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及公司法笔记(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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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企业与企业法1、企业: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业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2、企业特征:1、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看,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这一特征称之为企业的第一经济特征;2、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看,企业以营利性为其活动宗旨。企业第二经济特征。3、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运行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公司企业是法人。第二章 企业法律形式1、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1、企业法律形式是法律予以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3、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4、企

2、业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5、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立法的体系结构。2、企业法律形式选择:1、税收;2开办费用的大小与程序繁简;3、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4、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5、利润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方式;6、投资人的责任范围;7、投资人的权利转让;8、企业的存续期间。第三章 企业设立的法律制度1、企业设立登记的意义:1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从法律上确认企业设立的事实。尤其是能够确认具备一定条年的企业的法人资格的事实;2、通过登记,可以确认企业的注册管辖地,进而确认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通常以企业为被告的司法管辖;3、通过企业设立登记,将企业的投资

3、关系确定下来,以便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将企业的法律形式明确记载并予以公示,从而为确定投资人的责任范围提供依据。通过对企业资产、营业范围、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分支机构、企业名称等内容记载,便于让企业的交易对方了解较为详尽的资料,以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提供公示性资讯。;4、通过登记,可以使国家掌握、了解企业的行业和区域分布及其他经济资料,便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合理安排生产力布局,对重要资源进行分配,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同进可以使国家对企业的微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经济活动的秩序;5、通过登记,可以对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制止和打击,依法保护登记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公

4、益。 2、企业设立原则:自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准则设立原则、行政许可设立原则。自由设立原则:设立人设立一个企业,一般不必报经政府批准。特许设立原则体现国王或议论会的权威,即一企业设立须通过国王或议会的特别许可。准则设立由政府将企业设立的标准条件用法律予以规定,设立人依法律规定准备条件,尔后在法定的企业注册机关埋行注册,政府不做实质性审查即可使企业宣告成立,也称注册制。行政许可设立的原则与自由设立原则相反,指企业的设立不仅要法律之规定相符,还要经过政府的批准。 3、企业设立登记管辖:国家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并持有50%以股份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

5、;省局负责省国资委的同上;市县负责上两个不负责的及授权的,股份公司在市里,个人独资、合伙在区县。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6个月P41第一段第四章 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独资企业特征: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3、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4、企业虽然有自已的名称和商号,并以企业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营业活动,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他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5、业主要对企业债务

6、承担无限责任;6、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企业经营和收入可看做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7、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和业主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3、独资企业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要有合法的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4、从法律层面看共同点:1、企业的投资者均为一个主体,公司企业全资控有另一个公司的情况虽不同于自然人但也属于一人人司范畴,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公司法上有特别规定,不属于一人公司;2、都是营利性组织。不同点:1、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一人

7、公司一经设立就具有法人资格,并且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一人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一名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家公司;2、从财产关系看,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没有法律上属于企业的资产,一人公司按公司法要求有注册资本,公司独立拥有财产;三、从责任形式上看,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事的债务只负有有限责任;4、从税收征管上体制看,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业主应当就各种收入包括来自于独资企业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则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股东的股利收入要接受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次征收。 5、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主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搞善意

8、弟三人。第五章 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合伙企业: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承担无限连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普通合伙人的关系: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的合作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合伙协议:书面协议、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 4、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9、也可以是劳务出资。 5、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入伙投入财产以及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转让、出质其入伙的财产分额等。合伙企业具有团体资格,他是一种经济组织. 6、企业的管理权利:1、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共同执行分两种情况:一是各合伙人在任何场合可以单独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业务活动。二是各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得经合伙人会议讨论,然后交给特定的合伙人加以执行。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合伙人的内部分工和经营权分配,均不具有对搞的效力。2、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企业的财务资料,有

10、权过问生产经营业务,对合伙企业重大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分投资多少按合伙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决定;3、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企业重大问题这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决策;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下重要事项可单独行使否决权: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下面的事务也有一票否决权:合伙企业的资金出借给他人;同意一合伙人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修改合伙协议;

11、同意接纳新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将其合伙财产分额让给他人;解散合伙企业;向他人赠送合伙企业财产;批准合伙人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7、合伙人承担的法定和协议义务主要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不得自营或者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来务,非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外,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的利益的行为;除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外,不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执行合伙人依照合伙人委托的内容、权限执行合伙事务,并应当及时就合伙企业面监的重大事项向全体合伙人汇报,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合伙人

12、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对外设定质押。 8、合伙事务执行: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负责执行;2、委托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并于企业成立时或运行中变更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企业营业执照上要反映执行合伙人的姓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作为执行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的姓名; 9、多数通过规则:一般事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给全体保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

13、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竞争禁止规则: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全作经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交易,合伙人 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10、转让限制、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抵消权、代位权)11、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伙人与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提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从其约定。12、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基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任意退伙:也称声

14、明退伙,即依合伙人自已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并于当是期告知其他合伙人而发生的退伙行为。合伙企来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殃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协议未约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伙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

15、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应具有的相关资格而丧失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名:是指保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闪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也事由退伙应当清结财产及债权及债务,是为结算。合伙经营期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16、;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1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适用的领域是那些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的机构,最主要的行业领域就是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来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都无限连事责任,其也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执行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六章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签协议、共同投资形成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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