协调,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在案件受理之前先行化解可能因职工债权引发的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大规模群体事件,避免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存在重整或和解可能的破产企业,要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加强

10、协作,创造推动重整或和解的有利政策环境。对重要案件、案件中的重要情况、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风险隐患、案件审理进展、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取得支持。三、审理企业重整案件应当把握的基本问题(一)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重整程序主要适用于因暂时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但有可能通过重整恢复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对于长期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挽救无望的企业,应及时进人清算程序。(二)重整原因债务人虽然尚未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有关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债务人重整。(三)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程序的启动应当依照破产法规定由债权人、

11、债务人或者持股比例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额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起。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提出申请的,可以包括多人股份的合并计算。无担保与有担保债权人均可申请债务人重整。申请重整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一般应当把握在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需要向法院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出资人意见。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需要依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等规定向法院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四)重整申请的审查程序对重整申请的审查应当按照破产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根据破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起上诉。 (五)重整申请的审查途径人民法

12、院应当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审查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并可通过以下途径,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继续经营的价值,作为是否开始重整程序的参考:1 向债务人所在地政府、税务机关、行业主管机关送重整申请书副本并征询意见。2 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指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检查人,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是否具备继续经营价值提出专业意见。3 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召集申请人、债务人、相关政府机关、人民法院指定的中介机构举行听证会。(六)重整程序与相关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13、,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直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为止。(七)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和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应当监督债务人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必要时管理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范围、程序进行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去职务的,应当按

14、照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义务。必要时管理人可以直接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背业事务。(八)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人民法院应当督促债务人在提出重整 itl 清的同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督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以提高重整计划草案的可接受度,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九)重整计划草案编制的原则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原侧、可执行原则、条件平等原则、限期完成则。为促成重整计划草案获得表决组通过,平衡各方利益。一般情形下,重整计划草案的磋商与拟定应当遵循以规则:股权应当较债权先行让步,普通股权应当较优先股权先行让步,无担保债权较有担保债

15、权先行让步,同一性质权利应当一律平等。(十)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重整计划应当具备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并应当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就重整措施和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提出针对性方案。重整措施应当主要包括:( l )重整所需资金来源和筹集方案;( 2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继续经营的方案。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 l )债权分类;( 2 )债权调整方案;( 3 )债权受偿方案;( 4 )债权受偿期限;( 5 )债权与股权的变动方案;( 6 )重整计划履行的担保方案;( 7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方案与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建议重整计划草案写人以下内容:( l )重整计划执行

16、期间管理人监督费用与报酬的标准、支付方案;( 2 )列人共益债务的事项;( 3 )债务人股东会、董事会各项职权的限制;( 4 )重整期间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 5 )关联交易的限制;( 6 )债务人管理人员的薪金;( 7 )管理人对债务人营业行为监督的具体途径与程序;( 8 )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时的清算计划;( 9 )有利于重整的其他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体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重整计划草案中包含裁员方案的,裁员方案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必须是企业重整成功必不可少的条件。裁员幅度过大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人民法院应当建议重整计划提交者提交重整计划说明书,着重说明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申请重整的背景与具体原因、重整可行性的商业论证与数据支持等内容。(十一)重整计划表决前的释明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充分说明重整计划执行的风险。(十二)出资人表决组的表决规则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需要设出资人组的,出资人组的表决按照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十三)对重整计划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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