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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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金融学院,保 险 法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主讲教师: 李树利,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二节保险合同无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履行,学习要点,本章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所涉及的内容在保险实践中往往与保险消费者利益更直接、更紧密地联系。因此,在本章学习中,应注意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本章学习,熟知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以及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理解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内容和要件;掌握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引起保险合同效力变动的法定事由;重点掌握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及其违反后果。,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VS口头(一)投

2、保单(二)暂保单(三)保险单法律意义(四)保险凭证(五)其他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条款,(一)基本条款保险法18条(二)特约条款保险法18条保险实践关于特约条款的最新发展:例如:90天保险期无偿扩展条款;免除代位求偿权条款;保险金额自动恢复条款;免查勘条款等,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程序,(一)要约(二)承诺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可能成为要约人。海洋运输保险合同、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实务中的程序,1.投保人申请2.保险当事人商定保险费交付方法3.保险人审核承保4.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自愿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注意:,保

3、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当事人、保险条款、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P50-72肖梅花,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定义: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和形式)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第一,不应以保单的交付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非要式性。第二,保险

4、费的交付不一定产生保险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诺成性。第三,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同时开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定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到来时生效,第二节保险合同无效、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受合同的约束。,(二)保险合同无效的确认,(三)无效合同的处理,注意:,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P101-162肖梅花,注意:,保险合同生

5、效的特殊要件: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过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是出于恶意; P101-162肖梅花,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保险契约的变更保险利益丧失;主体变更;危险变更;超额保险及保费变更;复保险契约内容的变更。 P170-186江朝国著,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

6、(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五、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含义,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结果,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

7、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对于保险合同而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主要体现在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返还上。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则

8、保险人应将收受的保险费返还,被保险人如果受有保险金要将给付的保险金返还。如果没有溯及力,则保险人无需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亦无需返还保险金。,但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若笼统地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都是有溯及力的或者没有溯及力都是不全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再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认定是否有溯及力。,约定解除的溯及力,依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则应依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在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时,应该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风险;在合同的解除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如欺诈、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应充分照顾到无过错方的利益。,在此原则基

9、础上,再结合以下方面确定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1、区分解除事由是故意而为还是过失而为2、区分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还是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3、区分是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解除还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解除,注意:,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动:变更、转让、中止和复效、解除、终止。 P205-243肖梅花,总结:,保险契约四个效力层面的学说 保险法讲义林勳發,第一效力层面:保险合同的成立,1、一般构成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一致2、特别成立要件 :要式契约?要物契约?即保险合同是要式性合同?实践性合同?,第二效力层面:保险合同的生效,1、一般生效要件:当事人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标的须适当、意思表示须健全2、特别生效要

10、件: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乃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所特别规定的生效要件归纳如下:要保人对保险标的须有保险利益、须非恶意复保险、以他人为死亡保险之被保险人者,须经该他人同意。,保险合同第三效力层面: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具备成立、生效条件后、原则上保险合同开始发生效力,然当事人间如果有附加条款约定,则保险合同效力受到附加条款的限制,是为第三层面效力的判断。在此林老师主要探讨了条件、期限等效力问题。,保险合同第四效力层面: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1、停效:即保险合同的中止。(原因、效果) 2、复效:停效与复效为保险合同特有的效力状态(复效条件、效果) 3、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因与效果 原因:违反告知义

11、务、违反特约条款、恶意超额保险、违反通知义务。,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一)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12、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缴纳保费的义务: P199江朝国著 保费的种类;,费率; 债权人及债务人;,保费的到期; 保费交付方式;,交付地点; 保费未付的效果,第十四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

13、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的支付)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三)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

14、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

15、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被保险人减少、防止损失义务)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保险中争议处理费用的承担)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五)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保险索赔)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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