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学郭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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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1.劳动的含义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2.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法中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3.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

2、结合,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相交错的特征。(5)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4.劳动关系的种类5.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第一、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第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第三、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2)

3、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的发展1.有条件的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将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职务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2.将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意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3.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拉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6.全球化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7.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劳

4、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参加用人单位成为其中的一员,双方具有支配与被支配的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需加入另一方,不具有从属关系。(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和要求不同。劳务提供方应当向劳务接收方提供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的劳动成果;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用人单位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自担风险。(4)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关系发生的报酬是一种持续、定期的支付。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其支付方

5、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5)调整法律不同。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二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它的当事人一方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市劳动关系当时人之外的与劳动关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1.劳动行政关系。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及其团体和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2.劳动服务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3.劳动团体关系,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劳动者团体与其成员或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单位团体与其成员或者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第二节 劳动法的理论基础一、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

6、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二、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发展市劳动立法的目的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进一步加强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一、劳动法的地位(一)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不仅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也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局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相结合;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结合;坚持法律调解与三方对话相结合。这些是劳动法独有的原则3.劳动法有自己独立的体系。

7、有劳动法典,有单行法 ;有实体法,有程序法,还有监督、检查法;总则与分则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立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及行政法的区别1.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以财产关系有密切关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是劳动关系及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2)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一方为自然人,林一方为法人、其他组织(3)原则不同:民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了一般星沙UN各方平等之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和国家干预原则,劳动法中的某些关系可能

8、不是等价有偿的。2.与行政法(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只能活动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或行政机关之相互之间,其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3)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即可产生,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具有单向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根据劳动法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产生的3.与经济法(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同被调节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和与之

9、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2)目的不同。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劳动法根本上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是二者交叉的部分(1)调整对象不同。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关系(2)社会保障法更注重国家的责任与作用,而劳动法是通过基准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二、劳动法的作用(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三)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第四节 劳动法的渊源及其体系结构一、渊源

10、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其他二、劳动法体系1.促进就业制度2.劳动合同制度3.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4.劳动基准制度5.社会保险制度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7.劳动监察制度8.法律责任第三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第二节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法中的体现:一方面: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

11、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另一方面劳动法具体规定了工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维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指导思想。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1)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是以履行劳动义务为前提的。劳动者只有在全面履行劳动义务的条件下,才能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权利。(2)劳动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方面也有规定二、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值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互相选择,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单位享有劳动管理自主权,劳动者则自愿接受这些条件加入用人单位。都体现了劳动行为自主的原则。劳动法律关系当

12、事人之间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和劳动力人身性质的特点,因此需要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首先明确规定劳动则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其次,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一律平等的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退役军人的就业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使他人真正的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四、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按劳分配应当做到:(1)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2)体现多劳多得、鼓励多做贡献(3)效益分配有限,兼顾公平(4)体现脑力

13、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运行要求以法律制度作保障,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也要依据法律处理三方性原则,是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三方在平等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连带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共存共荣的社会伙伴关系。但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难免出现分歧,需要由国家进行适当干

14、预、有限度的介入劳动关系,这样就有必要建立以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协商对话与合作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我国体现:(1)我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1976年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动标准公约(2)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3)在劳动基准制定过程中,也逐步实行三方合作原则(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三方共同组成。不足之处:三方机制相关法律不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的代表性需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不大;通过三方机制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待提高第四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劳动权一、劳动权的概念劳动权是指人们享有的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1)是实现生存权重要的手段性权利,生存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规定着劳动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也是发展权的要求(2)是一项母体权利,可以派生出其它子权利和孙权利,体现的是一个复杂的规范体系(3)是要求从事社会劳动的一项权利,公民的非社会劳动不是劳动权宗旨所及。二、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劳动权利是一项所有社会主体所应该享有的人权,不分种族、性别、宗教等任何区别,都应当平等地享有劳动权2.不可转让性。劳动对于“人”具有不可或缺性,只有获得这种权利,人才能是现在对自然改造的基础上的保持自身存在的交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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