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协管员倒在岗位不属工伤公平原则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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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管员倒在岗位不属工伤 公平原则获赔偿39岁的交通协管员盛忠(化名)值勤时,突发脑溢血昏倒,经抢救无效5天后不幸去世。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盛忠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其家属以人身损害赔偿将单位告上法庭。11月30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适用公平原则,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南汇交通协管服务社共同赔偿原告盛忠家属5万元。2003年11月27日,盛忠和南汇交通协管服务社签订上岗协议书,担任交通协管员,协议有效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2004年12月13日16时30分,盛忠在南汇区南六公路、三灶路口值勤时,突发脑溢血昏倒,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凌晨去世。按

2、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而因为盛忠在发病5天后才去世,有关部门认为盛忠死亡事件不符合条例规定,因此不认定、不视同为工伤。今年9月,原告盛忠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在法庭上,原告诉称,事发时,盛忠与管理单位的上岗协议已到期,由于未签新协议,双方为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盛忠死亡后未得到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原告同时认为,盛忠死亡与协管员工作岗位的工作强度大、条件艰苦,长期超负荷工作有密切联系。盛忠在岗位上昏倒后,被告方在场人员抢救不力,从而耽误了抢救时间。故两被告应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即使不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也应

3、按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赔偿,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4.7万余元。两被告则辩称,盛忠与自己是建立了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盛忠的工作不存在超负荷工作的情况,脑溢血与被告无因果关系。原告发病后被告进行了积极抢救,盛忠死亡后,有关部门不认定、不视同其为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现盛先生家属要求按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发后,被告已支付2.1万余元医疗费、给与2000元补助,并发动了捐款,尽到了同情与关心。两被告因没有赔偿义务,不同意原告盛忠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盛忠与两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盛忠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脑溢血死亡,且不认定工伤,此情形的损害赔偿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主张两被告存在迫使盛忠超负荷工作及抢救不力的过错,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因此又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盛忠事发前受雇于两被告,与两被告行使交通管理职能有密切关联,双方之间存在依赖利益,因此,两被告依法应按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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