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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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无限责任的含义是,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经营活动中所欠的债务,投资者应该用个人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1、是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且是中国公民,人数仅一人,不包括组织,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该法。 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不具有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

2、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但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字样,但可以叫厂、店、部、商号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没有明确的限定,但是要求必须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 1)设立登记。 2)受理并审查申请。 3)核准登记。 4)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三、个人独资企业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招用职

3、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安全;参加保险等。,四、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分为强制解散和自行解散。主要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被依法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清算。通知债权人。财产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等。 3、注销登记,案例分析: 1、李明想设一独资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企业董事长。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他注册资本1元,认为资本越少,承担的责任就越小。计划雇用3名职工,但支付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

4、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他认为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账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他的这些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10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04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4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4年7月10日,法院指定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税款3000元,欠乙工资6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

5、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间价值2万元。,试问:1、乙于2月10日以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理由。 2、试述企业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合 伙 企 业 法,一、合伙制度概述 1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组织形式。而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

6、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合伙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协议须为书面形式。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在主体方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

7、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但是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8、50条)并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其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

8、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理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9、。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合伙财产指合伙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以货币或所有权出资的,该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仍享有标的所有权(原权),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对以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出资约定不明且合伙人之间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结

10、合合伙存续期间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推定为以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资。,(2)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由全体合伙人共有。这类财产与合伙人以所有权出资的财产一起,均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它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表现为: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2)在合伙且有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业存续

11、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但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他们共同出资20万元,一年后获得经营利润2万元,还获赠一台电脑。那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该20万元出资和2万元利润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B获赠的电脑不属于出资,也不属于营业所得,但仍属合伙企业财产 C张某欲向王某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一半财产份额,只

12、需通知李某即可 D张某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未取得李某的同意,但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该出质行为有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其处分。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故A、B项正确。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故C项错误。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向合伙人以外的人出质,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的,该出质行为无效,但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D项错误。,四、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执

13、行方式比较灵活,包括以下方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3)由1名和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 (1)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执行情况,后者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3)所有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均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此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

14、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6)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行为,包括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合伙协议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执行后果的承担与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均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

15、不明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此类约定无效。,4合伙事务的决议 (1)一般事项的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办理;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处理。合伙企业法对表决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

16、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吸收新的合伙人。 对于上述合伙事务执行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决议事项,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办理。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律的规定。,4李某、简某等人共同设立一个名为“速过会”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注册会计师培训业务,请问下列哪些行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 A将企业名称改为“会速过” B将本企业所有的剩余办公场所出资 C以本企业的名义为培训老师提供担保 D销售一批培训教材,五、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属于补充性责任。,(2)双重优先原则:当合伙企业与合伙人都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时,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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