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易付计费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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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 1 编号:编号:LYF-LYF- “乐易付乐易付”计费合作协议计费合作协议 甲方:杭州乐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甲方:杭州乐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0142014年月日年月日 页 2 合作基于:合作基于: 甲方拥有国内领先的数字商品计费平台的设计、研发、营运经验及能力;乙方具有数字商品 的设计开发、内容生产或运营、渠道推广的资源与能力。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 同发展的原则,就合作开展数字商品运营计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一、合作内容 1.1甲方向乙方提供基于数字商品计费服务平台相关的软硬件接口协议、开发工具包、以及计费 服务平台后台管理系

2、统的相关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1.2乙方将其设计开发或获得合法运营授权的数字商品(包括且不限于获得合法的产品经营权、 内容版权等许可),在国家相关法规及电信运营商管理办法许可的条件下,通过应用预装、线上/ 线下推广等多种营销方式进行合法推广, 由此获得的真实用户在充分知悉数字商品的功能与服务、 业务资费与付款方式等基础上,由用户主动触发的业务订购并完成付费请求的经营行为。 1.3甲方为乙方提供基于上述用户订购使用数字商品所需要的计费服务;乙方在收到甲方计费平 台的付费成功确认后向用户提供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

3、.1.1甲方负责建立具有竞争优势的工具化计费平台并提供完善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和电信运 营商、银联、境内商业银行及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计费支付网关的互联互通、平台整合、技术 支持、对账结算等相关服务。 2.1.2甲方保证乐易付计费系统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计费业务所对应的业务代 码和计费指令应能够正常使用和计费。甲方向乙方提供工具化的计费接口以满足乙方各类数字商 品多样化的计费需求,并负责提供本协议涉及合作 724 的技术支持服务。 2.1.3甲方向乙方开放计费数据同步接口,提供用户计费数据查询平台,以便乙方及时对业务及 计费状态进行监控。在未经乙方许可下甲方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计费

4、流量拦截或屏蔽措施(乙方 页 3 业务遭遇大规模用户投诉及应国家监管机关、运营商强制要求处理除外),否则乙方在提供确凿 证据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1.4甲方在进行计费平台升级、维护、或因运营商或 IDC 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时,应及时通知乙 方相关负责人。 且甲方计费平台维护时间应尽量安排在业务交易闲时时段进行 (01: 00 - 07: 00) 。 如甲方未能及时告知乙方平台中断服务,乙方有权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甲方提前 通知但无法联系上乙方情况除外,但甲方需提供相应通知邮件、联系记录等证明材料);如因非 甲方原因造成的网络故障

5、而导致的损失,甲方免予承担相应责任。 2.1.5双方合作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向用户提供非法内容(包括且不限于版权问题、所 提供内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合规计费(包括且不限于不明示资费提示、模拟用户 上行、暗扣、自消费等行为)或采用违反国家机关及运营商明令禁止的推广方式进行业务推广, 从而导致甲方商誉及经济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1.6有效计费数据有效计费数据指用户主动订购乙方业务并触发的计费订单,经由甲乙双方计费接口提交至 甲方计费平台的有效计费订单,该订单应以甲方计费平台收到的确认数据为准。如双方上述统计 数据存在差异且误差值高于同期

6、行业平均值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数据核对,找出原因并妥善解决。 2.1.7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所提供的数字商品因使用甲方计费平台而产生的服务费(详见本协议第 三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数字商品版权的合法性及内容经营权的有效性,保证所有产品和信息不 侵犯第三方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不侵犯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泄露国家机密 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否则由此导致的相关损失和责任(包含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且 不限于主管部门或运营商向甲方暂停或关闭计费通道、扣减或不予结算、实施违约罚款等)均由 乙方承担。 2.2.2乙方对其用户所提供的数字商品

7、内容不得存在以下事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危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页 4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发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旦发现乙方通过甲方计费平台向用户提供包含上述内容的信息,甲方有权在未预先通知乙 方的情况下先停止向用户发送上述信息, 并立即通知乙方按照相关规定

8、修改该项业务或业务下线, 在乙方核查修改信息内容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再恢复计费服务;违法内容影响情节严重的,或乙 方拒绝配合及时进行整改的, 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计费数字商品信息, 经审核后由甲方分配对应的计费代码;乙方不得擅自从后端更换未经甲方审核的业务并通过甲方 已分配代码进行代计费,由此导致的相关损失和责任(包含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且不限于主 管部门或运营商向甲方暂停或关闭计费通道、扣减或不予结算、实施违约罚款等)均由乙方承担。 2.2.3乙方负责所提供数字商品的市场策划、业务宣传与渠道推广并保证其合法性,并承诺不采 用违反国家及运营商明令禁止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

9、否则由此导致的相关损失和责任(包含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且不限于主管部门或运营商向甲方暂停或关闭计费通道、扣减或不予结算、 实施违约罚款等)均由乙方承担。 2.2.4乙方负责设计与确定所提供数字商品的计费方案,保证计费方案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确保 均由用户主动完成业务订购与付费行为。 乙方不得采用诱导、 预置木马程序模拟用户上行或其他 技术手段对用户进行不知情订购、不明示资费提醒、未经用户许可的扣费(暗扣)等违法违规行 为,否则由此导致的相关损失和责任(包含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且不限于主管部门或运营商 向甲方暂停或关闭计费通道、扣减或不予结算、实施违约罚款等)均由乙方承担。 2.2.5未经甲

10、方同意或未经相关主管机关授权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向用户发送任何与使用该数字 商品无关的信息,否则由此导致的相关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 除本协议。 2.2.6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计费数字商品的相关产品介绍材料、使用说明、客服文 档以及顺利开展该项合作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资料,上述资料汇总甲方客户满意中心作为客户咨询 文档。同时甲方有权应主管部门或运营商要求,要求乙方协助提供相应的业务推广报备方案;乙 方在进行重大营销推广活动时亦有必要提前通知甲方以做好相应服务准备。 页 5 2.2.7乙方享有合作业务的相应收益权。乙方所提供数字商品在甲方计费平台成功计费产生的业

11、务收入在扣除电信运营商代收服务费(或国家法定金融机构手续费)、甲方服务费、坏账分摊以 及相应税费后的剩余部分,属乙方所有(详见本协议第三条)。 2.2.8乙方接入的产品应在每月保证每一万用户的投诉比例低于万分之八,如乙方产品在一个月 内万投比例超过万分之八并造成甲方通道暂停或结算核减,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结算金额的 25%作为补偿。 三、结算条款三、结算条款 3.1乙方所提供数字商品经甲方计费平台成功计费所产生的实际结算收入,甲乙双方将按照以下 方式进行分配。 3.1.1甲方应收取的服务费核算方式详见下表。 3.1.2乙方结算金额核算方式详见下表。 3.1.3甲乙双方合作收益分配表。 乙方结算

12、金额乙方结算金额 = = 实际成功信息费实际成功信息费(计费(计费 MRMR单价)单价)运营商结算系数运营商结算系数 K1K1(1-1-甲方服务费甲方服务费 K2K2)(1-1-坏账率坏账率 K3K3)(1-1-税率税率 K4K4) 运营商 运营商结算系数 (K1) 甲方手续费(K2) 坏账率(K3)结算帐期 中国移动 中国电信 70%10%按实际分摊 N+1 月20 日对账; N+2 月20 日结算; 中国联通70%10%按实际分摊 N+2 月 20 日对账并预 结算; N+4月20 日清算尾款; 支付宝98%1%0 日结/周结/月结 (由双方商定) 3.1.4实际成功信息费实际成功信息费以

13、甲方计费平台提供的成功计费数据为准。 3.1.5实际成功信息费通过甲方计费平台送达运营商网关,在完成最终支付、清算与结算过程中 页 6 所产生的实际坏账, 应由甲乙双方按结算比例共同分摊。 当实际坏账率实际坏账率K3K3高于同期行业平均值时, 乙方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甲方出具由电信运营商、国家法定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结算证明材料。 3.1.6乙方可结算收入中需扣除相应的税费,税率税率K4的确定方式为: 如乙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K4=0 如乙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K4=3.25% 如乙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

14、税专用发票并不通过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税率K4=6.5%。 3.2甲方将在约定的出帐期向乙方提供前一结算周期的对账单。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并确 认无误后,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有效发票后即按约定账期付款。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开具发票,则该部分结算将自动顺延至下一结算周期支付。 3.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结算账户信息(详见附录1合作双方信息登记表) 3.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执行以下结算周期,N+1月20日对帐。如乙方产品月结算金额到达壹 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在N+2月10日由甲方支付乙方结算金额的60%, 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3.1.3项下 约定的时间支付;如

15、乙方产品月结算金额不足壹百万元人民币的,结算按照本合同3.1.3项下约定 的时间执行。 四、四、 保密条款保密条款 4.1甲乙双方应对双方的合作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授权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2除本协议规定的工作需要外,未经对方书面授权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包括且不限于以下 内容: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著作权、Know How、专利及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4.3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然负有本保密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 五、不可抗力五、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 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

16、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5.1.1因运营商方面的服务网络建设实施、维护、运营等所引起的服务问题; 页 7 5.1.2国家监管部门、电信运营商政策重大调整; 5.1.3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5.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后由双 方协商相应解决方案。 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 6.1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 议规定的经营目的,将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协议规定通过法 律程序终止协议。如双方经协商同意继续合作,守约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6.2在合作期间,由于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范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国家监管部 门、电信运营商、国家法定金融机构等第三方管理政策发生变更等,导致对本协议履行产生较大 不良影响或至本协议不能按双方原定条款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 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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