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旗仪式规范》word版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70866827 上传时间:2019-01-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4.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升旗仪式规范》word版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升旗仪式规范》word版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升旗仪式规范》word版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升旗仪式规范》word版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升旗仪式规范》word版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升旗仪式规范》word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升旗仪式规范》word版(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丛台区紫苑中学升旗仪式规范 、升旗仪式程序: 准备:师生肃立,面向旗台 开始: (1)出旗(升旗手、护旗手护国旗至升旗台前)。 (2)升旗(奏国歌,全体师生行注目礼)。 (3)奏国歌(师生同唱)。 (4)领导讲话(师生肃立静听)。 升旗仪式结束。 、升旗仪式要求: (1)全校师生都要参加每天举行的升旗仪式。学生每天要整队参加,教师在每周的星期一以级组为单位整队参加,其他时间不作整队要求,但面向旗台,向国旗行注目礼。 ()星期一为学校规范的升旗仪式日,依照升旗仪式程序进行。 ()行动迅速,二分钟内到达场内并整理好队伍。 ()星期一为学生穿校服日,全体学生要穿齐校服参加升旗仪式。 ()升旗仪式过程

2、,全体师生必须肃立,向国旗行注目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

3、制作。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

4、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第十一条民有船舶和进人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

5、部门规定。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致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

6、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附: 升旗仪式规范程序 1、宣布升旗仪式开始 2、全体立正,升国旗、奏国歌、敬礼 3、唱国歌4、国旗下讲话 5、宣布升旗仪式结束,退场 注:逢雨天或其他情况不能升旗,则进行教室内升旗仪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