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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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 货 公 司 首 席 风 险 官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完 善 期 货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 促 进 期 货 公 司依 法 稳 健 经 营 , 维 护 期 货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 期 货 公 司管 理 办 法 和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制 定 本 规定 。第 二 条 首 席 风 险 官 是 负 责 对 期 货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的 合 法 合 规

2、性 和 风 险 管 理状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期 货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首 席 风 险 官 向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第 三 条 首 席 风 险 官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的 规 定 和 公 司 章 程 , 忠 于 职 守 , 恪 守 诚 信 , 勤 勉 尽 责 。第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并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 为 首 席 风 险 官 独 立 、 有 效 地 履 行 职责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第 五 条

3、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法 对 首 席 风 险 官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 期 货 交 易 所 依 法 对 首 席 风 险 官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 第 二 章 任 免 与 行 为 规 范第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依 法 提 名 并 聘 任 首 席 风 险 官 。 期 货 公司 设 有 独 立 董 事 的 , 还 应 当 经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董 事 会 选 聘 首 席 风 险 官 , 应 当 将 其 1. 是 否 熟 悉 期 货 法 律 法 规 、 2 是 否 诚

4、信 守 法、 3 是 否 具 备 胜 任 能 力 以 及 4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作 为 主 要 判 断 标 准 。第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章 程 应 当 明 确 规 定 首 席 风 险 官 的 任 期 、 职 责 范 围 、 权 利 义 务 、工 作 报 告 的 程 序 和 方 式 。第 八 条 首 席 风 险 官 应 当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素 养 , 及 时 发 现 并 报 告 期 货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或 者 隐 患 。第 九 条 首 席 风

5、险 官 履 行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充 分 的 独 立 性 , 作 出 独 立 、 审 慎 、 及 时 的判 断 , 主 动 回 避 与 本 人 有 利 害 冲 突 的 事 项 。第 十 条 首 席 风 险 官 应 当 保 守 期 货 公 司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客 户 信 息 。第 十 一 条 首 席 风 险 官 对 于 侵 害 客 户 和 期 货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的 指 令 或 者 授 意 应 当 予以 拒 绝 ; 必 要 时 ,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第 十 二 条 首 席 风 险 官 开 展 工 作 应 当

6、 制 作 并 保 留 工 作 底 稿 和 工 作 记 录 , 真 实 、充 分 地 反 映 其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工 作 底 稿 和 工 作 记 录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20 年 。第 十 三 条 首 席 风 险 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一 ) 擅 离 职 守 , 无 故 不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履 行 职 责 ; ( 二 ) 在 期 货 公 司 兼 任 除 合 规 部 门 负 责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职 务 , 或 者 从 事 可 能 影 响 其 独立 履 行 职 责 的 活 动 ;( 三 ) 对 期 货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7、存 在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者 重 大 风 险 隐 患 知 情 不 报、 拖 延 报 告 或 者 作 虚 假 报 告 ;( 四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牟 取 私 利 ;( 五 ) 滥 用 职 权 , 干 预 期 货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 六 ) 向 与 履 职 无 关 的 第 三 方 泄 露 期 货 公 司 秘 密 或 者 客 户 信 息 , 损 害 期 货 公 司 或 者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 七 ) 其 他 损 害 客 户 和 期 货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首 席 风 险 官 任 期 届 满 前 ,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8、 会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免 除 其 职 务。第 十 五 条 首 席 风 险 官 不 能 够 胜 任 工 作 , 或 者 存 在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和 其 他 违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免 除 首 席 风 险 官 的 职 务 。第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会 拟 免 除 首 席 风 险 官 职 务 的 , 应 当 提 前 通 知 本 人 , 并 按规 定 将 免 职 理 由 、 首 席 风 险 官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及 替 代 人 选 名 单 书 面 报 告 公 司 住 所 地 中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9、 。被 免 职 的 首 席 风 险 官 可 以 向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解 释 说 明 情 况 。第 十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定 免 除 首 席 风 险 官 职 务 时 , 应 当 同 时 确 定 拟 任 人 选或 者 代 行 职 责 人 选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第 十 八 条 首 席 风 险 官 提 出 辞 职 的 , 应 当 提 前 30 日 向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出 申 请, 并 报 告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 第 三 章 职 责 与 履 职 保 障

10、第 十 九 条 首 席 风 险 官 应 当 向 期 货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和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 机 构 报 告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首 席 风 险 官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的 要 求 对 期 货 公 司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核 查 , 并及 时 将 核 查 结 果 报 告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第 二 十 条 首 席 风 险 官 应 当 对 期 货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违 规 事 项

11、和 可 能 存在 的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质 询 和 调 查 , 并 重 点 检 查 期 货 公 司 是 否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有 关 规定 , 建 立 健 全 和 有 效 执 行 以 下 制 度 :( 一 )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制 度 ;( 二 ) 期 货 公 司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管 理 制 度 ;( 三 ) 期 货 公 司 治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四 ) 期 货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规 则 、 结 算 业 务 规 则 、 客 户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信 息 安 全 制度 ;( 五 ) 期 货

12、公 司 员 工 近 亲 属 持 仓 报 告 制 度 ;( 六 ) 其 他 对 客 户 资 产 安 全 、 交 易 安 全 等 期 货 公 司 持 续 稳 健 经 营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制 度。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依 法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从 事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的 期 货 公 司 , 除 第 二 十 条所 列 事 项 外 , 首 席 风 险 官 还 应 当 监 督 检 查 以 下 事 项 :( 一 ) 是 否 存 在 非 法 委 托 或 者 超 范 围 委 托 等 情 形 ;( 二 ) 在 通 知 客 户 追 加 保 证 金 、 客 户 出 入 金 、 与 中 间

13、 介 绍 机 构 风 险 隔 离 等 关 键 业 务环 节 , 期 货 公 司 是 否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三 ) 是 否 与 中 间 介 绍 机 构 建 立 了 介 绍 业 务 的 对 接 规 则 , 在 办 理 开 户 、 行 情 和 交 易系 统 的 安 装 维 护 、 客 户 投 诉 的 接 待 处 理 等 方 面 , 与 中 间 介 绍 机 构 的 职 责 协 作 程 序 是 否 明确 且 符 合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于 取 得 实 行 会 员 分 级 结 算 制 度 的 交 易 所 的 全 面 结 算 业 务 资 格 的 期货 公 司 , 除 第 二 十 条

14、 所 列 事 项 外 , 首 席 风 险 官 还 应 当 监 督 检 查 以 下 事 项 :( 一 ) 是 否 建 立 与 全 面 结 算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结 算 业 务 制 度 和 与 业 务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风险 管 理 制 度 , 并 有 效 执 行 ;( 二 ) 是 否 公 平 对 待 本 公 司 客 户 的 权 益 和 受 托 结 算 的 其 他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客 户 的 权益 , 是 否 存 在 滥 用 结 算 权 利 侵 害 受 托 结 算 的 其 他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客 户 的 利 益 的 情 况 。第 二 十 三 条 首 席 风 险 官 发

15、现 期 货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风 险 管 理 等方 面 存 在 除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所 列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重 大 风 险 隐 患 之 外 的 其 他 问 题 的 , 应当 及 时 向 总 经 理 或 者 相 关 负 责 人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总 经 理 或 者 相 关 负 责 人 对 存 在 问 题 不 整 改 或 者 整 改 未 达 到 要 求 的 , 首 席 风 险 官 应 当及 时 向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长 、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者 监 事 会 报 告 , 必 要

16、时 向 公 司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 未 设 监 事 会 的 期 货 公 司 , 可 报 告 监 事 。第 二 十 四 条 首 席 风 险 官 发 现 期 货 公 司 有 下 列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者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隐患 的 , 应 当 立 即 向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 并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报告 :( 一 ) 涉 嫌 占 用 、 挪 用 客 户 保 证 金 等 侵 害 客 户 权 益 的 ;( 二 ) 期 货 公 司 资 产 被 抽 逃 、 占 用 、 挪 用 、 查 封 、 冻 结 或 者 用 于 担 保 的 ;( 三 ) 期 货 公 司 净 资 本 无 法 持 续 达 到 监 管 标 准 的 ;( 四 ) 期 货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可 能 造 成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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