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法 基 本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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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有: (一)它是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二)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法律的局限性表现为: 1)不合目的性。是指法律的适用达不到其正义的目的情况; 2)不周延性。是指法律实然的外延小于其应然的外延的情况。 3)滞后性。是指法律不能随着社会关系变化而自我调整;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

2、; (四)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内容上的根本性 (二)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 (三)形式上的非规范性 (四)功能上的补救性,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可以概括如下: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二)行为准则的功能 (三)审判准则的功能 (四)授权司法机关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其含义有: 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即人格平等;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3)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都是对等的; 4)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案例一 某市A区交警队交警张某下班后驾驶单位汽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某公司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经现场勘察,张某应付主要责任。双方对责任性质没有异议,但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队赔偿。交警队辩称: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法机关,与原告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事应由交警队自己解决,法院不应当受理。交警队遂拒绝出庭。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分析 本案中,交警队由

4、于其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队与受害人之间即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发生赔偿关系,交警队也因此成为赔偿关系的当事人之一方。在损害赔偿关系中,交警队不是执法机关,它和对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双方不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所以,法院受理此案理所当然,交警队的答辩理由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不能成立,交警队应当出庭。,二、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社会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其内容有: 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动自由

5、; 2)允许行为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3)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动自由的合理界限。,三、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其实施目的在于平衡民事主体间的利益或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利益。 被认为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史尚宽),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

6、体现公平的观念。 “公平”与公正、合理、正义的概念相近,是人们崇高的理想,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其含义是: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体现了公平,法律无规定或当事人无约定时,法官应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判。,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构成。 前者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后者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 其含义是指民事活动不得

7、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一切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通行的原则。,案例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住一栋二层楼。李某为一层的所有人,二层归张某所有。因张某家人需经一层上楼梯才能进入二层 楼,而李某不允许张家进入一层,张某家人只能从窗口进出。张某要求李某允许其使用楼梯,而李某称一层房屋为自己所有,有权禁止任何人通行。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允许其经由楼梯进出。 问: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法院应适用什么原则来判案?,案例三 王某系某大学应届毕业生,现年已23周岁。王某的父母在王某12岁时即已离婚,王某一直随母亲生活。199

8、6年7月,王某考上了某大学,其父支付了5000元学费。至2000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同时考取了硕士研究生。王某暑期回家,向父母说明要继续读研究生,并拿出录取通知书说明三个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尚需1万元。其父表示自己已经下岗,还要抚养再婚后妻子生育的孩子,因而无力再向王某支付学费。王某的母亲体弱多病,收入也很有限,为此多次要求王某的父亲能够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出钱供养王某读完研究生。双方几经商量,王某的父亲均表示要王某体谅自己的困难,要求王某自己想办法解决学费。王某见父母都不管自己,很是伤心,遂于2000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在1个月内支付8000元学费和生活费。 问:本案应如何依民法基本

9、原则来处理?,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为权利的滥用。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有: 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从学理上判断是否滥用权利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考察。,案例四 1998年9月3日,原告肖某将一卷拍有原告与丈夫举行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国有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18元。彩扩部工作人员开出一张冲印单交给肖某。第二天,肖某去彩扩部取件时,被告告之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后肖某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只愿意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原告及其丈夫遂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婚礼活动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试分析:原告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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