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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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律师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08第 6-1 号 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 份” 、 “发行人” 、 “公司” 或“股份公司” )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司慧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高乐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首次公开发 行

2、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 的要求,基于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律师已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管理办法的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律

3、师已按上述法规及编报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高乐股份的相关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 发行人律师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2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律师同意高乐股份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自行引 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高乐股份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5、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高乐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4、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高乐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高乐股份董事会已依公司法 、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高乐股份现行有效公司章程之规定就本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作出决议。 该决议已提交高乐股份 200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5、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宜,其 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高乐股份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高乐股份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律师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3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高乐股份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外经 贸资二函2001第 1264 号文批准, 在原外商独资企业普宁市振兴制造厂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振兴公司”)整体改制基础上、通过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2 月 7 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00

6、 万 元,设立时公司名称为“广东高乐玩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12 月 29 日,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53269 号批准,公司正式更名为“广东高乐玩具 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高乐股份已通过了 2006 年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高乐股份没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本律师认为:高乐股份符合证券法 、 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高乐股份本次发行在主体资格上不存 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经核

7、查,高乐股份在主体资格方面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高乐股份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高乐股份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 3、 高乐股份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 移手续已办理完毕,高乐股份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高乐股份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发行人律师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4 政策。 5、高乐股份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高乐股份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 的高乐股份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8、纷。 (二)经核查,高乐股份在独立性方面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高乐股份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高乐股份的资产完整。 3、高乐股份的人员独立。 4、高乐股份的财务独立。 5、高乐股份的机构独立。 6、高乐股份的业务独立。 7、高乐股份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三)经核查,高乐股份在规范运行方面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高乐股份已经依法建立和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根据高乐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及本律师了解,高乐股份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

9、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高乐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 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发行人律师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5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高乐股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根据有关部门

10、的证明、高乐股份承诺及本律师核查,高乐股份不存在下列情 形: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依法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或者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 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 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

11、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高乐股份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高乐股份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高乐股份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发行人律师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6 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经核查,高乐股份在财务与会计方面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根据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鹏城会计所”)深鹏所

12、股审字 2008010 号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鹏城审计报告 ” ) ,高乐股份的资产质量 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高乐股份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高乐股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 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高乐股份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高乐股份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 不存在随意变

13、更的情形。 5、高乐股份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高乐股份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末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 20%的水平;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高乐股份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乐股份经营 发行人律师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7 状况良好,其经营成果对

14、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高乐股份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等重大或有事项。 9、高乐股份申报文件中不存在如下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高乐股份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高乐股份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高乐股份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高乐股份的行业地位或高乐股份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高乐股份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15、3)高乐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高乐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高乐股份在用的商标、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 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高乐股份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经核查,高乐股份在募集资金运用方面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高乐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均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 用项目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发行人律师文件 法律意见书 5-1-8 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高乐股份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高乐股份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 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高乐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高乐股份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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