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美丽乡村建设“十不十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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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美丽乡村建设“十不十宜”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我区美丽乡村建设导向,规范美丽乡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避免出现破坏乡村风貌、偏离乡村主题的负面现象,特制订美丽乡村建设“十不十宜”管理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1.不得随意砍树、填占水域(包括池塘)。 宜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留乡村风貌。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移栽胸径超过5cm的树木,或填占河道、小微水体的,需书面报经区林水局审批同意。 2.不使用大理石、镜面石材、艳色材料及其他昂贵建材用作铺装或建筑物构件。 宜凸显乡情,选用当地易于获得的石、竹、木等建材,与农村风貌吻合。 3.不使用原色不锈钢、PVC塑料等与农村风貌不符的材质用作栏杆或建筑构件。 宜

2、材质协调,建筑材料的色彩、材质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 4.不建设大面积硬化场地和非生态型停车场。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道路不得采用灰白水泥混泥土。 宜合理布局公共活动场地,控制铺装面积,宜采用透水砖、透水沥青、黑色混泥土等材料,铺装推行嵌草(树)式、透水施工等生态化工艺,体现“小而精、小而美”。 5.不种植胸径超过20厘米的大规格树木(个别重要节点除外)和不易养护的花草(整形灌木、盆景和需定期栽植的时令花卉、花海等)。 宜种植本土树种、乔木、果树和多年生花草、爬藤类绿化。 6.不新建高度超过1米的非功能性实体围墙,围墙改造后实体墙部分不得超过60厘米,总高度不超过1.6米。 宜采用通透式围墙,与周

3、边环境协调,倡导矮墙、绿篱,使用乡土材料。 7.不对河道(池塘)、山坡作非生态驳坎或“三面光”硬化(如使用混凝土、块石灌彻等硬质不透水材料)。 宜自然护坡,生态通透,保持自然水土环境。控制在河道、池塘内随意设置栈道(桥)、亲水平台。 8.不得未批先建,禁止一切未经规划设计和审批的乱建乱拆行为。 宜遵循规划,合法建设,强化基础环境整治,保护历史建筑。30年以上老旧建筑和其他具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构筑)物,经区美丽乡村办备案后,可申请予以保留。 9.不过度使用墙绘和乱写乱挂标语口号。 宜严格控制墙绘,描画要有当地主题、乡味和美感,色彩协调,恰到好处。 10.不进行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和过度人为造景(如无历史渊源的仿古牌坊、廊桥、长廊、石亭以及其他华而不实的工程、大块景石等)。 宜布局有道,实用实效,节约节制,保留乡村肌理和文化传承,防止过度建设、铺张浪费、画蛇添足,打造干净整洁、生态自然、惠民适用、舒适健康的美丽乡村。 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违反上述“十不”规定且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在区级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中,按相应违反情形造价的三倍予以扣除(不足5万元的,以5万元计),并在该村美丽乡村创建考核验收和属地镇街美丽乡村建设专项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一定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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