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贸易仲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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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1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范围 国际商事经济贸易仲裁,又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或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自愿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提交给各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审理、裁决的活动。这种裁决通常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为统一“商事仲裁”的概念,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制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商事”一词作出广义解释,使其包含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情。

2、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理或代理;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证;投资;筹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和其他形式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天空、海上、铁路或公路的载运。,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典型的国际性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双方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为基础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通常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与诉讼相比,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具有易于保密,程序简便,节省费用等优点。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三、各国商事仲裁立法 各国基于各自不同的法律传统,对商事仲裁具有不同的立法

3、体例: 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主要在民事诉讼法中专章对商事仲裁程序作出规定; 英国、美国、瑞典等国家则采取单行法的形式规范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第2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可分为临时仲裁和常设仲裁两种组织形式。其中常设仲裁(Permanent Arbitration)的仲裁机构一般附属于民间团体,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和自己的仲裁规则。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领域中的常设仲裁机构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国际性的、全国性的和专业性的三种 。,二、国际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

4、ation) 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三、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指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内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

5、on),它还包括深圳和上海两个分会。,第3节 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人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之所以能够被法律所认可,并被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国家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中的认可,它允许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有权为自己设定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并从事相应的法律行为(如签订仲裁协议),并承认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这构成了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础。,二、仲裁协议的类型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仲裁协议书(Su

6、bmission)和其他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文件三种类型。 仲裁条款,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单项书面协议 ; 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与其他民事行为有效要件一样,包括订立商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能力、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以及仲裁协议的形式合法三个基本要求。 从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特点来看,影响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提交的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二是仲裁协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四、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对于仲裁协议的

7、内容,各国法律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要求不同,但基本包括以下内容: 仲裁标的,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的事项 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 仲裁规则 裁决的效力(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ward),五、仲裁协议的效力 目前世界各国的仲裁法和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都承认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923年关于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和1958年纽约公约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了规定。 有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仲裁协议所载事项对双方当事人和仲裁者都有约束力; 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提请仲裁和有关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依据; 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8、条件。 为保证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被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第4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包括裁决在作成国境内执行和裁决在作成国境外执行。 在本国境内执行时,一般依据本国的国内立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按法定程序执行。 裁决在作成国境外执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国所作的裁决要求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另一是外国所作的裁决要求得到本国的承认和执行。 仲裁裁决在作成国境外执行的问题,国际上通常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方式解决。,1958年纽约公约是当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主要公约,其主要内容是: 1、各缔

9、约国之间应互相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境内作成的仲裁裁决。 2、缔约国按本国的程序规定,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3、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才可以根据被诉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 (1) 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 (2) 被诉人没有给予选择仲裁员或对于案件提出意见的机会。 (3) 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或仲裁国的法律。 (5) 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的有关当局撤销。 (6)裁决的争议,依据执行地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7)裁决的内容与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二、承认与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程序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0、的具体程序,最终要依照执行地国的有关程序法来决定: 在美国,与国内仲裁有关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但以该规定与美国承认的公约不相抵触为限; 在英国,执行可以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与执行本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程序是相同的; 德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依德国国内仲裁裁决所适用的程序宣告即可,除非德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有相反规定; 在法国,仲裁裁决根据有管辖权的大审法庭出具的执行许可命令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许可应以法庭的执行判决形式作出。,我国也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可以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国外执行时,有条约的,依条约规定办理;没有条约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提请对方国家的有关政府部门协助执行,或提请对方国家有关的民间团体,如商会、同业公会、对外经济贸易促进组织等协助执行,还可以凭我国的仲裁裁决,在对方国家法院起诉,要求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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