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内容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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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流程,户籍地管理,(一)登记建档 (二)婚育证明办理 (三)技术服务 (四)奖励优惠 (五)统计上报,(一)登记建档,1.村(居)对流出人口实行全员采集并登记相关信息,认真填写人口计生基础信息报告单,按月上报乡(镇)录入PIS系统。 2.村(居)建立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簿。对人口计生基础信息报告单中有育龄妇女信息的,同时将其登记在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簿。 3.乡(镇)及村(居)定期对辖区内流出人口进行巡查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和对信息进行更新。 4.乡(镇)建立婚育证明登记表、现居住地反馈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和统计报表等档案。,村级人口变动信息

2、月报告单,村级人口变动信息月报告单,村级人口变动信息月报告单,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簿,(二)婚育证明办理,1.乡(镇)及时免费为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 2.对已流出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经核实婚育情况清楚的,可由家人为其代办。 3.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期限。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婚育证明办理(实地办理),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1、户口簿或本人居民身份证;2、村(居、社区)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4、已婚的,需提

3、供结婚证;5、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孕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由乡镇计生办出具的处理执行情况证明。,(二)婚育证明办理(网上办证),登陆查阅望谟县人口计生门户网站办事指南栏目(网址为:http:/ 邮箱:.,(三)技术服务,1.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2.告知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检查。 3.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在其婚育证明上作相应记录并加盖公章。,(四)奖励优惠,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为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

4、励; (2)为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家庭落实奖励政策; (3)协助相关部门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就业、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优惠。,现居住地服务管理,(一)登记建档 (二)婚育证明催办与查验 (三)技术服务 (四)权益保障 (五)统计上报,(一)登记建档,1.村(居)对流入人口实行全员登记并采集相关信息,认真填写人口计生基础信息报告单,按月上报乡(镇)录入PIS系统。 2. 村(居)建立流入人口信息登记簿,对人口计生基础信息报告单中有育龄妇女信息的,同时将其登记在流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簿。 3. 乡(镇)及村(居)定期对辖区内流入人口进行巡

5、查和随访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和对信息进行更新。 4.乡(镇)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检查登记簿、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和统计报表等档案。 5.实行出租屋/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和房东/用工单位登记报告制度。,流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簿,房东登记报告制度,凡流入当地承租房屋居住或务工的人员,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应该及时进行登记,认真填写贵州省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在发生或终止租赁和用工行为的7个工作日内要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或社区进行报告。如入住人员带有年度内出生的小孩或有怀孕现象的,房屋出租户、用工

6、单位在住户入住当日即应登记报告。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计生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进行登记、核实,并落实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首检责任。,(二)婚育证明催办与查验,1.村(居)协助乡(镇)及时查验辖区内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效婚育证明的,发放临检证,并督促其在临检证有效期(90天)内到户籍地办理。对州内流入育龄妇女,要收集婚育证明办证材料后,通过邮寄送户籍地,为其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2.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或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婚育证明上作相应记录并加盖公章。 3.婚育证明首次查验后,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查验,(三)技术服务。,1.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免费享有的技

7、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妇检;上环取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 2.在流动人口相对聚集的地区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有条件的在适当位置设置避孕套自取箱,方便流动育龄夫妻获取避孕药具。 3.乡(镇)组织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环情检查,按规定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乡(镇)主动与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建立联系,依据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通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四)权益保障,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

8、、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协助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贫困救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协作服务管理,(一)信息管理。 (二)生育服务。 (三)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协作监管。,(一)信息管理,1.按照PIS应用规范,启用相应模块开展业务工作。 2.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情况逐级统计上报制度,做好流动人口统计工作。 3.在县人口计生局网站上,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二)生育服务,1.对拟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流动育龄夫妻,凭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地乡

9、(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则上由女方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1)信息核实: 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收到流动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情况。 户籍地乡(镇、街道)接到核实要求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2)服务登记: 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证明材料不全或有误的,暂缓办理;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3)情况通报: 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

10、内向流动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街道)予以通报。 由户籍地乡(镇、街道)办理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自办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予以通报。 2.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负责审批。生育政策和审批程序依据受理户籍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受理申请的户籍地将审批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通报其现居住地。,(三)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1.现居住地或发现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乡(镇、街道)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必须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先行与政策外生育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协商。 2.协商时间:户籍地自收到现居住地或发现地的相关文件和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3.协商内容: (1)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收入; (3)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4)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案; (5)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4.协商凭据:协商的双方可以采用公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原始记录。 5.协商时间的计算:公函以挂号签收日期为到达时间;传真以注明接收时间为到达时间;电话以原始记录的通话时间为到达时间。,(四)协作监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建立健全同级协商、上级协调、相互配合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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