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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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协议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就购买 号房,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 本合同第六条如下补充: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1.买受人分期支付购房款1)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即RMB )。其中,含定金 万元整(即RMB )。2)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购房款于出卖人账户,即: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即RMB )2买受人选择商业性/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付款。买受人应按如下期限支付首付款。1)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即RMB )。其中,含定金 万元整(即RMB )。2)于 年 月 日前贷

2、款购房款支付至甲方银行帐户,即: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即RMB )买受人采用分期支付购房款的,必须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买受人没按期支付购房款的,经过出卖人2次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买受人除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买受人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利息从出卖人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补足,买受人按期支付房款的,此履约保证金(无息)转为最后一期的部分购房款。二、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以下称“贷款手续”)时的有关约定: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

3、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程序、提供的贷款资料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

4、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七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办理贷款现房抵押登记手续或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达2个月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

5、不予以补偿 。 4.因商品房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而导致税收变化,由买受人按国家法律规定承担。5.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的现场POS机刷卡或银行转账汇款支付到出卖人指定账户6.买受人不得将应付给出卖人的款项支付给出卖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三、无论买受人以何种方式付款,买受人须付清全部房款、相关配套费用、首期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外,双方才可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因逾期支付上述费用而导致出卖人没有按期交付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四、 买受人在行使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6、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五本合同第八条做如下补充: 1、出卖人在交房前发生以下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出卖人不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的,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 (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封锁、恐怖活动、能源及资源短缺等; (2)施工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临近的市政或其他政府性工程建设使房屋的施工进程停止、暂停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市政或其他政府性配套设施未能按时提供2、出卖人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交房,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15日的宽展期(宽展期自本合同交付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起算),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该宽展期届满日前具备交付条件,并将

7、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且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六、本合同第十条做如下补充:出卖人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朝向。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做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除非买受人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应在变更确认后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七、本合同第十一条做如下补充: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应按交房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书,则

8、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前往出卖人指定的交付地点办理交付房屋手续。买受人未按通知书规定时间或者未收到通知书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交付过程中,买受人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可要求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在完成房屋交付后的合理时间内承担保修义务,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收房。八、本合同第十四条作如下补充:本项目系分期开发项目,分期施工、分期交付,除本合同约定的与本期商品房同期交付的配套设备外,本项目的整体景观绿地将在该项目整体完工交付后一并交付使用。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将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分期交付。本项

9、目系分期开发项目,除本合同约定与商品房同期交付的配套设备外,本项目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将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分期建成交付。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相关所有权人或经营者确定。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服务提供商办理开通申请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各项服务的具体开通时间,将由服务提供商根据申请业主的数量决定。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相关业主或经营者确定。九、本合同第十五条作如下补充:买受人委托第三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应于办理房屋交房手续时,将真实、合法、有效的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的

10、全部资料交予第三方,并付清相关各项费用,因买受人未完整提供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资料或未缴清相关各项费用,出卖人不承担本合同中约定的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十、本合同第十六条作如下补充:买受人认为房屋不合格,应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认为交付的房屋需要维修整改时,依据房屋使用说明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保修期间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维修期间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的,由出卖人按照维修费用的5%给予买受人补偿。十一、本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为经过政府招投标取得中标资格的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买受人于签订本合同的同时需签署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11、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再次转让物业时有义务告知受让人,受让人应该遵守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的约定。十二、买受人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权,且出卖人对买受人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没有异议时,如买受人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共同办妥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手续;出卖人将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和购房贷款分别返还买受人和贷款银行。十三、地下停车库为出卖人投资建设,其使用权及其其他相关权属属于出卖人。十四、本合同项下的总房款不包括房价以外的一切费用,与本合同有关的律师费、各项政府税收、商品房交易以及其他有关的物业之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费、电话初装费、有线电视接收安装费、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

12、、公共能耗费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应由买受人承担的,概由买受人承担。十五、特别事项说明:1、 双方通信地址: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照本合同确定的联系方式邮寄相关文书或函件的视为送达。2、格式条款提示说明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已就本合同和补充条款内容向买受人作出充分告知和解释,买受人已表示对本合同和补充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内容。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对本合同和补充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双方对本合同和补充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接受,因此双方共同签署执行。本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正文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3、本项目已经预留了中央空调外机机位,不能安装分体式空调,为了项目的安全起见,请勿安装分体式空调。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代理人: 代理人: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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