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烟建隧道工程 违法招投标 500万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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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烟建集团隧道工程违法招标投标工程总价是 5700 万,投标保证金要交 500 万,合理吗?发生在山东省烟台市,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烟建集团将应其施工的工程转包他人。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是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招标人,于 2013 年 2 月 5 日公开招标,并由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13 年 4 月 20 日,烟建集团市政路桥分公司向有关公司发出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一标段劳务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劳务招标文件),将其承揽的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一标段工程对外分包。该招标文件虽然名为劳务招标,但其内容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招标文件基本一致,而且在烟建集团的劳

2、务招标文件中,其作为招标人,主要负责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的主材供应,其他施工作业及施工设备均由中标方负责。由此可见,烟建集团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根据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烟建集团中标承建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就应当以自身的人员、设备、物资、管理、技术,完成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施工。而实际上,烟建集团除了负责供应施工主材外(这也是建筑工程中最大的赢利点),其他施工内容均不承担。也就是说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施工资质没有任何作用。可见,烟建集团的行

3、为,就是以招标投标的形式,将依法应由其负责施工的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以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转包的形式转包给相应的中标企业,以达到不负责施工而责任最小化、负责主材供应而盈利最大化的目的。2置市政工程的质量、老百姓的福利于九霄云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说,烟建集

4、团进行的所谓劳务招标行为,无论哪个企业中标,本身都是无效的。本人期待在您的关注下,相关部门能够对烟建集团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处罚行为。二、烟建集团所组织的投标、招标行为,漏洞百出。(一)根据我国投标招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但是,本人搜遍报刊、网络,也未查到相关信息。(二)根据我国投标招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根据烟建集团的劳务招标文件,开标时间为2

5、013 年 4 月 28 日,到现在,也不知道中标企业是否确定。(三)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烟建集团在招标信息中透漏招标项目估价为人民币 5700 万元,根据法律投标保证金不应超过 2%,应在人民币 114 万元之下,而烟建集团的劳务招标文件去要求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500 万元。3总之,烟建集团所谓的劳务招标活动,因其心术不正,态度不端,纵然穿上“合法”的外衣,也是枉然!为了美丽中国、民生中国,恳请领导予以关注胜利南路南延(含隧道)工程,紧急叫停烟建集团的所谓劳务分包行为,还建筑市场一个清白的天空!二 O 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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