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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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债发生的原因:(一)合同(二)无因管理1、概念民通 9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2、要件:(1)管理人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管理义务3、类型、效力1)适法的无因管理:阻却管理事务的违法性。被管理人偿还管理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代为清偿管理人因管理而承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在活动中所受损失。2)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人要对其造成的损失对被管理人负侵权责任。适法与不适法的标准:被管理人意思、客观行为的妥当性(三)不当得利1、概念民通 92“没有合法

2、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该包括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利益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2、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2)一方受损(3)两方有因果关系(4)受益人获取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3、类型、效力(1)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2)善意的受益人与恶意的受益人标的返还与利益返还(四)侵权行为二、债权的相对性及其各种例外情形三、债的分类及意义(一)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意义:发生给付不能时:种类物不存在给付不能的情况,特定之债存在给付不能标的物灭失后的风险承担:(二)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意义:不可分之债不允

3、许部分履行;可分之债可以分割履行(三)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意义:产生原因和对外效力不同。(四)主债与从债意义:主债与从债具有从属性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要件、行使要件、效力代位权与代理的区别:名义不同、权限不同、结果不同(一)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2、须债务人怠于形式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不一定要求债权人债务到期)4、债权有不可实现之危险5、禁止条件:人格与身份关系的债权;专属的债权不能代位(二)行使要件1、行使的权利:合同法将其限制于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2、范围:保全债权为限度3、方法:自己名义、诉讼(三)效力

4、1)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都可用于债权人;当债权人得到清偿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失。2)债权人: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3) 当债权人得到清偿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失。五、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要件、行使、效力(一)成立要件1、债务人无偿处分债权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2)、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债务人无资力须客观存在且与债务人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3)、债务人损害的债权的无偿行为应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2、债务人有偿处分债权客观要件:同上主观要件: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受益人的恶意为撤销权行使之要件。(二)行使要件1、

5、主体2、客体: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财产行为)3、自己名义、诉讼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三)效力1)对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2)对受益人:受益人应原物返还,不能返还折价赔偿3)对债权人:将所收取的收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中作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无优先受偿权六、债权的担保(一)保证类型和效力1、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保证人并不立即履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债务,而是债权人先诉请法院强制履行债务人债权无果时,保证人才履行。连带保证:在债务到期且未能履行

6、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2、单独保证:一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做保证的方式。共同保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做保证的方式1) 按份共同保证:共同保证人履行了保证的债务后,在履行的范围内向主债务人追偿,但不得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2) 连带共同保证:承担了全部债务的保证人有双重追偿权:一主债务人;二其他连带保证人。3、 单个形式保证:保证人仅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一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单个主合同产生的债务分别提供保证。最高额形式保证: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协议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二)保证期间

7、1、意义: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间。2、分为:约定和法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3、性质:非诉讼时效期间 非除斥期间(三)定金的适用原则如果给付定金的一份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缴付的数额不超过主债务的百分之 20七、债权的让与和债务的承担(一)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1、有效债权存在(自然债权,又可撤销原因的债权在撤销前可以转让)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债权让与合同转移债权属于让与人4、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不可转让:1)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人身性质、从债权2) 约定不可转让3) 法律规定

8、不可转让:农村土地经营权5、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 80 条“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二)债权让与合同和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发生原因有:法律行为(遗嘱、合同)、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判决或仲裁(三)效力注意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发生转移(四)债务承担类型: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通常适用连带之债免责的债务承担: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位置而承受其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八、债的消灭(一)清偿:1、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与债的更改的差别)2、清偿地3、清偿期4、清偿费用(二)抵消要件:1、互负债权债务2、债务之标的、种类应该相同3、到期债务4、依法律规定和债的性质适用于

9、抵消不能抵消:1)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 2)侵权行为承担的债务 3)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效力: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附期限法定抵销权是形成权(三)提存要件:1、须有提存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其他情形2、须有具备提存资格的人为提存3、须在清偿所在地提存机构为之4、提存物须为债务人依债务规定应当交付却交付不能的标的物,并以物的交付为限5、提存人应以法律规定方式提存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1、债务消灭2、提存的风险收益转移给债权人3、债务人有权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10、提存人与提存机构:适用保管合同提存机构和债权人:1、债的标的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同时承担提存机构保管、变卖或出卖提存的费用2、风险由债权人承担,除非提存机构有过错。3、自提存之日 5 年被债权人不行使领取权,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性质不同。要约邀请是行为 人为唤起他人对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是订约行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2)表意的对象不同。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人发出,多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实现;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多采用对话或信函的方式为之。(3)内容要求不同。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具备成立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如普通的商业广

11、告;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具备成立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并含有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思。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意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享有的对抗对方的给付请求权,暂时得不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意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得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合同法第 66 条)2.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间为双务合同。(2)须合同中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当事人即应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而自己不履行的,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

12、履行不符合约定。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抗辩事由。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反要求对方履行,即给对方构成风险甚至损害,为防止对方因此受到损害,法律准许其得行抗辩,暂时不履行其债务。(4)对方的义务可能履行。该抗辩权的目的是使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因此,如果对方的债务不能履行,不发生该抗辩权,当事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请求救济。例如卖方将标的物毁损,就应按违约责任对待,不发生该抗辩权。3.效力。抗辩权人得暂时不履行债务,待对方按约定同时履行或者补正其先前不符合约定的履行时,应当同时履行。 从救济方面讲,对方在履行期届满不履行的,构成违约责任。(二)先履行抗辩权1.意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

13、合同中,后履行一方享有的在应先履行一方未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得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2.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间有数合同的,一合同的不履行不是他合同的抗辩事由。(2)须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无此约定的,应属同时履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3)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约定。 (4)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3.效力: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迟延给付的,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三)不安抗辩权1.意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者能够证明应后履行者难以履行时所享有的、得于应后履行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拒

14、绝先履行的权利。2.构成要件。(1)合同定有先后履行顺序。无此约定的,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不安抗辩权。(2)须应后履行方有难以履行的情形。诸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等。(3)须应后履行方的债务未届履行期。若该方在履行期届至而难以履行的,发生违约责任,已经没有不安抗辩的必要。(4)应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该方有难以履行之情形,又不提供担保的,应先履行方之“不安”加剧,即得中止履行。相反,若应后履行方虽有难以履行之情形,但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先履行方的“不安”不存在,自应履行其债务。3.效力。(1)应后履行方有难以履行的

15、情形时,应先履行方得请求其提供担保。(2)在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3)应后履行方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4)应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仍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得解除合同。(四)违约责任承担的形式1继续履行。(1)意义: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在有履行条件、债权人要求的条件下,继续履行原定的合同义务。(2)构成要件:除须具备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外,尚须债权人请求且债务人能够继续履行、事实上和法律上无继续履行的限制等个别要件。(3)效力:按原约定的义务履行。任一方都不得改变原定义务。2采取补救措施。(1)

16、意义:补救措施是指由违约方对可用更换、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方式的瑕疵给付,实施相应补正措施,消除或减轻债权人损害的责任形式。(2)特点。债务人履行不合约定但在事实上尚有补救的条件。当事人双方均得主张采用相应的责任。(3)效力: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的,不改变其违约的性质,债权人仍得就补救措施未能弥补的损失部分,主张赔偿请求权。3赔偿损失。(1)意义:即以违约方的财产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损失。赔偿损失通常采用金钱赔偿,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债务人确实无金钱可赔偿的情形,不排除以实物折价赔偿。(2)适用条件。除须具备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须完全具备下列条件:债权人有财产损失;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与债权人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3)适用赔偿损失责任的规则。合同法第 107、113、119、120 条等,从四个方面形成赔偿损失责任的规则:完全赔偿的规则。完全赔偿,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受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理预见规则。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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