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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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浦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吴梅凤,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 二、劳动法 三、劳动合同法 四、消防法 五、职业病防治法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七、工伤保险条例 八、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培训依据,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前 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

2、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都对安全培训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2012年11月21日 又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国发201023号第6条: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

3、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国发201140号第9条: 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委2012 10号,第4条: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

4、,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自治区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 严格按要求落实安全培训专项经费,一般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按2. 5%的标准提取;企业新上项目必须专门安排培训经费,并足额支付员工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

5、台阶,它主要的内容是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安全生产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依据。,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称现行安全生产法)施行10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安全生产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党中央、国务

6、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稳定的法律保障。,2011年12月,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各类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专家的意见,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对有关问题多次协调,形成了草案。 草案实施后,将有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作出的“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意识,有利于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

7、全社会安全意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常言说“生命无价”,生命是个人最大的本钱,一个人受伤至残或失去生命,个人的生活、前途就会受很大影响甚至无从谈起,也会给家庭带来灾难甚至毁灭性打击。 因此,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安全,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安全第一),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业人员更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时刻把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大事,真正做到思想到位、措施到位,当安全与生产之间发生矛盾时,能够正确处理,确保安全。,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安全是进行

8、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基本条件。 要抓好安全生产,首先要从预防抓起,作到未雨绸缪,而不能等事故发生后才想到“预防为主”是实安全生产的最好举措,是安全第一的具体表现。要实现安全第一就必须扎扎实实地从预防为主抓起。,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是两层意思的组合,如果将其“拆”开来看,更能使人理解其含义:“预”即预想、预料、预见,是一种“虚”的、并不实际存在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却能意识到。“预”属于思想认识问题,通俗说是人的责任心。安全生产,认识是第一位的。没有这个前提,任何一件小事都可能惹下大祸。,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事故中有95%是“三违”造成的

9、,是人为的责任事故。而这些责任事故的产生,首先是责任人的认识问题引起的。没有“预”便没有“防”;一些人在事后后常后悔说“想不到”、“悔不该”预防事故连想都没去想,怎么会走防?“防”即防备、防范、防止,是实实在在的东西,看得见,摸得着,它是将“预”变成一种行为,一种手段、一项措施。安全生产大量的工作是在如何“防”上;购置安全保障设备,配备专职安全员,坚持安全巡查制度等等。,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所以,“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是安全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只有认真做到预防为主,从人、物、环境、管理四个方面消除隐患,才能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防患于

10、未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 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安全生产,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免受损害。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其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且履行这种义务是保障安全生产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因此,依法建立从业人员保障权利和履行

11、义务的机制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机制。 在安全生产法总则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还专门设立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章,对有关事项作具体规定,进一步确定这个机制的内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一)劳动合同保障权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二)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

12、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二)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和建议权,这项规定为从业人员确立了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也表明了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并且这些义务是法定的、应当认真履行的义务,从根本上也是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的利益的。因为从业人员的知情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之一,只有那些置从业人员安全于不顾,企图谋取不法利益的生产经营单位才会有意蒙骗从业人员,使从业人员处于茫然无知的状态。,煤气炉危险有害因素,1、工艺过程主要危险、有害性 火灾、爆炸产生的破坏和危害主要是热辐射、冲击波和抛射物造成的人员伤害 在生产设施的维护、检修过程中,还存在着电气伤害、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危险、有害

13、因素 电气设备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触电伤害 2、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 空气压缩机运行产生的噪音、空压机内的润滑油在热空气的作用下氧化而形成碳化物、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校验 3、储存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 装卸转运过程中违章操作、着火 4、职业危害因素 噪声危害、粉尘危害 5、其他危险因素 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起重伤害,(三)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14、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这里讲的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 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强迫命令从业人员进行作业。这些都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这种行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五)紧急情况下停止

15、作业的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辽宁阜新孙家湾“2.14”矿难,2005年2月14日15时01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4.2.4 事故发生过程,辽宁阜新孙家湾“2.14”矿难,

16、爆炸前,瓦斯浓度0.2%。 14时49分38秒冲击地压发生;14时50分至14时52分瓦斯浓度由1.29%升至4%以上。配电点处14时53分瓦斯浓度达8%。15时01分发生瓦斯爆炸。 在矿震发生和瓦斯爆炸之间有11分钟间隔,调度无权下令断电,“生产优先”型管理体制。,(六)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七)获得符合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八)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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