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扩大损失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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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损失”难认定 保险公司判赔 6 万多保险公司:车底盘“刮石头”后继续驾驶扩大损失,这损失不能赔。法院:不能认定继续驾驶车辆,致使损失扩大。车辆行驶时被石头“刮到底盘”,这时车辆该继续前行还是停车维修?保险公司认为,发现问题后车辆继续前行导致了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免责”;车主则认为,自己不是专业人员,很难立刻发现车辆受损。最终,双方闹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处保险公司赔偿 6 万余元的修理费。容先生为自己的车购买了全险及不计免赔的保险。今年 1 月,他到开远出差时,路上石头刮到了车底盘,当车开出一段距离后便无法继续行驶。此后,车辆修理共花了 6 万多元。理赔时

2、,保险公司认为,当车底盘刮到石头后,容先生未经必要修理,而是继续行驶,这期间发动机内部机件损坏,致使损失扩大,因此公司只能承担直接经济损失部分 3562 元,至于其他损失部分(估约 65000 元)保险公司“应免责”。之后双方协商多次无果,容先生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修理费 6 万余元,并赔偿车辆损坏后产生的租车费 2 万余元。为容先生辩护的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表示,容先生并没有刻意损坏发动机零部件,这不属于扩大部分损失。“对于一般人来说,很难立刻清楚底盘是否受损,因此,这一责任并不在容先生。”经审理,五华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容先生继续驾驶车辆,致使损失扩大,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容先生

3、 6 万余元,但不赔偿车损坏后产生的租车费。对此,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终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报记者熊波驾驶人无过错保险公司要赔“扩大损失”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8/11消费者权益律师:王婷婷律师车辆受损后继续行驶并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否定了保险公司损失扩大部分不予赔偿格式条款。这就意味着,驾驶人如对损失扩大部分无过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车辆受损后继续行驶并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四川省成

4、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否定了保险公司“损失扩大部分不予赔偿”格式条款。这就意味着,驾驶人如对“损失扩大”部分无过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2009 年 6 月 20 日晚 8 时 30 分许,成都市私家车车主黎女士夫妇驾车途径该市高新西区一工地时,汽车底盘与地面发生碰撞,两人当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继续驾车前行,结果车辆前行约 300 米后熄火且无法启动。黎女士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双方确认,该车因碰撞车辆底盘致使发动机机油底壳破损及右前钢盆损坏,而在机油底壳破损后车辆继续启动、点火又造成了车辆发动机其他部件损坏。保险公司随后对该车进行定损,并承诺赔偿因碰撞发生的发

5、动机油底壳及右前钢盆等 6 项损失共计 27692 元及施救费用 400 元,对其余损坏部分则未予定损。因协商无果,黎女士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全部维修费 50555 元。今年 8 月 12 日,武侯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黎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车辆驾驶人在明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继续使用车辆并造成扩大损失的,保险公司确实有权不予赔偿。不过,本案涉案车辆的底盘碰撞发生于晚 8 时 30 分许,车辆驾驶人在不具有专业车辆修理知识情况下,未充分认识到、也无法准确查勘到此次底盘碰撞已造成保险事故,因此车辆驾驶人无法准确判断事

6、故程度并无过错,即不应视为车辆驾驶人存在扩大损失的过错;在碰撞发生后,车辆驾驶人仅继续行驶约 300 米,其继续行驶的行为并未持续过久,故从碰撞到停止驾驶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应属损坏原因到损坏结果发生的正常过程,不应被视为两次损失。综上分析,涉案车辆损失符合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黎女士赔偿事故损失 50555 元。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保险公司受案后未出现场 客户理赔遭卡壳运输途中出了保险事故,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却未到事故现场,并明确表示要求对方自行拍照处理。车方事故处理完毕,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打起“横耙”,以损失过大为由拒赔。日前

7、,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示,保险公司败诉,给付车方理赔款 20320 元。不出现场,让车方自行处理2009 年 4 月,重庆荣誉物流有限公司的一辆大货车,除了在万州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5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外,其还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后一险种载明:保险期限为 2009 年 8 月 2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8 日,保险货物为该车承运货物(国家管控物资及运输商品车辆除外),每次运输货物的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鲜活物资、玻璃、陶瓷制品类物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200 元。同年 9 月 1 日傍晚,王某驾驶该车装载 23 吨冰冻萝卜

8、,从湖北利川驶往万州。但车行至利川谋道境内时,因车辆失控撞向路边,造成车辆及所有萝卜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时,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驾驶员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与此同时,王某在事故发生后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到达事故现场勘验,而是在电话里明确表示,让王某自行拍照处理。为此,王某请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摄,支付了照相费 240 元。次日,王某又找人对车上的萝卜进行搬运,并支付了 400 元搬运费。不过,王某在搬运后却发现萝卜受损严重。此后,荣誉物流公司与托运方进行协商,赔偿托运方萝卜货款1.8 万元。事后理赔,保险公司却拒赔事故处理完毕后,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其

9、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项目,包括照相费、搬运费、货物损失费、财产损害赔偿费,金额共计 20320 元。但保险公司却拒赔。其拒赔的理由主要是,车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扩大了萝卜损失,未尽到减少损失的义务,且萝卜的价格过高。但物流公司却称,事故发生后,车方已按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相反,保险公司却未按规定,到事故现场核实。关于萝卜的价格问题,车方当时是按照托运方的货物出库单所载明的价格即 0.6 元/斤的标准,对托运方进行赔付。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物流公司只好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保险事故损失,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判决显示, 保险公司败诉我国保险法第

10、 21 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此,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物流公司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到事故现场核实,而是明确表示要求驾驶员进行拍照处理。故法院认为,车方不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形,即本案不适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之规定。车方为处理保险事故,共支付费用 20320 元,并提供了相关的

11、证据予以证明。而保险公司接到出险通知后未到现场核查损失,其反驳对方赔偿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市二中院终审判令,由保险公司给付物流公司保险理赔款 20320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报记者 程建勇 通讯员 胡玉婷拒出现场,保险公司最后输了官司市民在被保险的车辆上受伤后及时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然而,保险公司却因未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结果导致了日后双方对事故成因完全不同的两种说法,为此双方闹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出险造成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理应承担保险责任,日前,槐荫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8000 余元。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不出现场

12、济南市一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保险合同,为该公司运输的货车入了 4 项保险。投保后没过多久,投保的一辆货车在单位院内卸货的时候,车上的工作人员王某左脚不慎受伤。事发后,该公司负责人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然而保险公司根据其报案内容认为不属于保险范围,拒绝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无奈,受伤的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拇趾软组织碎裂伤;左拇趾骨基底部骨折。住院 15 天共计花费医疗费 6000多元出院,医嘱禁止患足负重 6 周。随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以不在保险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几次索要不成,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双方争议:事故成因究竟是啥

13、审理中,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对王某受伤的整个过程和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向原告进行理赔等问题发生严重的争议。运输公司陈述的事实是王某左脚被车门挤到而受伤,保险公司则根据运输公司负责人报案时的录音记录认为王某是被货物砸伤,原告作了虚假陈述,仍然坚持拒赔。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举证不利应担责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工作人员王某受伤的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并未及时进行现场勘查,致使双方对出险事实说法不一,通过鉴定也无法查清伤者如何受伤的事实,被告既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原告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亦不能举

14、证证明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担保险责任。据此,槐荫区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济南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 8000 余元。通讯员 杨阳 杨克军 记者 李世武车辆碰撞后扩大损失保险公司不能免责通讯员曾旋记者冯伟祥日前,青田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案作出判决,认定车辆碰撞后继续行驶造成扩大损失,需专业知识才能作出判断,保险公司不免负责。2008 年 1 月 4 日,黄一峰为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公司投保,并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投保机动车赔偿限额为 22 万元,期限为 2008 年1 月 5 日至 2009 年

15、 1 月 4 日止。合同保险条款还载明“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责任免责等条款。当年 7 月 21 日,黄一峰驾车途中底盘受到石块碰撞,他下车检查认为无异,继续驾驶。当晚,黄一峰再次使用车辆后发现无法启动,经维修后保险公司评估损失为 8466 元。但车辆实际所需修理费用 2 万多元,双方协商未果,黄一峰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共计 25780 元。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坚持只同意赔偿合理损失 8466 元,认为修理费中有 17000 余元系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擅自行驶车辆,导致变速箱烧毁,造成损失扩大,该损失不在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内。法院认为:

16、原告非专业驾驶员和车辆技术人员,未发现外部表象时难以根据碰撞对保险车辆的受损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预知。被告直接将保险车辆的再次损伤解释为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解释不当,也未向法院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保险车辆“再次损伤”应纳入赔偿责任免除范围,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浙江工人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或复制内容如何认定事故后继续使用车辆造成的“扩大损失” 2012-07-22 21:40:18|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保险理赔 车损险 |字号 订阅成都黎女士的丈夫戴某驾驶投保车辆时,车辆底盘与地面物体发生碰撞,在黎女士花费 60555 元修复车辆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黎女士的上诉请求得到法院支持。2009 年 6 月 20 日晚 8 点 30 分,黎女士的丈夫戴某驾驶车辆行至成都市高新西区某工地时,汽车底盘与地面发生碰撞,并继续向前行驶 300 米,停车后汽车无法启动。戴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双方认定由于碰撞车辆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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