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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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继承法,主讲:张竞芳,前 言,一 修改婚姻法的起因 二 修改婚姻法的方式 三 修改中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一 修改婚姻法的起因,(一)关于夫妻财产制 (二)关于“包二奶” (三)关于家庭暴力,二 修改婚姻法的方式,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将80年婚姻法从条文到内容都作大幅度修改。 另一种认为80年婚姻法是好的法律,这次修改应以80年婚姻法为基础,只是针对现实中亟待解决 的问题作适当的修改,可改可不改的条文不改,以维护婚姻法的稳定性。,三 修改中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一)关于重婚问题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 有学者主张应扩大

2、重婚罪的范围,将那些虽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或生有子女的,定为重婚罪。绝大多数学者持不同意见。理由是:1与婚姻的概念相冲突;2婚外同居的表现形式多样,情况比较复杂;3婚姻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1虐待可构成犯罪,家庭暴力刑法中无家庭暴力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依刑法相关规定处理;2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家庭暴力可能只是一次,如一次殴打或一次性暴力;3虐待一般为精神折磨,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构成虐待罪。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三)关于夫妻间相互忠实的问题 新婚姻法第4条补充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巫昌

3、祯教授认为: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四)关于事实婚姻问题 新婚姻法回避了事实婚姻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以后对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 学者观点:1认为结婚举行仪式是多年婚姻习俗,法律硬性规定取消不承认,实践中不易执行,因此应当承认。2认为对事实婚姻应采取有条件承认。认为如果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仅仅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不登记又有正当原因的,应予以承认。这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五)关于夫妻财产制问题 新婚姻法增设了个人特有财产,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 对婚姻法修

4、正案中曾规定的夫妻财产转化问题,学者有不同看法。认为:一是对妇女不利;二是从法理上讲不太公平。,(六)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 多数人主张以“婚姻关系破裂”取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大部分是感情问题但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为了涵盖离婚的全貌,采用“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更科学、更准确。,(七)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原因多种多样,从有无过错上讲,分为三种情况:1是双方均无过错;2是双方均有过错;3是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 这一制度的作用是:1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使无过错方获得心理上的慰藉。2制裁、预防违法行为。3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工

5、作提到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来。婚姻法学专家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起草了民法婚姻家庭编的专家建议稿。 一 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 二 关于体系结构的安排,一 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两种方案: 一种方案是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完整地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使其单独成编,叫民法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这是法典主义方案。 另一种方案是保留婚姻法的单行法地位,仅在民法的相关部分(如人身权章的身份权节)对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作若干原则性的规定,与婚姻法相衔接。这是单行法主义方案。,二 关于体系结构的安排,第一章通则,是有关该编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亲属,是有关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亲属的种类、亲属关系的

6、法律效力、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等规定。 第三章结婚,是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第四章夫妻,是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定。,第五章离婚,是有关离婚登记、离婚诉讼、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规定。 第六章父母子女,既有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也有关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专门规定。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是否需要规定,尚需作进一步的研究。,抚养与赡养应否对等问题。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使父母没能履行或无力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成年后,仍应赡养父母。 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基于主观原因,对于子女犯有故意杀

7、害罪(未遂)、虐待罪、遗弃罪或者父亲奸污女儿罪,子女成年后,就允许他们不赡养父母。,父母与婚生子女问题。 国外立法有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即指丈夫证明在妻子受胎期内, 未与妻有同居行为时,其依法享有否认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规定,但实践中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问题。 三种情况:1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了结婚登记,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准正)。2由生父自愿表示认领。3被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系其所生,此时可由生母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或进行亲子鉴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问题。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标准? 观点:1以继父母

8、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者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为标准。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其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3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否有一定的时间? 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人工生殖子女问题。 人工生殖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质人工授精,即使用丈夫的精子或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简称AIH;另一种是异质人工授精,即使用第三人的精子或卵子进行人工授精,简称AID。 同质人工授精而出生的子女,子女与父母有血统关系,属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 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身份的确认较复杂。

9、其基本特征是:由于是第三人提供精子或卵子,所以父或母一方是不特定的。这种不特定的父或母无法对孩子行使行为能力,孩子和他们之间不能互相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代理母亲”问题。 在妻子子宫无法使受精卵着床时,使用妻子卵子和丈夫精子在体外受精,然后将胚胎植入她人子宫妊娠生育,此分娩者即是代理母亲。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代理孕母,以根本杜绝其可能产生的弊害。,第七章收养,是有关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和收养的解除等规定。 第八章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也包括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 第九章扶养,包括扶养的范围、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顺序、扶养的程度和方法

10、等。,婚姻法的体系,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总论 第二章 婚姻法的沿革 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亲属 第五章 结婚制度 分论 第六章 家庭关系 第七章 离婚制度 附论 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涉港澳台婚姻,继承法的体系,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 第四章 继承法的适用,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一 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 婚姻法的特征 三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四 婚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 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 婚姻的概念 外国法中婚姻的含义:一是指称婚姻关系。一是指创设婚姻关系的行为即结婚行为。 我国古代婚姻即“昏姻”或“昏因”,

11、含义有三:一是指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即结婚仪式。如“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二是指男女通过结婚所形成的夫妻关系。如“婿曰昏,妻曰姻”。三是指由婚姻联结起来的姻亲关系。如“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 我国现代法中婚姻的含义:一是指婚姻的缔结即结婚行为;一是指婚姻关系本身。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它只发生于男女两性之间。非异性的同性恋的结合不能形成婚姻。 (2)婚姻是男女两性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其目的应是双方永久共同生活和组织家庭。缺乏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男女两性临时性的

12、结合不能形成婚姻。 (3)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2 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为纽带,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1)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 (2)家庭以婚姻为基础,以婚姻、血缘为纽带。 (3)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具有重要的社会职能。,(二)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婚姻法的名称 2 婚姻法的不同涵义 (1)狭义婚姻法和广义婚姻法 (2)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三)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13、 婚姻法第1条明确指出:“本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1 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 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1)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2)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人身关系,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条件的。 二者的联系:教材第22页,二 婚姻法的特征,

14、1 普遍性 2 伦理性 3 强制性,三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1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前提的。 2 从婚姻家庭的演变来理解婚姻家庭的社会关系。 (二)婚姻家庭具有两重性 1 自然属性 2 社会属性 二者的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1 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 教材第25页。 2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关系的区别 。,四 婚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婚姻法与民法的联系、区别。 联系:1 二者都是私法;2 二者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区别:1 婚姻法

15、属于身份法范畴,民法属于财产法范畴;2 婚姻法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处于从属地位,民法中财产关系是主要的,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是为了适应商品关系的客观要求而设立的;3 婚姻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不适用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而是按照平等互助、养老育幼,促进家庭和睦团结的精神进行的;4 婚姻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混同为一体,很难划分清楚,而民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混同,划分的十分清楚。,(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 宪法和普通法律 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 5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二章 婚姻法的沿革,一

16、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二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沿革) 三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立法,一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一)人类社会初期的两性关系 在人类社会初期,男女两性关系完全是出于原始的、本能的、生理的需要,毫无任何限制,是一种“杂乱的性交关系”。,(二)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1 群婚制 群婚又称集团婚,是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1)血缘群婚制。也称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它是指同辈分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分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也称普那路亚婚,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然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的权利。一群女子和一群男子结合,前者中不得有后者的姐妹,后者中不得有前者的兄弟。只允许在血缘较远甚至无血缘关系的男女间通婚。,2 对偶婚制 (1)概念。对偶婚是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是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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