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地税2012税收征管岗位培训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70851434 上传时间:2019-01-18 格式:PPT 页数:236 大小:1.0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平邑地税2012税收征管岗位培训_第1页
第1页 / 共236页
平邑地税2012税收征管岗位培训_第2页
第2页 / 共236页
平邑地税2012税收征管岗位培训_第3页
第3页 / 共236页
平邑地税2012税收征管岗位培训_第4页
第4页 / 共236页
平邑地税2012税收征管岗位培训_第5页
第5页 / 共2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平邑地税2012税收征管岗位培训》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邑地税2012税收征管岗位培训(23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9/1/18,1,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培训 (平邑县地税局),2019/1/18,2,2012征管岗位培训,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部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等规定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律形式对国内税收和涉外税收作出统一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法。 2001年4月28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共分为六章即:第一章 总则(1-14条) 第二章 税务管理(15-27条) 第三章 税款征收(28-53条) 第四章 税务检查(第54-59条) 第五章

2、 法律责任(第60-88条) 第六章 附则(第89-94条),2019/1/18,3,2012征管岗位培训,第一章 总则 一、立法宗旨(第1条) (一)征管法立法宗旨 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 (一)适用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二)细则 1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 2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理解与把握(串讲,下同),2019/1/18,4,2012

3、征管岗位培训,三、税收权限(第三条) (一)税收权限 1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细则 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三)理解与把握,2019/1/1

4、8,5,2012征管岗位培训,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四条)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细则 本条无解释。 (三)理解与把握,2019/1/18,6,2012征管岗位培训,五、地方、部门的职责(第五条) (一)地方、部门的职责 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3地方各级人民

5、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细则 本条无解释。 (三)理解与把握,2019/1/18,7,2012征管岗位培训,六、信息化建设(第六条) (一)信息化建设 1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6、款有关的信息。 (二)细则 1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三)理解与把握,2019/1/18,8,2012征管岗位培训,七、税法宣传和咨询(第七条) (一)税法宣传和咨询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 2税务机关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二)细则 本条无解释。 (三)理解与把握,2019/1/18

7、,9,2012征管岗位培训,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第八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 1知情权: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的权利。 2保密权: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减免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陈述权。 5申辩权。 6请求法律救济权: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7请求国家赔偿权。 8控告权: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细则 1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8、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理解与把握,2019/1/18,10,2012征管岗位培训,九、队伍建设(第九条) (一)队伍建设 1提高素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2秉公执法: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3依法征管: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细则 本条无解释。 (三)理解与把握,2019/1/18,11,2012征管岗位培训,十、制约、监督

9、制度(第十、十一条) (一)制约、监督制度 1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2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细则 1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2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3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三)理解与把

10、握,2019/1/18,12,2012征管岗位培训,十一、回避制度(第十二条) (一)回避制度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细则 1应当回避的行政行为:税务人员在办理下列事项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具有应当回避的关系的,应当回避:(1)核定应纳税额;(2)调整税收定额;(3)进行税务检查;(4)实施税务行政处罚;(5)办理税务行政复议。 2应当回避的关系:税务人员在办理应当回避的事项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

11、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三)理解与把握,2019/1/18,13,2012征管岗位培训,十二、关于检举及检举人(十三条) (一)关于检举及检举人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二)细则 1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2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三)理解与把握,2019/1/18,14,2012征管岗位

12、培训,十三、机构设置(十四条) (一)机构设置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二)细则 1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2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三)理解与把握,2019/1/18,15,. 其他,2019/1/18,16,一、第二章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指税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 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

13、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包括四部分内容:税务登记、账证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管理。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2019/1/18,17,税务登记分四种:,1开业税务登记 (1)适用对象分两类:一类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另一类是其他纳税人。 (2)时间限定: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限均为30日,具体规定为: 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其他纳税人: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或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 纳税人所属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

14、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2019/1/18,18,3、税务机关核发时限: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4、工商登记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二)细则 1、国地税信息共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3、工商登记通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4、登记地

15、点:(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5、其他主体登记规定:(1)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理解与把握,2019/1/18,19,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适用于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1)代扣代缴。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即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列支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缴税款,其目的是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 地税管理的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主要有: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